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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shbv

社会对乙肝的态度(一):从医疗技术层面分析“乙肝歧视’’的原因,很中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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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20
以下是引用cshbv在2006-11-19 16:04:51的发言:

飞天野猪说的“反效果”指什么?我理解是我转发了这篇文章就对维权事业不利了。首先,这篇文章是公开发表的文章,不由咱们转发与否就决定其意义;其次,这篇文章所说均在理,可以说比较客观(我还想发一篇武汉大学的一个伦理学讲师杨建兵的不太客观的看法作为比较,如果你对这篇文章就充满敌意的话,保管你想抽杨建兵,不过不知道为什么发不了),虽然我不完全相信他的传播途径的数据,因为有不准确的可能,但是这毕竟是一个统计性的结果。在没有更好的结果之前,这就是最好的结果。

晕!俺说得这么清楚,你还是不明白?

1、既然密切接触是传播乙肝病毒的主要途径,那么,招工入学限制就很有道理了,咱们也不必维权了,都洗洗睡去。这个明显是科学性错误。转贴这种文章等于传播错误知识,怎么不是反效果?

2、既然乙肝歧视的解决主要靠医学进步,那么咱们也必须洗洗睡去,反正医学不发展到一定程度,咱们再怎么维权都是没用的。

但是问题就在于,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为什么就没有、或者说很少乙肝歧视?日剑同学说得好,这个学者的言论,和平和心态没什么两样,要是我们发现不了他的谬误,甚至赞同他的观点,怎么不会对维权产生反效果?


以瓦注者巧,以钩注者惮,以黄金注者殙。

其巧一也,而有所矜,则重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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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22
晕,还加了精华。[em03][em03]

以瓦注者巧,以钩注者惮,以黄金注者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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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30
这么好玩的帖子,不加精华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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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36
以下是引用cshbv在2006-11-19 16:04:51的发言:

飞天野猪说的“反效果”指什么?我理解是我转发了这篇文章就对维权事业不利了。首先,这篇文章是公开发表的文章,不由咱们转发与否就决定其意义;其次,这篇文章所说均在理,可以说比较客观(我还想发一篇武汉大学的一个伦理学讲师杨建兵的不太客观的看法作为比较,如果你对这篇文章就充满敌意的话,保管你想抽杨建兵,不过不知道为什么发不了),虽然我不完全相信他的传播途径的数据,因为有不准确的可能,但是这毕竟是一个统计性的结果。在没有更好的结果之前,这就是最好的结果。飞天野猪说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也是一个经验上的结果,或者说至少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结果(WHO的统计结果),但本文第一个问题就指出了乙肝的理论上的传播途径的单一性与实际中的多元性(这指的是中国的统计结果)。如果真的存在这种事实上的多元性,那么我们只能说我们的理论错了,而不是实际错了。而这是有可能的。西方国家实行分餐制,我国都是混合制,这对HBV的传播肯定存在一定影响,也包括中国人的医疗知识和意识落后于西方国家,相应的服务行业的卫生标准可能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WHO的统计结果可能不被中国政府认可,这也是目前的情况,中国政府确实不太认可这一点,即使中国CDC认可HBV传播途径的国际口径。

另外我还想在对这篇文章做一个补充,一是HBV与HIV在传播途径上的对比,HBV在血液和体液中的浓度大约是HIV的50到100倍。有人认为,这意味着HBV比HIV的感染性强50到100倍(无疑这种观点存在争议)。二是HBV的预防性疫苗的作用也许比文章中所认为的更强,即使医学统计数字显示HBV预防性疫苗的有效率在70%以上(这当然是最保守的医学数字,文章指出实际调查显示有效率在80%以上),从概率论角度讲,HBV的传播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没有接种预防性疫苗或者(2)预防性疫苗失效(如果接种过的话);(3)与HBV有体液接触。预防性疫苗从同时发生事件的角度,会对HBV的传播有极大的限制作用(应该超过我们的想象,这一点可以用概率的方法给出一个估计)。而科普应该可以显著提高疫苗的接种率和降低与HBV有体液接触的可能性。也许是政府官方给社会一个HBV的科学说明的时候了。只有社会认识到HBV的科学面目,社会才可能会以合理的成本和代价来处理HBV的歧视问题。这也是我们应期待的方向之一,我们也应该积极行动加速这个进程。

