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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战友们都看过来!(关于维权,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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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们都看过来!(关于维权,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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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02:36
昨天收到HR的通知,说我问题比较严重(表面抗原阳性),叫我今早做复检,但是我今天到医院却被告知已经用我以前的抽的血复检过了,TMD!不知道公司是什么意思,结果我就回来了(现在体检结果在我手上,当然公司电脑里也有).这是一家台资,估计周一HR找我说话,我会表明我的立场的,就象大多数战友一样,先会科普一下,不行我就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大家都来说说看,打官司对台资(外企)有用么?如果有用,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大?希望大家指教!!我想该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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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06:46

怎么没人说话啊?尽点力气都不行啊?大家口口声声说维权,现在都跑哪里去了?!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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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08:45

战友们都看过来!(关于维权,急!)

不太懂,帮顶,等斑竹来解答
我爱国家,但国家不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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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09:36

一般来说让你复检就说明还有一点希望,单位是为了知道你是大三还是小三。

Great love involves great risk! 贫穷和愚昧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冷漠和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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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0:16

请问你和公司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有无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式?

无论台资还是外企,只要用人单位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大陆,就应当适用大陆的法律。但是目前大陆法律中只有传染病防治法原则性的规定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其操作性不强。同时,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只能约束行政机关、党群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行为,不能对事业单位、企业等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

如果你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议:

1、可以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确保能够不因身体情况而解雇你,当然是最好了。但是要堤防单位:因为单位同意录用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以其他理由为借口说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建议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而不应以侵权为由,因为平等就业权尚不是民法的保护范围,因而不是劳动仲裁委、法院的受案范围之类,建议不要以侵权为仲裁、诉讼理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1 17:46: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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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0:20
如果你和单位还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就业权;另一方面:以乙肝歧视为由,诉用人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则无论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不会立案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1 10:18: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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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0:28

我就是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啊,但是合同里面有一条: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就没啥了.

我现在就是在试用期,而且公司去年和我们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说不要病毒携带者.

现在复检结果我已经知道了(1,3+),当然我没有再去抽血,因为我去的时候医生告诉我说单位早就叫他们复查了(就是用我上次抽的血).

请大家来告诉我,接下来我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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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0:31

合同里面有一条: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告诉单位:携带者并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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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0:34
但是他们公司里这个规定,明天估计就要辞退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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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00:41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该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

目前,《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第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的管理 HBsAg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这类携带者不应按照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

但遗憾的是:该方案顶多只能算是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不高。

另外,你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要求公司出具辞退信(盖公章才有效),并说明辞退的原因。

如果公司不愿意说明理由,你可偷偷做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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