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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日绿茶

南方都市报:李方平蔡皓东“公民提案”炮轰15部法规导致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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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22
我也好感动啊,咱们能不能联名给卫生部长,要求他下命令,所有的医院及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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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28

在早新闻里就听到了,知道这是陆军,李方平和蔡医生等人组建的“益仁平”干的实事.

感谢!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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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29
忽视1。3亿人的就业权利绝对不是在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人一封邮箱和一个电话虽不能改变现实,但每周一封邮件或一个电话就是你最好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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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31

谁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被人忽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况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的绝大部分企业在招聘时都会有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的条件,所谓的“身体健康”就是乙肝病毒检查为阴性,以致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上学求职就业过程中体检被检查出乙肝病毒(以下简称HBV)阳性被拒绝或解雇的新闻时常见诸于报端,其实媒体所披露的乙肝歧视案只是冰山一角,实际生活中未曾报道的远不止这些。可以说这一问题是由来已久,无处不在。虽然社会上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要正确认识乙肝和认为携带者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但是在如何保障携带者就业权利和反对歧视携带者方面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这一现象还是愈演愈烈。

我们现在从医学角度来探讨一下产生这种现象的两层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从事一般工作(携带者不能参加的献血,服兵役,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除外)需不需要或者可不可以检查乙肝两对半的问题。

某些医院不愿意轻易放弃庞大打工群体体检带来的巨大收入这块大蛋糕,会极力推动乙肝普查,诱使或暗示企业安排员工进行体检,达到其增加收入的目的。社会医疗机构不愿意失去利用携带者四处求医时发不义之财的机会,需要炮制“携带者威胁论”,大肆妖魔化携带者,使全民恐慌,谈其色变,而大部分正常人受到片面蛊惑性宣传的影响,缺乏对乙肝全面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和携带者共同工作很容易受感染,出于维护自身健康的需要,可能会持赞成态度。而很多企业无需为体检费用买单,对此是乐此不疲。其实乙肝传播途径和传染性的大小,我们可以看2005 年12 月2 日由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发布《慢性乙肝防治指南》的描述HBV 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 指南同时指出:中国的大部分携带者是在围生 () 期和婴幼儿时期中感染,而且自从1992年国家推广注射乙肝疫苗以来,大部分正常人注射乙肝疫苗后产生了保护性抗体,获得了免疫力,大大降低了感染率。再看下面的描述:“ 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我们应该可以得出结论:从事一般工作没必要检查乙肝两对半,只需检查肝功能即可。如果医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说不,这一切的问题就不会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或劳动法当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乙肝体检可以说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泛滥成灾的乙肝体检无形中增加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增加个人医源性感染疾病的风险,也间接为黑心诊所和医疗机构大发不义之财提供机会,同时引发社会各成员交往时对于彼此间的健康状况的戒备猜疑和不信任危机,从早已“普及”的“上学先体检”和“就业先体检”到目前衍生的“谈恋爱先体检”,“结先体检”,说不定以后会流行“交友先体检”,餐馆会打出“吃饭先体检”的招牌,这种现象是否又要贴上“中国特色”的标签呢?