鉴于我们的理论可能存在错误,那么我们在提出我们维权的口号,方针,方法上就必须对这种错误进行调整,否则单边的愿望和政策主张,在社会上是通不过的。


通篇正确的道理(黑字部分),偶然夹杂一些致命的,把携带者逼入绝境的错误(红字部分),平和心态不拜你为师,是他的一大损失。

[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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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38
以下是引用王震宇在2006-11-19 21:30:06的发言:
这么好玩的帖子,不加精华太可惜了

俺怀疑,这个精华就是你加的。你唯恐天下不乱。

以瓦注者巧,以钩注者惮,以黄金注者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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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1:47
不用怀疑,本来就是我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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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3:35
老王承认加精的语气真是够幽默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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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4:04

飞天说说的红字部分将把携带者引入绝境,我有点疑惑。现在携带者已经处于绝境了,不是我有了这种观点才陷入绝境的,恰恰是由于我们一味相信HBV的仅有三种传播途径(母婴,血液,性),并对社会进行“科普”,而我们并不了解社会所持有的看法。如果HBV真的只有这三种途径传播没有反例报告(像HIV一样),政府傻了吗,企业傻了吗,一定要置HBV携带者于死地?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因果关系,但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文章作者把这个传播途径的问题置于首位,可见其重要性。我当然希望HBV只有三种传播途径,并且没有反例报告,这样我们在像政府或企业谈判时该多么有力啊,携带者也将更早地被带出火坑。可惜事实如文中作者指出的,传播途径存在争议,那么这就是事实。不顾事实地推动事情的发展是不明智的。

像飞天说的别的地区没有歧视(相对中国来说),而我们有。这是基于一种前提,就是HBV在不同国家传播途径相同。事实是,中国这个没有分餐制国家,没有体液隔离意识的国家和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台湾这些地方难道没有差异吗?可以肯定的说是有的。尽管这不是个好消息,但这是事实。

飞天把三种通常的传播途径视为“科学”,一切超越这三者的途径的承认或怀疑都被视为反科学,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态度,因为科学的本质在于怀疑。当HBV的传播途径没有排除生活密切接触(比如共餐,公用牙具等等),我们就必须从威胁程度角度,保留超越三种传播途径的可能。事实上,关于生活密切接触传播HBV的反例是存在的(而HIV是极少的),并且为数不少。当然生活密切接触也存在大量的长期无保护接触而不传染的案例,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不少的反面案例的存在。中国的混餐,不注重体液隔离的传统将是这种反面案例在中国比在发达地区更多的原因之一(中国人的基因状况可能也是原因之一)。

这个现实对携带者来说是很不利的。但我们在维权活动中,必须把最坏的情况考虑进去(因为这是政府和社会所考虑的),与社会达成共识,才能够最终维护自己权利。否则只能是不断地碰壁,也不能改变现状。暴力和压力可以改变政府考虑携带者权益的优先级,但像公务员的有条件放开,则是理性决策,是基于对最坏情况或者说承担一定风险下的妥协。而这种妥协不是无限制的,携带者不能要求社会和政府作出超过其意愿的让步,这样反而会招致社会和政府的反击。维权的原则是,携带者了解社会和政府需要什么,政府和社会了解携带者需要什么。双方达成协议。这才是正途。不顾事实,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欺骗行为。政府和社会都不是那么傻的。不要想骗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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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6:10
从前,有个故事,叫《咕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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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7:01

天公地道

不要让我见到你!!!!!!!!!!!!!!!!!!!

你真的让我好恶心!!!!!!!!!!!!!!!!!!!

小心天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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