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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常路案可以不必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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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路案可以不必要求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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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06:44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肝炎,应该是依据上述标准.而所谓的医学争论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庭根本就不应该采信任何与上述法律相悖的其他所谓专家证言.

判断肝炎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在法庭上,法律的效率应该高于一切其他事物的效力!

不知常路本人和代理人是否在法庭上说明这点.

即使找人事部和卫生部做出解释,其解释也不应该与上述法律相违背.

因此,常路案是根本不用要求人事部和卫生部的解释的.不知各位专家观点如何?

昔日的【李园】,如今虽已变成了【兴云庄】,但大门前那两幅御笔亲书的门联却仍在。 【一门七进士,父子三探花。】 李寻欢见到这副对联,就象是有人在他的胸口上重重踢了一脚,使得他再也无法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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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1:43

楼主说的没错,那天在庭上,我们的律师反复说了这个问题

但那些法官知道个屁,之前还到卫生部和人事部去要解释了!!!

我的QQ:271746312 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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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5:22
最高院如果作出一个司法解释也好,这样以后战友们的反歧视诉讼就更加有胜诉保障了。[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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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02:23

法律有真空

昨天听一个法律节目,说是人事部的招人,法律上规定法院无权受理,真不知道国家的权力机关还有哪个地方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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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05:13
“法律上规定法院无权受理,真不知道国家的权力机关还有哪个地方能管!”

1、现在法院系统有乱。
比如出嫁女的一类案子,在某个法院以前判决过,可现在法院不予受理。
乙肝携带者的案子也是如此。这说明审判权缺泛监督。人大的立法权应当对审判权进行合理的监督,可是,我国这类机制,还不够完善。
2、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待完善。
招录公务员是否要纳入法律诉讼救济途径,现有司法实践出面相反的案例。这是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立法权对审判权的监督不到位。我们在这方面,应当可以有所作为,向人大提出立法权监督的建议。
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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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9 06:27
这种法官应该去吃大便!
昔日的【李园】,如今虽已变成了【兴云庄】,但大门前那两幅御笔亲书的门联却仍在。 【一门七进士,父子三探花。】 李寻欢见到这副对联,就象是有人在他的胸口上重重踢了一脚,使得他再也无法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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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07:02
你太抬举中国的法官了!他们敢吗?法官要看政府的脸,中国的法官没有骨头!!1
我们惟一应当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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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2:13
这样说来,我儿就没有必要去争取法院的那个名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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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00:59
以下是引用lane186在2005-11-20 22:13:01的发言:
这样说来,我儿就没有必要去争取法院的那个名额了。

你应该 尽力去取得那个名额,不过取得后,要尽力为战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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