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乙肝歧视问题的博弈分析与政策研究 CSHBV: [email protected]
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面临困境,谁来代表他们的利益?答案只有一个——政府。
乙肝歧视问题的介绍
2003年,从周一超泄愤杀人到张先著行政诉讼,再到1611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结果是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布了《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占中国人口近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历了由非理性抗争到理性诉求的层层推进的维权历程。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影响了携带者生活的所有方面。而这种方方面面的歧视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就业歧视。对携带者的生存构成了根本的威胁。 各种乙肝歧视案件层出不穷,更发展到严重的刑事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发展可见,矛盾已经逐步激化,歧视已经威胁到携带者的生命,以致有的携带者宁愿以生命的代价,作为对这种歧视的宣泄。这种付出生命的携带者并非个别人,而是所有1亿多携带者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博弈方法对政府、携带者、严重者、企业与正常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为携带者与政府提供对社会整体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案,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全社会的福利正是政府应当关心的。我们发现,这种歧视的原因和责任来自于政府的漠视和法律的缺失,政府对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也只有政府通过立法才能解决这一歧视问题。
乙肝歧视问题的利益主体
对于当前的乙肝问题,各个主体都有一套说法,以证明维持现状的合理性与最优性。 企业认为:(1)保护公司利益;(2)自己有用人权力; 政府认为:这个问题非常敏感,牵涉到社会各界利益,立法风险很大。 携带者认为:这是对其的歧视。 正常人认为:这是对其的保护。 严重者(传染性较高)知道自己的传染性强,因此先治疗,变为携带者再说。 这5个方面(政府、携带者、严重者、企业、正常人)是目前乙肝博弈的5个当事人。在各自行使个人理性时,由于囚徒困境的存在,将违背集体理性。 获得在中国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就业权利,是携带者群体的唯一目标。 对于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最重要的乙肝歧视问题,这涉及携带者的生存。携带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给这一群体造成了一个极大的生存压力。 就业歧视集中表现在企业与应聘者之间。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法律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歧视,政府和法律的反映将是歧视是否出现的重要原因。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携带者 作弊 -c(i),-i-b w(v)-c(i),v-a 不作弊 0,-i-b w(v),v-a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正常人 作弊 w(v)-c(i),v-i-b w(v)-c(i),v 不作弊 w(v),v-i-b w(v),v 携带者和正常人对企业的价值均为v>0,获得工作则获得支付0<w(v)<v,作弊的成本为c(i)>0,且c’(i)>0,c’’(i)>0,检查的成本为i>0,假设检查可以100%保证作弊的无效性,被雇佣携带者的对公司的损害为a>0,检查的法律成本为b>=0。 a>0,表示公司雇佣携带者对该公司是有损害的。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应该否认,但a的值有多大,即对公司有多大损害是存在问题的,这基于对传染概率的认识。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传染概率很高,损害a很大,那么毫无疑问公司会拒绝携带者;但更多的医学专家认为,大多数携带者不具有传染性,或者传染性很低,如果传染概率很小,损害a很小,那么如果法律成本b很小,公司仍然会拒绝携带者。 根据行为科学,企业倾向于夸大这种极端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通过科普,即将客观概率传递给企业,代替企业的主观概率是困难的。科普作为潜在的有利影响可能存在,但是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作用不大。考虑到企业(以及正常人)高估了携带者的风险,携带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即增加企业的检查成本。 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作弊是严格占优策略,企业考虑到这一点后,将选择不严格检查。从而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作弊,不严格检查)是唯一的Nash均衡。但事前,企业不知道对方是携带者还是正常人,因此尽管不作弊是正常人的最好选择,但企业并不会选择不严格检查。 对于携带者来说:如果企业检查,携带者的最优选择是不作弊;如果企业不检查,则携带者的最优选择也是不作弊。这样携带者的作弊行为就是严格劣策略。剔除严格劣策略,得到: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携带者 不作弊 0,-i-b w(v),v-a
