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http://www.chengdu.gov.cn/xinxiang/index.jsp,我已经写了:
尊敬的成都市市长:
您好!
1.2007年5月30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其中明确规定: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今天《意见》意见已经颁布半年了,《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实施进1个月了,然而四川省内特别是成都市,各类非法律规定的企业(各大银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等)招工依然广泛存在着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各类医院同样提供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如四川省人民医院,华西医院等各大医疗机构)。我曾询问过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劳动局(028-86647504)等单位,他们均表示没有收到《意见》。成都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甚至答复我们不可能不检查,只要企业要求,我们就得提供检测服务。广州、深圳等城市已经明确规范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请问:
1. 劳动保障局负责规范企业体检,卫生局规范医院的体检标准,那现在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和成都市卫生局是不是属于行政不作为?
2. 今后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就业乙肝就业歧视,普通劳动者如何向政府部门求救?
一位因乙肝歧视而无法就业的研究生
一位热衷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国共产党员
附件1:《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附件2:附件2 广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附件3:深圳规定乙肝检查不得列入体检常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