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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

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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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9
[附录]劳动者如何与企业交涉谈判?
                                                    作者:郭东(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入职体检遭拒绝后的处理思路

        第一步,在未被拒之前就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建议和企业相关人员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做录音记录,保留好所有的书面材料,甚至要清楚地知道企业和你联络的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姓名,甚至工号等这些信息,还可以以其他理由,要求企业发确认的录用通知书,主动电话和企业人员沟通是否被录用等,并要录音。之后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一定要保留体检表的原件,如不能拿到原件,也尽量拿到复印件或者拍照!这里还可以提醒一点,就是收集相关证据的时候,可以尽量考虑找一些企业比较初级的人事专员,因为这些初级的人事专员负责具体操作,更容易给我们留下证据。

        第二步,就是开始和企业正式就这个问题交涉了。首先大家需要明确,争取入职才是最大的胜利,起诉只是最后的手段,但也是对企业的巨大震慑!刚开始先努力和企业的人事专员沟通,包括科普,普法等,可以先不要提起诉的手段。科普、普法过程中要理直气壮,但又不能是无理取闹的态度,可以列举国家出台的法律和文件,并列举多方其他被起诉的企业的例子,可以让企业明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告诉企业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可以告诉企业,抽血检查乙肝标志物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意见,但如能接收,可以不继续追究企业。尽量在这一关将入职拿下,顺利进入单位工作。同时可以提醒和你交涉的人员,如该问题在和他之间无法解决的话,会考虑将事件升级到他的上司,甚至是上司的上司,还可能是单位最大的领导。每个管人事的人,都有自己的上司,而做人事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避免这些投诉,解决和协调这些问题。如事件上升至上层领导,那就是他们的失职,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为此而丢饭碗。
        另外,有企业会说:你的身体不适合这个工作,需要休息。回答则是:是否需要休息由相关法律法规、医学文件说了算,而且国家的法规也清楚说了,这个可以正常的工作!难道你怀疑国家的法规吗?
很多企业喜欢在治疗问题上和携带者过不去,这个处理很简单,企业非医疗机构,携带者也非医生,企业如要说不适合工作,那么则需要正规医院的证明,不是企业说了算的,这个合情合理,也合法,也符合逻辑。企业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但携带者则可以到医院开立可以工作的证明。如果医院和企业勾结,出具背离事实的证明,我们可以将医院和企业一起列为被告。

        第三步,如在第二步无法成功,则需将事件上升至上层的领导。以大致同样的思路和上层沟通,尽量将他的下属工作不到位和不讲理往他上司那里说。一般来说领导更害怕企业被起诉,给企业带来多种不利影响等。
如遇到的是外资公司,通常出问题的环节是外服和该外资公司的中国负责人。我们可以和公司的总部相关人员取得直接联系,一般总公司的人员所在的国度是不歧视的,而且多是听到这样的做法会感到惊讶,所以通过总公司更加能给中国分公司这边压力。这一方式是非常有效的,成功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如面试过程中的面试官就是外国人,要注意保留面试官的联系方式,发生问题就可以和外籍管理人员联系。告诉外籍负责人,如果起诉,将会影响该企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步:在上面的方法都未取得成功的时候,那么则考虑最后和公司摊牌,摊牌就是和企业挑明,要起诉公司,可以把证据有保留的摆给企业看,证据越充分对企业的威慑就越大。在这一步里,企业一般会想办法尽量避免自己被起诉。你可以告诉企业自己有法律方面的支援,自己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有所顾忌!如企业最后还是不接受,就可以考虑走入正式上诉程序。

                                             福利体检后针对单位歧视的处理思路

        大致上思路和入职体检是一样的,这里只说一些不同之处。
福利体检后,如确定自己的结果肯定会被企业知道,那么一定要注意隐私的保护工作,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醒人事专员,要做好你的隐私保护工作,否则的话,人事专员本人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和入职体检还有很大的不同点是,企业要辞退工作的员工,必须面临赔偿的问题。金额最高的那一部分是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的医疗补偿,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索要这个医疗赔偿是正确的,即使你的肝功能是正常的也是对的。因为企业以你是病人的理由来解雇,既然是“病人”,当然需要按照法律来赔偿了。
        《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明显,建议大家无论如何都要学习这部对自己非常有利的法律。和企业理论,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增加我们的底气。《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的有利之处如下:
对于福利体检,有一个情况可能大家很担心,就是企业可能不会马上辞退你,而是在合同期到的时候解雇你,在此我想说三点:
        一是《劳动合同法》很明显是限制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两次以上就可以申请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企业不敢随便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否则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我估计以后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与员工签订比较长期的合同,例如3年以上。那么,企业即使发现乙肝携带者,想要等到合同期满解雇你,也要等3年,3年之后,说不定人事专员早就换人了,恐怕早就没人记得合同期满要解雇你了。
        二是,假如你能在单位所在的岗位表现很出色的,甚至是少了你就影响业绩的,并且和部门的经理关系也很好的,那么人事要在合同期满要你离开也不会那么容易,你还可以借助部门这边的力量和人事对抗,让其难以下手。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人事,给部门输送合格的人员是他们的责任。
        三是,假如企业要求你病休,你完全可以向企业说不,要求企业给开立医院证明,从逻辑上说,因为企业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去评判是否需要休息。而且即使是去病休,也要企业开立病休假单。
战友还可能担心企业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的回答:
如果在转正后说你不胜任工作,给你调换工作岗位,则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约定工作岗位并且写入到劳动合同,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可随意变换,而随意变换的话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在入职体检中,有的战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隐瞒了自己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采取了作弊的手段通过体检。这样就担心日后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辞退。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最好不要隐瞒或作弊,而要据理力争,制止企业体检乙肝,但即使采取了体检作弊行为,也无大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的知情权仅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检测乙肝。企业体检时包含有乙肝检测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先,使你的体检作弊变为合乎情理。
最后强调一点:不管是那种情况下的交涉,心理是一个非常的因素,我们自己首先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而且必须有坚持的精神,不能遇到一点点的阻碍就退缩,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大量的先例已经证明,我们自己的顾虑多半是不会真正发生的。
劳动仲裁和诉讼注意事项
    第一,现在仲裁不收费用了。
    第二,请律师的话,一般三千元,一定要风险代理,就是打完官司再付钱,现在很多律师水平不高,收钱却很高。律师水平的高低,你要自己观察,大多一开口就谈钱,认识仲裁的哪个哪个,认识法院的哪个哪个,还要求你先付钱,这种律师你要小心。如果跟你谈案情,谈证据,谈法条,这种律师一般不错。
    第三,尽量在仲裁前把事情了结,不要拖得太长。事前先和仲裁员谈谈,了解他的态度,如果他是明显偏袒企业的,你可以申请他回避,要个比较公正的仲裁员,在找不到公司仲裁员的情况下,舆论很重要,一定要找尽量多的媒体监督其执法。

[ 本帖最后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8-5-29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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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14
发完了?不错。收藏了。
从来没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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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26
有没有隐私权被泄露,民事诉讼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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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28

这个东西啊
感觉我们是在明处
用人单位是在暗处
禁止检查2对半的那一天来临之前
用人单位都可以找出“合理的借口”拒绝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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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4:48
现在公司不是要我休病假,而是休假一个月!
摆明了阴起整我,整到离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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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4:52
这贴至顶啊  要不然很多新战友找不到这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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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8:01

很好.很好.但我们最终目的是要取消入职和福利体检查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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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08:34
其实,我想:如果企业看到这个怎么办?而且是狡猾的绞尽脑汁想除掉我们的企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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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1:13
这个好!值得大家一看!
今后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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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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