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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08-4-5 14:16
昆山疾病控制中心历次答复
留言主题 看了您们的回复 留言作者 王强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11-12 11:32:00
留言内容 留言主题 会保障部28令 《就业服务与就业... 留言作者 123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11-10 9:54:00 留言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对此如何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体检项目如果非法律规定的行业单位要求你们是否还将继续检查乙肝的各项指标列呢? ☆站长回复 本规定是劳动保障部规范“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禁止乙肝歧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的,你可直接向劳动保障局进行举报。我中心从事体检检验乙肝指标与否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也真诚的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歧视特定人群。至于乙肝指标是否禁止出现在医学体检范围内,我们将根据卫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看了这条留言,为什么您们不严格执行卫生部和劳动部联合颁布的<<意见>>呢? 你们执行了吗? 不要左右而言他!!!
☆站长回复 再次重申,本意见是劳动部门的文件精神,是规范劳动用人单位的行为,并没有卫生部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政策性规定。我中心开展的乙肝检测都是有企业委托而进行的。您不愿意检测乙肝项目是您个体的表现,还有一部分工人他们自愿接受这项检测,我中心还遭遇过因没有做此项检测而来投诉。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规范乙肝检测工作,尽量与企业做好沟通工作。
留言主题 A群流脑间隔时间多久能打两针 留言作者 余琴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11-11 17:41:00
留言内容 我宝宝一周岁了,在预防接种证上的预约时间上有2007.11.5号为A群流脑第一针,2007.11.20号为A群流脑第二针.上月我回江西省赣州市的妇幼保健院时却告之这两针间隔时间太短,不便接种,故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此规定.谢谢!
☆站长回复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省流脑程序进行调整,A苗基础免疫二针间隔三个月,给您孩子预约时还没接省通知,是去年的接种程序.
留言主题 如何办理从事餐饮行业的健康证 留言作者 娄先生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11-11 15:13:00
留言内容 您好,我是将要从事餐饮行业的人员.我想请问可不可以到贵中心办理健康证?如何办理?费用是多少?多长时间可以拿证?谢谢!
☆站长回复 这个问题前面已经回答过!健康证是到我中心办理,费用95元,5天以后拿证
留言主题 会保障部28令 《就业服务与就业... 留言作者 123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11-10 9:54:00
留言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们对此如何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体检项目如果非法律规定的行业单位要求你们是否还将继续检查乙肝的各项指标列呢?
☆站长回复 本规定是劳动保障部规范“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禁止乙肝歧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的,你可直接向劳动保障局进行举报。我中心从事体检检验乙肝指标与否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工作中也真诚的希望用人单位不要歧视特定人群。至于乙肝指标是否禁止出现在医学体检范围内,我们将根据卫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你好 留言作者 shanya 回复
单位名称 留言日期 2007-8-25 0:05:00
留言内容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指出:"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你们在体检表中标明了根据上级指示,乙肝2对半不做为体检的标准,但下面又单独列了一栏:根据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检查项目中将5项指标全都列上了,你们这不是对上级的指示断章取义么?你们将如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如何来保护他们的隐私?如果查到病毒携带者你们将如何处理?
☆站长回复 根据市卫生局昆卫办(2007)40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开展的乙肝检测项目都是得到企业委托进行的。我中心只从医学角度客观真实反映职工的身体状况的部分指征。体检结论不与乙肝检测结果挂钩。至于企业是否因为乙肝因素而用工我中心无法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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