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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楼主: yingzixie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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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4劳动争议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 ** 年**月**日,家庭住址:**市**街**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
3、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胁迫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12950元(计算方式:2590元/月×5个月),体检费15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仲案字[2007]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1、原告于****年9月14日入职被告工业工程课任IE高级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
    2、****年11月1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福利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其中,有22人的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经被告认定为“异常人数”(认定日期:****年11月28日),原告在22人之列。
    3、原告的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结果为小三阳。
    4、之后,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为由,于****年11月27日前后多次找原告谈话,多次以原告不适合集体生活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并多次宣称公司将随时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胁迫原告,并切断了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电子信箱和电子出入卡,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恐惧,被迫无奈于****年12月8日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使原告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5月15日


附:证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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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2007720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新华网 2007713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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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小三阳”被炒三员工愤而索赔


20070201 姑苏晚报 A7



        本报讯(记者 高戬)124本报独家报道的《22名“小三阳”集体被炒》的消息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下午,三名被解聘的职工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他们每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这三名员工表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王成(化名)等3名员工来到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成告诉记者,他于2005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去年11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不久后,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动离职。王成与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当年127日被迫离职。王成提供了一份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其中写到“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等人还提供了他们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作证据,录音中,公司方面负责人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对应”。

        王成等人认为,公司解聘“小三阳”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他们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公司强迫自己离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误工费等2800元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王成等人的申请材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东莞伟易达遭乙肝带菌者告歧视
香港《都市日报》2007126

   因乙型肝炎带菌者而在求职时被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拒录的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周一(22日)入禀东莞市人民法院,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的规定,使原告遭耽误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宗“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内地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就此案致电香港伟易达查询,在听了记者对该案的简略叙述后,伟易达职员?记者等候,但不久电话就转为留言,未对此案作出正面响应。伟易达是本港电子消费品生产商,公司在内地东莞、清远设厂,公司在全球10个国家聘用3万员工,港交所上市编号303

原告李飞则对本报表示,“我身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情的剥夺了劳动权,因此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正义,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打工屡碰壁饱受歧视


     现年23岁的李飞出生于湖北一个农民家庭,靠?亲朋资助及勤工俭学的收入,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

     本以为毕业后可以大展宏图,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不料却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饱受歧视:20057月他到该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后,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

    无奈之下李飞只好南下东莞找工作,但也因乙肝问题而被多家大型企业拒录用,去年7月,李飞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

    据李飞介绍,他于76向东莞伟易达集团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11号,伟易达致电通知李飞去面试。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16主管打电话通知李飞718日报到办手续。718日上午,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办理入职手续,还复印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将这些资料交到人事部后,李飞就于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面体检,公司人事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

        719上午9时,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李被告之是“小三阳”(乙肝带菌者),拒绝李飞去上班。

    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获得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支持,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李飞说:“虽然我还要继续为找工作而奔忙,既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

乙肝带菌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采访时指,中国内地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亿2千万,占总人口的10%。近年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且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他表示,乙肝小三阳者属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 (都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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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劳动者如何与企业交涉谈判?
                                                    作者:郭东(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入职体检遭拒绝后的处理思路

        第一步,在未被拒之前就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建议和企业相关人员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做录音记录,保留好所有的书面材料,甚至要清楚地知道企业和你联络的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姓名,甚至工号等这些信息,还可以以其他理由,要求企业发确认的录用通知书,主动电话和企业人员沟通是否被录用等,并要录音。之后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一定要保留体检表的原件,如不能拿到原件,也尽量拿到复印件或者拍照!这里还可以提醒一点,就是收集相关证据的时候,可以尽量考虑找一些企业比较初级的人事专员,因为这些初级的人事专员负责具体操作,更容易给我们留下证据。

        第二步,就是开始和企业正式就这个问题交涉了。首先大家需要明确,争取入职才是最大的胜利,起诉只是最后的手段,但也是对企业的巨大震慑!刚开始先努力和企业的人事专员沟通,包括科普,普法等,可以先不要提起诉的手段。科普、普法过程中要理直气壮,但又不能是无理取闹的态度,可以列举国家出台的法律和文件,并列举多方其他被起诉的企业的例子,可以让企业明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告诉企业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可以告诉企业,抽血检查乙肝标志物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意见,但如能接收,可以不继续追究企业。尽量在这一关将入职拿下,顺利进入单位工作。同时可以提醒和你交涉的人员,如该问题在和他之间无法解决的话,会考虑将事件升级到他的上司,甚至是上司的上司,还可能是单位最大的领导。每个管人事的人,都有自己的上司,而做人事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避免这些投诉,解决和协调这些问题。如事件上升至上层领导,那就是他们的失职,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为此而丢饭碗。
        另外,有企业会说:你的身体不适合这个工作,需要休息。回答则是:是否需要休息由相关法律法规、医学文件说了算,而且国家的法规也清楚说了,这个可以正常的工作!难道你怀疑国家的法规吗?
很多企业喜欢在治疗问题上和携带者过不去,这个处理很简单,企业非医疗机构,携带者也非医生,企业如要说不适合工作,那么则需要正规医院的证明,不是企业说了算的,这个合情合理,也合法,也符合逻辑。企业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但携带者则可以到医院开立可以工作的证明。如果医院和企业勾结,出具背离事实的证明,我们可以将医院和企业一起列为被告。