第二:携带者被检查出HBV阳性,可不可以参加一般工作的问题。

医院通常对于肝功能正常的就业者会发放一个“健康检查证”,我想这也是遵循指南精神的做法,但是医院同时在证件上标示HBV是否为阳性,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些医院还提供网上查询证件服务,这就为用人单位筛选携带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这个证件名称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谁有权定义体检范围?谁有权定义一个人是否健康?难道一个人患了艾滋病性病或其他传染病就是健康的,患了肝病就是不健康的,这显然是不公平,如果改为“就业体检合格证”和不标示HBV阳性,更合适些,也有可能会减少就业歧视现象。其实,从《慢性乙肝防治指南》中的描述“ 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可以看出:携带者应该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但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以及对侵犯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罚。而其中作为体现公民劳动权利的劳动法显然也忽略了这一问题,所以携带者被拒绝或解雇的事例经常发生,投诉地方劳动部门也是无法可依,即使最后上升为法律解决,也是胜诉不多。携带者无疑成为当前不成文体检规定下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在目前国家没有研制出能使HBV阳性转为阴性的有效药物情况下,对那些不具备自主创业条件的携带者来说,企业硬是要拒其于门外,那无异于“致人于死地”,他们的生存都成问题,那是相当的不人道,也是对携带者生存权的极大漠视。今天公务员行业已经对携带者敞开了大门,为什么其他行业要对携带者设置限制呢?这显然与当前党和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关心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一切的发生,在港台和国外看来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如果说一个人因为出生贫穷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是教育权利的最大不公平,可以说一个人因为感染乙肝失去就业的机会是劳动权利的最大不公平。它不但使携带者与正常人就业竟争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失去很多就业机会,而且使其与人交往时受到很大影响,遭受别人异样的眼光,甚至失去朋友。 1.3亿携带者这么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社会能稳定吗?他们何时可以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得成果?构建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这已经不单单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一个法律不是很完善,公民欠缺宽容度和包容性,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的社会,要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仅仅靠某个名人或某个公益机构做的公益广告去倡导人文关怀是远远不能消除无处不在的乙肝歧视的。

不愿看到更多的携带者遭受歧视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更多的携带者为达到阳性转为阴性,四处求医,最会倾家荡产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携带者被社会抛弃后自杀或用极端方式报复他人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携带者为取得一分来之不易的工作不得不体检作弊后被某个电视台妄评为没有道德的新闻了,不愿看到网上热卖乙肝体检作弊药物的新闻了。因为这是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有的不和谐现象。

可以说十多年前颁布的劳动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衍生出来的复杂的劳动纠纷,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订显得非常迫切,真的不能再拖了。在当前国家提出政府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号召下,建议有关部们修订相关法律,增加保障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内容,使法律与时俱进,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个人一封邮箱和一个电话虽不能改变现实,但每周一封邮件或一个电话就是你最好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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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38
关注弱势群体,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被人忽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况

 

      近几年来,沿海地区的绝大部分企业在招聘时都会有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的条件,所谓的“身体健康”就是乙肝病毒检查为阴性,以致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上学求职就业过程中体检被检查出乙肝病毒(以下简称HBV)阳性被拒绝或解雇的新闻时常见诸于报端,其实媒体所披露的乙肝歧视案只是冰山一角,实际生活中未曾报道的远不止这些。可以说这一问题是由来已久,无处不在。虽然社会上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要正确认识乙肝和认为携带者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但是在如何保障携带者就业权利和反对歧视携带者方面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这一现象还是愈演愈烈。

我们现在从医学角度来探讨一下产生这种现象的两层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从事一般工作(携带者不能参加的献血,服兵役,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除外)需不需要或者可不可以检查乙肝两对半的问题。

某些医院不愿意轻易放弃庞大打工群体体检带来的巨大收入这块大蛋糕,会极力推动乙肝普查,诱使或暗示企业安排员工进行体检,达到其增加收入的目的。社会医疗机构不愿意失去利用携带者四处求医时发不义之财的机会,需要炮制“携带者威胁论”,大肆妖魔化携带者,使全民恐慌,谈其色变,而大部分正常人受到片面蛊惑性宣传的影响,缺乏对乙肝全面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和携带者共同工作很容易受感染,出于维护自身健康的需要,可能会持赞成态度。而很多企业无需为体检费用买单,对此是乐此不疲。其实乙肝传播途径和传染性的大小,我们可以看2005 年12 月2 日由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发布《慢性乙肝防治指南》的描述HBV 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 指南同时指出:中国的大部分携带者是在围生 () 期和婴幼儿时期中感染,而且自从1992年国家推广注射乙肝疫苗以来,大部分正常人注射乙肝疫苗后产生了保护性抗体,获得了免疫力,大大降低了感染率。再看下面的描述:“ 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我们应该可以得出结论:从事一般工作没必要检查乙肝两对半,只需检查肝功能即可。如果医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说不,这一切的问题就不会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或劳动法当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乙肝体检可以说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泛滥成灾的乙肝体检无形中增加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增加个人医源性感染疾病的风险,也间接为黑心诊所和医疗机构大发不义之财提供机会,同时引发社会各成员交往时对于彼此间的健康状况的戒备猜疑和不信任危机,从早已“普及”的“上学先体检”和“就业先体检”到目前衍生的“谈恋爱先体检”,“结先体检”,说不定以后会流行“交友先体检”,餐馆会打出“吃饭先体检”的招牌,这种现象是否又要贴上“中国特色”的标签呢?

