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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已发布,明确大三阳为合格,初检无 ...
楼主: 人权之上

《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已发布,明确大三阳为合格,初检无须查乙肝标志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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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4:56

看到这样的帖子很受鼓舞

我们在社会上遭受太多的不公平对待

希望以后有更多的这样的好消息

特别感谢在常路案中可敬的战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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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5:00
以下是引用金易04在2007-4-7 20:16:00的发言:

这是刚从江苏人事网上摘抄的,关于江苏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为什么情况不一样啊

那个应该是以前的网页没有更新。

徐州人事人才网是徐州报考公务员官方网站,其发布的不可能有假。

而且这次《操作指南》用词比较强硬,其中明确说“公务员招录体检一律使用人事部体检表”,这就避免了各地自造体检表。

享受权利是我的权利!! 履行义务是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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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5:36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发布文号:

国人厅发[2007]25号

文件题目: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有机会获得这个文件的朋友请扫描上传到论坛,这样我们维权就有证据了,不然的话从网上下载的《操作手册》个别人事部门不承认!!!

享受权利是我的权利!! 履行义务是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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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17
希望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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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8:32
我也遇到了楼上提到的问题!!!没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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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09:24
新《就业促进法》对待乙人能否和公务员条款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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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3:18

感谢所有为了我们的明天而努力的战友们!!!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两对半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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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22:26

看到这样的好消息很激动.感谢很多人的努力和牺牲.祝福所有的战友都健康.幸福.我们60年代没有已肝歧视.工作婚姻没有受到影响.我和婆婆家里同住也没有把已肝病毒传染给他们.我的丈夫也没有传染上.为什么现在就对已肝携带这样的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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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22:35
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天大好消息啊!
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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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0 00:05
以下是引用人权之上在2007-4-7 12:59:00的发言:

以下是"金戈铁马"曾经发表的一段话:

20053月,新《标准》仅仅公布两个月,我论坛就将浙江省人事厅意欲加测两对半的事件曝光,据卫生部给我的回复说,卫生部专门就此事件质询了浙江省人事厅;20055月,新《标准》公布仅公布了四个月,我论坛就发起了常路案——连平和心态都哀叹:由于肝胆相照的幕后支持,常路案这样一个平常的案子最后成了全国轰动的大案。

当然,常路案我们付出的代价着实不小,由于湖南司法厅的无耻干预,榴莲哥在长沙请的义务代理律师退出,我们被迫从外地请律师,好在天天向上和深圳001挺身而出,义务代理了此案。但他们远在深圳,交通和食宿费用不可避免。为了此案,两位律师先后四次远赴长沙,第一次因为期限将至,被迫乘飞机赶去。粗略算来,本案我论坛的直接间接费用近万元。

然而,现在我们看到,尽管我们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尽管常路的案子最后败诉,但此案所揭示出的《标准》中的漏洞已被政府所重视,而且对《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的制定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其社会效益远远无法用万元来衡量。

在这里我们应该感谢为常路案付出了大量心血的常路战友、榴莲哥战友、天天向上、深圳001、机器人、果子、淼……以及所有热情参与支持这件案子并到场旁听案子的战友!向你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再次向为长沙案付出的战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强烈谴责湖南当局!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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