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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原创]请问我是大三离婚,可以抚养孩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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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请问我是大三离婚,可以抚养孩子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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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心爱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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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1 12:35
 

       以前都不知道,直到生孩子时才知道自己是乙肝,当时在病房里护士让家属出去一下。PP回来告诉我我有乙肝,当时觉得天都塌了,真想扑进老公怀里哭一场,PP问我以前知道吗??这句话至今还在我耳边萦绕!!PP让我打电话叫老公过来,老公来了以后跟PP在外边说了好长时间!!然后近来跟我说了几句话就走了,那时候我多希望他陪在我身边呀!!可是他走了。我在病房接受复查、确诊、然后度过难熬的3天,回家以后老公虽然在家但是很少陪我,都是在跟他的家人在一起,我想是在说我。那段时间想想不知道是怎么过来的,我象是一个人在黑夜里奔跑,后面有野兽在追我!!孤独无依!!

        我有想过离婚,我不想连累他,因为我很爱他。可是他不同意,也许那时他还爱我吧,我在家住了2个月,(老公在回家的第3天就回来上班了)就过来了(不习惯)然后都是自己洗衣、做饭、带孩子。

         

    抱歉,老公回来了没有写完.

  但是我觉得他没有以前爱我了,自从知道以后我们很少接吻,只有浅吻,其实我也很怕传染他但是由他表现出来心里还是很不舒服,他总是跟我说我如果以后肝功不正常了,需要治疗的时候要花很多钱,所以现在要省着点用.他要想办法多赚钱,他这样说给我的压力很大,让我感觉他一再提醒我,我是个乙肝携带者,让我很难保持心态的平和.

     由于孩子太小所以我考虑在家带孩子但是最近我觉得我们之间变的很陌生,跟他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了.还经常因为小事争吵吵架的时候他经常说:现在是我挣钱养你,你要听话.不许顶嘴,我的事不要管也没有权利管.要不然就没有钱用,钱在我手里你用的时候就不会方便(我结婚、生小孩时妈妈给的两万块钱都在他手里,我以前的工资也都用了)。

    天呀!!!我对他毫无保留,他竟如此待我!!!

    他现在在炒股,最近他跟一个炒股的女孩(他单位的)来往密切、每天十几条短信、十几个电话。自从前几天他们一起旅游回来(单位**的)他张嘴闭嘴都是哪个女孩怎样怎样!!我让他不要在我面前老是说她,他闲我多心跟我吵架。每天在炒股的时候买哪个卖哪个都打电话问那个女孩(女孩也打给他)。还把短信通话记录都删除!!我说他还说我还说我不让他交往,今晚又去跟女孩吃饭,我不让他去他在家跟我吵架,还说要离婚,还给他妈妈打电话(我觉得他有恋母情节,我们的事他都跟他妈妈说),还告诉我以前就跟他妈说过要跟我离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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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要离婚儿子我可以抚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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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0:47

楼主,我很同情你。

这样的男人也很可怕。我觉得没有必要再受气了。

人活一辈子也几十年。好好珍惜,快乐一点。

孩子抚养权的事情你可以咨询律师,我觉得比较好。

我的情况和你有些一样,但我还没有结婚,也一直不敢告诉我男朋友我的携带情况。

他也是和母亲很好,什么事都听他妈的。

要是我一说,肯定结果只有一条,就是分手。唉,现在好矛盾。有责任,也很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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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01:21

可以抚养吧,只要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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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03:33
孩子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都由母亲抚养。
I love you more than I can say. 阳光总在风雨后。可是,我的天空中如果没有你,彩虹永远也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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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07:40

“大三阳”母亲证明不会传染 争得私生子抚养权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7-11 21:29: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终审法院:医院已证明孩子不会被母亲传染,幼儿随母生活更有利其成长

  陈小姐与杨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为争养刚出生不久的小孩对簿公堂。福州市中院近日终审认为,陈小姐虽患有乙肝,但不会传染给小孩,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幼,最终将小孩判归陈小姐抚养。

  分手后双方争夺孩子

  长乐的杨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后,未婚同居。2005年3月1日,两人生育一子。同年8月,陈小姐带儿子回娘家居住。其间,双方发生纠纷,杨先生将儿子从陈小姐娘家抱回交由父母照顾。去年7月20日,陈小姐乘杨家人不在,将孩子带回娘家。

  杨先生交涉无果,遂将陈小姐推上被告席,要求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杨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认为陈小姐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大三阳”),孩子归她抚养不利。陈小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血液检验报告单,称孩子临床免疫检查HBS呈阳性,不会受其母传染。

  一审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首要考量的因素。本案虽非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可参照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相当,但按有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的非婚生子虽未满两周岁,但其母亲即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治愈,即使孩子有抗体,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孩子随其父即原告生活也较为适宜。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孩子归杨先生抚养,抚养费也由其负担。

  双方均认为自己更适合养儿

  一审宣判后,陈小姐提起上诉。她认为,杨先生自身并未抚养孩子,而是将其子交由父母照顾;她则是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一审法院以陈小姐“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为由,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理由不能成立。孩子一出生就接种乙肝疫苗,其HBS呈阳性,表明孩子对陈小姐的病毒已具有免疫力,不会受传染。因此,她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不宜共同生活的理由。

  杨先生反驳称,原审判决认为“两家经济条件相当”与事实不符。陈小姐没工作,生活困难,不利孩子成长。杨家条件优越,他自己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能亲自监护孩子。一审法院将孩子判给他养是正确的。

  终审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鉴于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相当,且双方讼争非婚生子出生于2005年3月1日,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不满两周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刚满两周岁,年龄尚幼。因此,该非婚生子随母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陈小姐虽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根据长乐市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该非婚生子不会受其母的传染。因此,陈小姐患有乙肝并不能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依据。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孩子由陈小姐抚养,抚养费也由她负担。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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