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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原创]战友的巨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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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战友的巨大的疑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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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0 22:26

各位战友,尤其是法律界战友,或者友人,我很想知道的或者其他许多的战友同样关心的是:

1。 现在社会上的企业公司,学校(暂不包括公务员,因为国家这方面有明确规定),他们拒绝接受携带者,到底算不算可以起诉的理由?换句话说,他们若是说拒绝是厂方的规定的话,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接受呢?

2。退一步,假设我们入职体检时确实不得已做了手脚,等查出时,公司是否以故意隐瞒病情的理由解除合同呢?我们会因此得到补偿么?

预谢了。我真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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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6 09:06

当然可起诉,但除了具有新闻效应外,结果恐怕难说。

现在单位都是双向选择,关键看合同怎么写,有没有这一条。

在三维空间里,最佳选择不是走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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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00:47
在目前法律架构下,这种维权无胜诉可能。建议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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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28

目前就只有传染病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厂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但鉴于传染病防治法的原则性规定,还很难判断厂方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

如过了试用期,厂方辞退员工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存法律有很多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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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0 08:00
我也很困惑!医院一味强调这个病有传染性,却没有真正定量分析过。现在我们真是游离在法律的边缘。
不是英雄,不是小人;不是富翁,不是穷汉;我有手脚,我有工作;埋葬真爱的日子里,我很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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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0 22:47
制度的悲哀!!!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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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01:56
关键是法律依据不确凿!!
生命的舞步,不因HBV而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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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07:04
即使裁判你赢了,责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个判决能够履行吗?还是根深蒂固的意识。你现在看看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已经取得了相当好的宣传效果,大家都对它的传染途径有了了解。而乙肝呢,有多少人了解呢?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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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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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07:14
以下是引用aaa7362861在2005-8-23 18:04:00的发言:
即使裁判你赢了,责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个判决能够履行吗?还是根深蒂固的意识。你现在看看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已经取得了相当好的宣传效果,大家都对它的传染途径有了了解。而乙肝呢,有多少人了解呢?

维权和科普都很重要。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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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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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9 08:20

假如是我得到不公平的待遇,

我要向媒体透露,向法律求援。

如果走投无路时,向安南写信,向布什告急。

向歧视者作生死的斗争。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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