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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8-4-10 13:04
有战友说需要反歧视的指导,下面我把最新的反就业歧视手册贴出来,让那些懒得看链接的战友也可以看到
以下是[阳光维权]版主以前给大家的建议,我放在这个帖子合并,方便战友看到[原创]给正在或者准备和公司理论的战友的几点建议!
从最近接到的战友求助来看,我想给正在和公司理论或者准备和公司理论的战友几点建议:
1. 很多战友法律意识薄弱,对基本的劳动法也不是很清楚,比如还有战友在HR的要求居然写很荒唐的申请书等。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在和公司理论过程中,战友不要随便写什么申请,也不要随便签文件,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内容。
2. 不是所有的理论都需要升级为诉讼案件,如在和公司理论后,拿到一定的该有的赔偿金额的话,也是胜利,特别是在职的被要求离职的话,按法律,可以拿到几乎10个月以上的工资的,注意,这里绝不是基本工资!
3. 大家不要过多顾虑公司会报复什么的,假如这些正义的理论都会遭到报复,那么很多企业都是血流成河了,企业也丢不起那个人,试想这种事情被公司的员工知道后,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注意保持公众形象的企业.他们要做出这种事情,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得,公司必须考虑自己的形象,这种事情一旦被爆出来,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时非常大的,公司为了这个形象,宁愿会选择赔钱。而且HR个人考虑报复的时候,他们必须考虑到自己之后一样可能被报复!而做HR的一个原则,是一定不能随便得罪人的,因为他们每天处理的都是人事的事情,也就是容易得罪人的岗位,处理不好被人报复的可能性更大,他们必须时刻考虑到自己的人生安全.所以报复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手段,仅仅对这种正义的理论,还到不了那个地步!
4.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比较心虚的,所以大家必须纠正自己的心态,法律和正义都在自己这边,有些战友说,公司会使用各种手段来变相辞退,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按照劳动法,不是企业想让你换岗就换岗,也不是想降低你工资就降低你工资,想让你病休就病休,想说你不适合现在岗位就不适合现在的岗位,说拿一个理由(比如迟到一次)开掉你就可以开掉你等等。他们这样做都必须要充分的证据向法官证明的,也必须事前得到你的签字同意。
5. 现在中国的企业,大部分在辞退人,加班等操作上都不是很规范的,基本都会违反劳动法!所以大家不要觉得和公司理论很困难,主要稍加注意,都可以抓到企业很多漏洞!
6. 另外,在体检结果出来,也要提醒HR不得公开你的情况,否则会告HR侵犯你的隐私权,这样可以避免体检后战友在面对公司同事的尴尬,而这个对HR的警告是一般驶可以震慑住HR的,他们也怕吃官司,甚至怕自己被别人报复。别让HR觉得公开你的情况,市理所当然的,是对其他员工的“负责”。很多人都不懂这个,所以现在很多HR也肆无忌惮地公开战友的体检结果。
7. 在现在的文件下,特别最近广东劳动局也下发了要求广东各劳动局要依法处理乙肝歧视纠纷的文件,即使企业不提任何"乙肝"字眼,一样可以告诉HR,企业已经强制检测HBV,已是为违规.有些HR居然说我们只检查两办半,而文件则是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也就是HBSAG)者,这个明显是很无知的说法,但居然有战友不知怎么反答.;两对半(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检测已经远超HBSAG.
8. 企业即使不提"乙肝"字眼,只要战友懂得怎么维权,懂得使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要坚持,企业要辞退你,没有任何的补偿,也不可以随便辞退你的
9. 另外,很多HR都会说按公司规定什么的,劳动法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违背了这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劳动,拒绝HBVER很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文件精神,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甚至违反了宪法,那些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则是无效的,这些还会成为了起诉企业违规的证据.
希望这些可以为战友增加信心!
希望所有战友都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所有战友团结起来,不要让这些HR再认为辞退HBVER是惯例,而是在违反国家法规,同时也是背离道德的!环境也是这样一步一步改善的。大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该有的权益,不管是否上到法庭的那一步,只要拿到应有的赔偿,也是一种胜利!
最后想说一句,最近碰到的例子来看,战友据理力争的,或多或少都能拿到赔偿,少则几千,多则数万,有的情况是很容易就拿到了赔偿。企业在这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一般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纠纷的案件很少有企业胜诉的,因为一般仲裁机构和劳动法都是偏向于劳动者的,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完全向劳动者一边倒,以后企业要辞退人,更加难,成本也更加高,这实际上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在国外,企业要辞退一个人,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
同时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该做什么就做什么,避免公司抓你的把柄。注意在此过程中,HR也是表现得很狡猾的,一定要有防备心理!理论过程也要保持冷静,言语不能偏激.
详细的指导大家也都可以和版主联系或者打爱肝连线!
以下是最新的就业维权手册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2005年1月17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 本帖最后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8-4-10 17:0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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