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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表于 2009-3-7 17:01
我的人民网帖子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艾滋病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可以受保护,参见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而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同样受保护已经是世界做法,医院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中公然违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恶行,证明了法律应加大对践踏法律者的惩罚力度。为啥不能向保护艾滋病携带者那样立法保护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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