第二:携带者被检查出HBV阳性,可不可以参加一般工作的问题。

医院通常对于肝功能正常的就业者会发放一个“健康检查证”,我想这也是遵循指南精神的做法,但是医院同时在证件上标示HBV是否为阳性,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些医院还提供网上查询证件服务,这就为用人单位筛选携带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这个证件名称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谁有权定义体检范围?谁有权定义一个人是否健康?难道一个人患了艾滋病性病或其他传染病就是健康的,患了肝病就是不健康的,这显然是不公平,如果改为“就业体检合格证”和不标示HBV阳性,更合适些,也有可能会减少就业歧视现象。其实,从《慢性乙肝防治指南》中的描述“ 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可以看出:携带者应该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但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以及对侵犯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罚。而其中作为体现公民劳动权利的劳动法显然也忽略了这一问题,所以携带者被拒绝或解雇的事例经常发生,投诉地方劳动部门也是无法可依,即使最后上升为法律解决,也是胜诉不多。携带者无疑成为当前不成文体检规定下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在目前国家没有研制出能使HBV阳性转为阴性的有效药物情况下,对那些不具备自主创业条件的携带者来说,企业硬是要拒其于门外,那无异于“致人于死地”,他们的生存都成问题,那是相当的不人道,也是对携带者生存权的极大漠视。今天公务员行业已经对携带者敞开了大门,为什么其他行业要对携带者设置限制呢?这显然与当前党和国家倡导的以人为本,关心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而这一切的发生,在港台和国外看来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如果说一个人因为出生贫穷失去受教育的机会是教育权利的最大不公平,可以说一个人因为感染乙肝失去就业的机会是劳动权利的最大不公平。它不但使携带者与正常人就业竟争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失去很多就业机会,而且使其与人交往时受到很大影响,遭受别人异样的眼光,甚至失去朋友。 1.3亿携带者这么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社会能稳定吗?他们何时可以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得成果?构建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这已经不单单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一个法律不是很完善,公民欠缺宽容度和包容性,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的社会,要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仅仅靠某个名人或某个公益机构做的公益广告去倡导人文关怀是远远不能消除无处不在的乙肝歧视的。

不愿看到更多的携带者遭受歧视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更多的携带者为达到阳性转为阴性,四处求医,最会倾家荡产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携带者被社会抛弃后自杀或用极端方式报复他人的新闻了,不愿看到携带者为取得一分来之不易的工作不得不体检作弊后被某个电视台妄评为没有道德的新闻了,不愿看到网上热卖乙肝体检作弊药物的新闻了。因为这是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有的不和谐现象。

可以说十多年前颁布的劳动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目前社会发展形势衍生出来的复杂的劳动纠纷,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订显得非常迫切,真的不能再拖了。在当前国家提出政府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号召下,建议有关部们修订相关法律,增加保障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内容,使法律与时俱进,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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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46

不小心把乙肝放在口袋里,就成了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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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2:57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文化问题,政治体制问题

只要裹脚布和皇袍还在——所谓洋务运动只是做秀罢了。

文化      ——    裹脚布

政治体制  ——    皇袍 

洋务运动  ——       

无毛鼠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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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3:08
期待两会能够为我们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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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5:08
刚才看了你们的发表,非常感谢李方平律师和蔡大夫,你们是1.2亿患者的英雄,是你们让这些人看到了新的希望,千言万语我都把它浓缩一句简单的普通话 感谢你们 ! 祝好人一生平安 ,谢谢!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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