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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我的心都在滴血,不幸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的又一牺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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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都在滴血,不幸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的又一牺牲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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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3 13:28

我已经在同一家企业兢兢业业工作七年多,去年下半年,公司体检我被查出乙肝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单位停止我上班。

现治疗期已到,身体仍无根本变化,下周一公司打算找我面谈解除劳动合同,我说国家没有规定我这种情况不可以上班,他们说公司可以自己规定,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我初步打算如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法律诉讼,在这个暗无天日的社会,我认为人权只能靠大家共同去争取,不知各位XDJM是否知道海南或周边地区有这方面资深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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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03:50

一,请问楼主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第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跟据这一规定,并不是医疗期到期之后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劳动委员会进行鉴定,你的情况,国家并无任何规定证明你不能从事一般性工作,因此单位的解约理由不成立,如果单位强行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不是仅经济补偿的问题,而是还要对你进行赔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0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经济赔偿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不低于六个月医疗补助费+合同剩余期工资+合同剩余期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你的案子案情简单,劳动纠纷也是社会上非常常见的,因此我认为任何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能力帮你进行这一诉讼。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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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3:12

首先,非常感谢!

一、我与单位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目前的情况是单位不同意我上班或另行安排别的工作。作为个人,我也倾向于多争取点经济补偿及赔偿;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个问题解释中“工资”的定义,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对于工资的定义,我不是很理解其内涵。因病休,自去年9月1日至今,我一直每个月拿2500左右工资(税后)。如我不病休正常工作的话,去年9月1日-12月1日(3个月),我正常可以拿5000元左右/月(税后);因去年12月1日后,公司普调工资,按上调后计算,去年12月1日-今年8月1日(9个月),我正常可以拿8500左右/月(税后),平均算下来月工资标准应为(8500*9+5000*3)/12=7625元,可单位只愿意补偿我4000元/月左右,不知究竟应该如何算?

明天我将上战场了,再次感谢您的大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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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08:16

一,关于你的月工资计算问题,参看下面: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二,鉴于是对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所以在支付正常的补偿金之外,单位必须进行经济赔偿。由于你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剩余金额的计算年限要到你的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最后计算出的赔偿数字将很惊人,公司不一定愿意支付。如果你自己很想解除合同,得到这笔赔偿金的话,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让步。

三,如果协商不成,立即申请劳动仲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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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3:27

斑竹,您好,

我还有以下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

1,公司一直让我进行劳动鉴定,我没有同意,不知他们用意何在。

昨天面谈,他们提出这一问题,我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没有规定HBVER不可上班,可公司却一直不让我上班至今,现在又想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一直不按套路出牌。

2,不好意思,我对“工资”的理解还是不很清楚,不知如何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个问题解释中“工资”的定义,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综上,我认为工资应是我在企业正常从事生产工作情况下的各种劳动报酬总和(即前12月均值7625元),可企业认为应按我病休期间实际拿到的工资进行计算(即税前12月均值3970元)。

3,关于企业单方面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公司提前三十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否意味着公司已构成了单方面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既成事实,据此我进行仲裁及诉讼索赔。

根据我的判断,作为一家民航知名企业,他们一般来说不会傻到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地步的,因为他们应该知道那样做的严重后果。

再次感谢您的大力帮助!

Be sure to inform everyone if there is good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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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5:47

我的情况跟你很类似,也是大三阳和肝功能正常,虽然还没有跟公司谈处理的问题,但我观察到我公司的处理方法跟你公司可能也是相同的。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欧洲企业,应该还是根据法律来办事的。但我怕公司就是硬性单方面解除合同。过2天就要回公司跟人事部们的经理谈了。

希望我们一路顺风吧:)

我很荣幸我是中国人,但我悲哀我是长在这个制度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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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7:26

你签的什么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期越长,平时你的工资越高,协商解除时经济补偿就越多。

如你不同意,公司硬性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必须进行很多经济赔偿,详细你可查阅一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5年223号文件(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二,三条。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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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08:55

关于你在五楼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看法供你参考:

一,医疗期后对能否从事原工作或调换工作由劳动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的数额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工资基数金额计算当然应该是你在医疗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医疗期内的工资并不是你劳动所得,不代表你的工资收入。

三,劳动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你要注意到这一条,因为你面前拒绝进行医疗鉴定,可能公司会以你自动放弃鉴定为由确认你不适合原工作,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你工资基数高,合同赔偿年限长,因此金额较大,为了你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我建议你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委托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你的这一案子而并不是全由自己去和公司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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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23:43

下雨天的夜:

我想问你赔偿的工资的平均数中的计算,工资是以税前还是税后来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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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6:19
以下是引用深圳落日在2005-7-27 10:43:06的发言:

下雨天的夜:

我想问你赔偿的工资的平均数中的计算,工资是以税前还是税后来定义的?

税前。

税前代表你劳务工资的总收入。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在为你的收入之后纳税,是你个人收入以后的一种法定义务,视为个人支出,因此税前总工资才能视为你的合法收入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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