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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 2008-4-30 08:36
原帖由 erbao 于 2008-4-29 23:36 发表
我看到您发的诉讼请求了,给你回复了,但愿能在您与学校的调解过程中设定底线方面起到点参考作用。
您在法律方面是老师,是专家,呵呵,我还是个小毛孩,只是略知皮毛,见笑 见笑 ...
首先,谢谢你能给我一定的建议和宝贵的意见,在此,我深表感谢,常言道:后生可谓.我没有把你当成小毛孩,而是当成
法律方面的专家来看待,在跟你探讨和研究.
其次,我把我的诉讼请求的想法和基本的依据说一下.
1.我起诉被告,出发点不完全是为了能打回多少钱,而是要讨个说法.因为被告不承认他违法和侵权行为.
2.我要求按副高级职称认定我应该享受的工资水平也是有根据的,这也应该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
间接的损失是我正常上班除了工资外,我还可以取得讲课费.论文指导.答辩费和社会效益,这些是间接损失,
我不能要求,所以也就没提.关于副高级职称,我在97年已经申报,当时我就具备申报资格.
副教授职称评定当时是只要够条件,年头够,课时和文章够,有名额就能评上,关键是得通过学校申报.那年我已经提出
申报,我的条件符合要求.但是,因为学校不让我上班,剥夺了我的申报权.责任在学校,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我应当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工资待遇.而且,在这期间,我也考取了<国际注册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和<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两个证书,都可以证明我具备同等水平.
3.四.五.六.七项诉讼请求不是间接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当然是第三条的延伸,只要第一.二项支持了我的请求,第三项就是要求被告说明我不存在休病假,是正常上班,被告剥夺了我的职称申报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在被告.但工资水平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当然,这种情况比一般的情况可能复杂一点.案例也特殊一些.
4.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依据的.
如果说,这个案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话,精神损害赔偿不属调解范围.但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本案是依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条款,向法院起诉.该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包括经济的赔偿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这是我的理解.
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被告强行剥夺原告工作权,强行让原告休病假,使原告的大三阳得以公布于众,范围括大,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请求也可以合并审理.也不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
当然,很多的问题没有现成答案,还需要去探索.
谢谢你的意见和想法.我对钱的多少不是很在意,关键是要个公平的说法,让被告明白,我们不是病人,不比别人差,应该享受我们应有的权利.
我们的权利是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和剥夺的.
呵呵...当然,这个结果还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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