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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我的心都在滴血,不幸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的又一牺牲品 ...
楼主: 呼唤人权

我的心都在滴血,不幸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的又一牺牲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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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6:46

斑竹,您好:

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

病休一开始,我的工资3000元左右,后降到2500元左右,当时我也没在意。今天刚查了上个月工资,竟降到了700元左右,经询问,说是公司刚下发文件规定取消我的住房补贴等(我房补为1050元)。

如我正常上班:04年12月1日以前,我一般工资税后为5000元左右;04年12月1日后,一般税后收入应为8500元左右。

公司工资是一涨再涨,而公司通过不断下发新的病休工资规定,使我的工资是一降再降。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是否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

期待您的回复!

另,海口这边没有太好的律师,周边我正在打探中...(我想等到仲裁时正式聘请律师代理,您看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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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7:28
以下是引用深圳落日在2005-7-26 16:46:55的发言:

我很荣幸我是中国人,但我悲哀我是长在这个制度的中国。

我已经无话可说了!
呐喊!不愿被歧视的HBV! 用我们的行动, 让社会有正确的认识! 病毒携带者也想有个工作, 一亿多人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呐喊!呐喊!呐喊! 我们拉起手来, 面对社会的不公平 抗争! 面对社会的不公平 抗争! 抗争!抗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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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7:53

国家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并无全国统一规定,

很多省份出台了不同的支付办法,

你的病假工资支付是否合理,应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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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23:59

谢谢,斑竹:

我有以下一个好消息跟大家分享:

根据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我们公司最近出台的降低我医疗期工资标准的诸多规定,并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我将考虑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目前具体方案还没定。

另外,斑竹对于此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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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0 09:10

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无论是否公示,都是有效的。

你前面提到内部制度,通过公示的可以作为争议的依据,这里的公示,只是成为依据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必须公示才可生效。

在民事领域,只要是法无明文制止的,就是许可的。

所以只要你们单位给你支付的病假工资没有突破政府规定的支付方法的最低极限,就不是违法行为。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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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0 11:15

引自中国劳动网我咨询的信息:

1楼

斑竹,您好:

这两天正忙于取证,再次感谢您的帮助!

我想咨询您以下问题:

1,关于企业不可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见或诊断,停止员工的工作(产生医疗期),必须由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供参考?

2,关于医疗补助的标准(一般6个月以上,重病9个月以上,绝症12个月以上),是否有严格的范围或定义界定,这样在经济补偿时才有据可依?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2楼

1、该问提应当由企业负责举证,企业让你休医疗期的依据是什么?劳部发[1994]479号文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该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了职工需要享受医疗期的前置条件,“即必须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该要件,职工也就无权享受医疗期的待遇。那么,职工患病的事实和需要停工治疗的证明应当由谁做出呢?显而易见,不可能由单位做出,而只能由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做出。

同时,按照正常请休病假的程序,首先应当由医疗机构给职工开具应当休假的证明或建议,职工以此向单位提出病休申请,单位审批。在这里,请休病假是前提,单位审批在后。这在相关文件的表述中也是如此,如劳部发[1995]309号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从这里你可以看出,你一没有患病,即使患病也不需要停工治疗(有医院的证明为凭);二又不是你本人向单位申请的病休,因此,实际上你是不符合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条件的。

2、关于医疗补助的标准。国家在这方面没有详细界定,应由单位根据职工病情酌情掌握。

3,提醒一点,关于单位强行让你休医疗期的问题,你起诉单位是否有证据很关键。

3楼

谢谢斑竹:

1,补充一点:领导先是让负责排班的人将我的班全调了,造成我无班可上。然后又当面让我回去治病,我跟他解释说真的没有必要这样全天候不上班治病的,他不同意。我被迫离开公司黯然回家,过了两天,领导又通知我转告文秘将病休手续补办一下,于是文秘就借用我的帐号进行了公文申请。从一开始,单位就没有按国家规定程序做,而且我无班可上乃至病休手续的办理,一切都不是我所愿意的。

2,诚如10楼所言,取证是关键。

3,30号医疗期就到,今天我发邮件询问公司我可否回去上班他们也不回复,后我打领导手机询问,他说我不可以上班,我让他给我一书面“我不可以上班”的东西,他不给。我说那周一我就去上班,他说不行,必须公司航医同意才行。他反复要求我去医疗鉴定,后又说下周找个时间再协商一下。

我不知下一步该怎么做,肯请斑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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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0 11:17
另外,各位战友,我的维权活动很快就要立项了,我已经找好律师了,烦请大家多给我支持及声援,此案号称是海航乙肝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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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23:39
我个人认为可以去做一下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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