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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23:00
情形如下:
    李某乃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过系列招聘程序之后,被该单位录取。在签订协议时,单位
有个承诺宣言,声称:本人不患有任何传染性疾病,若因个人原因违约,缴纳违约金3000元
。
    李某入学时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他随即询问携带不传染能否签订协议而不属违约。
答复是单位规定只要不传染就行。于是签订了协议!
    但体检时查出传染(其实,无论大小三阳都具有传染性),此时需要运用法律途径还是什么方法来不使其缴纳违约金呢?
    那么单位是否是霸王条款呢?因为法律规定,他的情况时可参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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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3 01:54

律师看法:

在该合同中,就该款“本人不患有任何传染性疾病,若因个人原因违约,缴纳违约金3000元”即已违反劳法立法精神中劳动者的平等、合法佣工权,在适合入职而无法律强制不准许入职条件外个体所附加的强制性、不平等、恶意、一方利用对方而单方获利等的合约不具有法律约束性。

至于违约金,因其是附加条件,是附加在有无传染条款后的;而该条款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不具有法律准许的约束性,所以附加条件当然失效。

至于该合同与违约金,在仲裁与诉讼中都有可以实施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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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00:50

非常感谢!就我目前了解的信息:因我尚未正式和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我们只是草签了协议,该是约束我本人不会另寻其他工作。若我本人另找了工作,那么此时算是构成违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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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00:59

律师看法:

楼主所说的“协议”不知是什么内容?但就你发帖所说内容,律师个人认为你所签协议已经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了。

附:在一般的劳务纠纷中,佣工协议应该理解为临时劳动合同。

请自己参考!

另:就算其中有约定你在协议期间不能另找工作的,也属无效的约定条款,因其此约定已明显违反了劳法赋予的劳动当事人合理合法的佣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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