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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于:2005-5-28 0:12:04 次数:1795 返回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在北京交大的报刊栏上,近日有一则图文并茂的小广告吸引了过往同学:“寻一名与照片很像的男生,有小事相求,重谢×千元,提供线索并成功者也酬谢×百元。”记者联系到这则寻人启事的主人,对方称自己不是交大学生,今年刚刚研究生毕业,找到工作后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而他却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 血液检测关,所以想找一个和其长得像的人当枪手帮忙。(《北京青年报》4月24日)
如今的枪手真是个香“行当”,供求市场繁荣,什么英语考级枪手、职称评定考核枪手、代写论文枪手等等五花八门,呈现出一种很另类的社会景象。枪手横行,反映了一些人道德缺乏,虚假人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市场,枪手成为泛化的社会虚假行为之一种表现。对于这些弄虚作假的枪手交易,人们一向深恶痛绝。但对于贴在北京交大校园征寻乙肝体检枪手小广告的事主,笔者不仅没有厌恶感,倒有几分的同情。求职体检,需要征寻逃避乙肝检查的枪手,是社会的尴尬。
就业遭遇乙肝歧视,是社会之痛。这项歧视在社会上已存在多年。尽管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已明确,携带乙肝病毒不能作为求职录取障碍,但是有些单位招工仍然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不时有歧视现象发生,遭到社会非议。现在,有人为逃避乙肝歧视,想到了请体检枪手,真可谓被“逼上梁山”。
乙肝歧视客观存在,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的法律援助还不够。目前,虽然有关方面已规定,招工时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然而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且对歧视行为认定和问责,均无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为乙肝歧视存在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乙肝歧视问题一再发生,似乎也要检讨招工体检项目。目前,不少行业所采用的招工体检表,都是多年来沿袭下来的,变化不大。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各行各业招工时限招疾病患者并不多。那么这便有了疑问,各行各业招工,为什么要对录取对象进行不属身体条件拒收项目检查?这样做合适吗?这不是在了解录取对象的个人隐私吗?法律应规定各行各业必须体检项目,其余项目检查应由受检查人自愿选择,否则可视为歧视行为。如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为什么要设定这一招工体检项目?如该项目不检查,许多歧视就不会发生了。
对于乙肝的歧视,属于一种传统性歧视,在很大程度上同人们长期对肝炎病毒误解、惧怕有关。这种误解和惧怕,不是简单的行政规定就能彻底消除的,需要广泛深入宣传。然而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并不够,民间始终把乙肝视为高传染、致病强的疾病。消除乙肝歧视,必须加大客观认识肝炎病毒宣传。另外还有预防措施推广也不力,乙肝疫苗注射不普及,这也不利于消除人们对乙肝的误解和惧怕。
我国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占人口1?10,解决乙肝歧视问题关系着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在这方面,应该有积极措施,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严厉制止乙肝歧视,以利于社会的公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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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时评:“体检枪手”击中歧视软肋 2005年4月25日0时18分 新桂网-南国早报 为了躲避招聘单位的全面入职体检,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研究生在北京交通大学的报刊栏中,打出了寻找“体检枪手”的小广告。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该名学生表示:这件事不会对“体检枪手”造成任何的伤害,但对他来说却是一个事关前程的大问题(据《北京青年报》4月24日报道)。 枪手只不过是对替人作弊者的形象称呼,无论其替代的是哪个方面的内容,其行为都是舞弊和投机,枪手和雇主都应该受到谴责与惩罚。因此,对于这名寻找“体检枪手”的研究生而言,其行为在主观上已经构成了作弊,这样的愚蠢举动不仅诱使别人犯错,而且也降低了自身的诚信度,实在是不明智的举动。一旦其伎俩被招聘单位洞悉,他的声誉必将扫地,而这样的结果显然会使他失去工作机会。 对于寻找“体检枪手”的举动,笔者认为,社会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通过那名学生的诉说,我们可以发现在其内心中有着沉重的压力和深深的恐惧。这份压力来自于社会上屡见不鲜的歧视行为,这种明显的歧视使他感到生存的艰难;这份恐惧来自于他对社会信任的缺失,他不相信外界可以用宽容的姿态来包容他。 正是这种无处不在压力和时时暗示的恐惧,让他在迈向社会之前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所以,当我们观察到其行为产生的具体情形时,也许会对他的无奈行为报以同情。甚至可以说,“体检枪手”击中的是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软肋。 尽管,社会对感染乙肝病毒的主要途径已经了解,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也已经明确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但不能否认的是,在社会中依然存在着明显的乙肝歧视现象。心中的惯性思维和趋利避害的天性,往往使人们有意无意地做出错误的言行。因此,在社会的宽容度没有达到理性地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前,国家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和关心,应该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把自身情况作为其个人的隐私。因为,在现有的情形下,公开的代价是他们可能受到外来的歧视和倾轧,而乙肝病毒本身的危害却并不直接,也不危险。 对于个人而言,他有权利对自己接近的对象提出苛刻的要求,但企业和事业单位不能这样,因为它们是社会道德的促进者和承担者,一旦它们可以不顾责任地做出自私的选择,社会的道德必然急速滑坡。 作为社会团体的代表,它们表现态度和承担责任的第一步就应该是尊重个人的权利,保护其隐私不受侵犯。具体到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上,就是停止对其进行相关的体检,把安全感和信心交给他们。也只有废除了不人性的体检制度,“体检枪手”才会最终销声匿迹。(江苏 李劭强)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6-6-29 19:19: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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