        第三步,如在第二步无法成功,则需将事件上升至上层的领导。以大致同样的思路和上层沟通,尽量将他的下属工作不到位和不讲理往他上司那里说。一般来说领导更害怕企业被起诉,给企业带来多种不利影响等。
如遇到的是外资公司,通常出问题的环节是外服和该外资公司的中国负责人。我们可以和公司的总部相关人员取得直接联系,一般总公司的人员所在的国度是不歧视的,而且多是听到这样的做法会感到惊讶,所以通过总公司更加能给中国分公司这边压力。这一方式是非常有效的,成功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如面试过程中的面试官就是外国人,要注意保留面试官的联系方式,发生问题就可以和外籍管理人员联系。告诉外籍负责人,如果起诉,将会影响该企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步:在上面的方法都未取得成功的时候,那么则考虑最后和公司摊牌,摊牌就是和企业挑明,要起诉公司,可以把证据有保留的摆给企业看,证据越充分对企业的威慑就越大。在这一步里,企业一般会想办法尽量避免自己被起诉。你可以告诉企业自己有法律方面的支援,自己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有所顾忌!如企业最后还是不接受,就可以考虑走入正式上诉程序。

                                             福利体检后针对单位歧视的处理思路

        大致上思路和入职体检是一样的,这里只说一些不同之处。
福利体检后,如确定自己的结果肯定会被企业知道,那么一定要注意隐私的保护工作,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醒人事专员,要做好你的隐私保护工作,否则的话,人事专员本人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和入职体检还有很大的不同点是,企业要辞退工作的员工,必须面临赔偿的问题。金额最高的那一部分是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的医疗补偿,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索要这个医疗赔偿是正确的,即使你的肝功能是正常的也是对的。因为企业以你是病人的理由来解雇,既然是“病人”,当然需要按照法律来赔偿了。
        《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明显,建议大家无论如何都要学习这部对自己非常有利的法律。和企业理论,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增加我们的底气。《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的有利之处如下:
对于福利体检,有一个情况可能大家很担心,就是企业可能不会马上辞退你,而是在合同期到的时候解雇你,在此我想说三点:
        一是《劳动合同法》很明显是限制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两次以上就可以申请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企业不敢随便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否则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我估计以后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与员工签订比较长期的合同,例如3年以上。那么,企业即使发现乙肝携带者,想要等到合同期满解雇你,也要等3年,3年之后,说不定人事专员早就换人了,恐怕早就没人记得合同期满要解雇你了。
        二是,假如你能在单位所在的岗位表现很出色的,甚至是少了你就影响业绩的,并且和部门的经理关系也很好的,那么人事要在合同期满要你离开也不会那么容易,你还可以借助部门这边的力量和人事对抗,让其难以下手。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人事,给部门输送合格的人员是他们的责任。
        三是,假如企业要求你病休,你完全可以向企业说不,要求企业给开立医院证明,从逻辑上说,因为企业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去评判是否需要休息。而且即使是去病休,也要企业开立病休假单。
战友还可能担心企业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的回答:
如果在转正后说你不胜任工作,给你调换工作岗位,则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约定工作岗位并且写入到劳动合同,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可随意变换,而随意变换的话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在入职体检中,有的战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隐瞒了自己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采取了作弊的手段通过体检。这样就担心日后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辞退。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最好不要隐瞒或作弊,而要据理力争,制止企业体检乙肝,但即使采取了体检作弊行为,也无大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的知情权仅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检测乙肝。企业体检时包含有乙肝检测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先,使你的体检作弊变为合乎情理。
最后强调一点:不管是那种情况下的交涉,心理是一个非常的因素,我们自己首先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而且必须有坚持的精神,不能遇到一点点的阻碍就退缩,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大量的先例已经证明,我们自己的顾虑多半是不会真正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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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楼主辛苦了,收益非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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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辛苦了
我很想知道现在我们这类人的就业情况如何呢
请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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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主,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方便的维权之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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