(1)若a<v+i+b,则企业选择不严格检查。这在现实中比较少见。并且这是由企业规模所决定的。如果是大企业,那么a将会比较大,体现在对于其他员工的传染以及对于企业对于乙肝员工的医疗支出上。如果是小企业,那么a会比较小,因为员工数量很少,传染的危险降低,医疗期望支出也较少。因此小企业更倾向于不严格检查。 (2)若a>v+i+b,则企业选择严格检查。(不作弊,严格)是目前社会上的大部分情况。那么a>v+i+b一定是满足的。这正是存在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 消除乙肝歧视必须是使这个博弈是自我运转的,也就是使企业不严格检查成为最优选择。用博弈论的术语说,是使(不作弊,不严格)成为Nash均衡。如果(不作弊,不严格)成为Nash均衡,对于携带者和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也保护了弱势群体,稳定了社会,同时也增加了劳动供给,有利于经济发展。 这里虽然有四个变量a,v,i,b。希望消除歧视,就要使均衡从(不作弊,严格)变为(不作弊,不严格),这就需要使a>v+i+b变为a<v+i+b。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使得a减小并且v,i,b增大。 一、使a减小:可行。 1、进行科普(辅助方法):要客观评价携带者的危险,但是这个方法作用将会非常有限,因为大家都已经先入为主了; 2、立法(根本方法):首先对于每一位新入员工,不区分其是否是携带者,而强制要求进行乙肝疫苗的注射(这对于携带者也没有坏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这对于减少对于每一个企业和全社会都有相当大的好处,还有对于乙肝预防疫苗生产企业有额外的好处。 其次,如果由于其雇佣员工携带HBV,在执行工作事务过程中造成其他雇员、顾客的危险,责任在于该携带者员工,而与企业无关。这一点听起来对于其他人不公平。但是这是可行的,也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企业的一个保证,但事实上,医学界认为日常接触不会传染HBV。而对某些特殊行业,则可以区分员工的健康程度,以对工作性质进行区别。 二、使v增大:不太可行。需要大多数个人对于企业的贡献增加,但这一点对于希望进入企业的应聘者来说是困难的。但对于某些人也许是可行的。 三、使i增大:不可行。由于体检的定价权大部分由医疗市场决定(其内部黑色经济并不是这里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结构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使i增大不可行。而且i相对于a来讲是可以忽略的。并且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也不牵涉对医疗市场进行改革,乙肝歧视是一个比医疗市场改革容易的问题。 四、使b增大:可行。立法:禁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进行乙肝检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惩罚。这里强调惩罚力度。惩罚力度小将使乙肝歧视仍然存在,同时对企业造成损失。而惩罚力度大,将使乙肝歧视消失,并且对企业也没有造成损失,因为这里需要的仅仅是对企业可能的歧视行为的惩罚,这将对企业在录用员工的非歧视政策给予激励,将增进效率,并且是公平的,携带者也有同等的权利获得工作。 结论 本文通过对携带者与企业的互动分析,发现了乙肝歧视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个不等式a>v+i+b。 a表示携带者对企业造成的危险; v表示新近员工对于企业的平均贡献; i表示严格体检的成本; b表示企业进行严格体检的法律成本)。 正是这个不等式将携带者带入了不平等的困境。为了取消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我们必须改变这个不等号的方向。 1、 使用禁令,禁止任何个人、公司或政府对一个人的乙肝携带情况进行区分,增加b; 2、 进行乙肝知识的宣传,使得人们对于乙肝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减小a; 3、 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新加入企业的员工,不加区分地进行强制疫苗接种,费用自行承担,减小a。 通过上述措施,减小a,增加b,将使消除乙肝歧视,获得真实有形的进展,并且由于这种歧视的消除,并不仅仅来自于b的增加,同时来自于疫苗和自我保护意识带来的a的减少。这保证了这种措施将有效提高公共利益和个体的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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