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一事实到来我理智的接受了,可是由于太突然,我又没有相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多方面被公司占据主动,我通过报纸,书,电话,朋友了解到了相关的一些法律维权知识,只恨我前些天才了解到咱自己的论坛,原来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热血人士在辛苦的为维权付出,,,,,,,
我决定仲裁,不行再起诉!!!想求助论坛的力量,给我法律上,精神上的支持.
以下是我的事件经过及病情,希望大家帮忙看看,指出写得不好的地方,
主要是本人的水平(普通中专)很有限,尽管知道有法律条款但不知怎样组织成一篇完整的申?书,请大家帮忙,,多谢!!!
眼前12月31日合同就到期了
由于在正式起诉前不便将公司真实名称告之,事后一定补上.
本人于2003年9月15日与某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 (以下简称公司)建立聘用关系,
于2004年01月0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外地户口参加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项目有养老,失业,工伤,住院).
2004年10月11日公司组织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2004年10月23日公司以本人患有乙肝"大三阳"具有传染性为理由让我在家休息(注:公司聘用本人时没有要求体检,本人不知病情),并要求我再做一次体检,
本人于2004年10月25日前往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再做检查,确定为乙肝"大三阳",
11月3日公司通知本人:11月8日赶往公司告诉我公司与上海方面(总公司)商讨的针对此事处理的"结果".
在10月25~11月3日我强烈要求上班,遭公司拒绝, 让我在家等消息 .
本人于2004年11月8日上午9:00来到公司,公司组织了一个含所长,两位经理,翻译,本人在内的调解会议,公司提议:
1.从现在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将工衣,工具,公司资料于12月31日前交归公司;
2.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保险金)到12月31日止;
3.12月31日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4.报销再次体检的费用;
5.将之前积累的可调休的天数在10月25日~10月31日的休息日中扣除.
本人提议:
1.继续在公司上班;
2.公司为我承担医疗费用;
3.申请病假,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4.报销当时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87.9元;
5.笔录这次会议的内容,双方签名为证.
以上五点都被公司拒绝,会议在没有得到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由公司单方终止.
本人于11月8日将工衣,工具,相关文件经本人直属上司(姓名:***** 职务:技术经理)确认无误后归还公司.
2004年11月1日医师建议本人参加为期三个月的治疗观察,此信息有告知公司,公司没有任何的回音.
2004年11月12日医师提出"须进行抗病毒治疗".
2004年11月23日,本人再次来到公司要求:
1.开给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申请病假;
2.公司如果解除本人,应支付本人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称:你的医疗期15天已过了,公司不会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告诉本人此事交由上海相关负责人处理.
2004年11月26日本人通过法律咨询(12333)得知医疗期是要自己申请的,而不是公司安排,公司
在本人没有休息申请的情况下无权让患者(根据本人的情况)在家休息,就到巿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开了"病假意见书",建议休息日期从11月26日~12月11日,并于当天下午到公司申请了病假,公司准许.
2004年12月6日(在我休假期间)公司开给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含糊,写的是11月30日的落款日期,本人要求修改,公司拒绝.
2004年12月9日公司派了一位公司负人和本人一同前往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了解病情,当时本人没有当面同意,是公司要求要去的(我现在真后悔)
,12月13日我申请的病假结束我去公司上班,由于公司老板在上海出差,我就在公司上了两天班,
12月14日,公司老板回来了,明显回避这件事,但还是要求我不要到公司来上班,我坚持要他们给我一个有根据的书面证明,他们没有同意,谈了五分钟,又是说要问问上海那边(明显的拖时间)
公司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将我的检验结果传真给上海总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也违法??
能想到的理由有:
公司在聘用本人时并没有要求体检,因此本人认为当时没有感染乙肝.
公司在得知本人病情时首先采取了回避的处理方式,理由是此病具有传染性,但
不去科学的对待病者,且不知被传染对象在接种疫苗后是不会被传染的,一直将病人拒之门外的做法给病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影响. 得知因本人有乙肝就让本人在家休息,并将之前加班累积的可调休的天数扣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本人要求上班也被拒绝.这样的做法实际已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及歧视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公司在本人第一次提出申请医疗期时,以"已答应支付完整工资到12月"为理由拒绝,当本人第二次提出时,公司却说: 你的医疗期已过”,可是当时本人还没有正式递交过申请书呢,推断公司根本没有为本人建立"医疗期台帐".
公司在事件的过程中一直回避笔录和文字表达处理条款,采用口头方式,且各项处理意见都没有开出相应的证明书,个人认为公司故意躲开法律约束力,模糊本人意识,
公司在交谈过程中多次提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规定不允许,没办法".但是这所谓这"规定"本人既没见到,也没有听公司宣告过,也没有告诉相应的条款及查询途径.
公司在提出各项处理意见时没有给本人法律上的解释,反而要求本人在提出各项处理意见时出示相关法律条款或证明,本人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以"弱者"法律上的缺乏为攻击点.
法律条例:????
仲裁请求:
1.公司支付本人???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元;
2.公司支付本人已支出的医药费人民币573.9元;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10月26日巿人民医院乙肝病毒六项定性检验报告结果:
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
乙肝表面抗体(HBsAb) 阴性(-)
乙肝e抗原(HBeAg) 阳性(+)
乙肝e抗体(HBeAb) 阴性(-)
乙肝核心抗体(HBcAb) 阳性(+)
乙型肝炎病毒前S1蛋白抗原 阳性(+)
属乙肝"大三阳"
2004年10月29日巿人民医院分子生物检验结果报告:
乙肝病毒核酸定量
乙肝DNA定量 1.29e9拷贝-/ml 参考值5e2拷贝-/ml
医师分析指出:病毒复制活跃,须进行抗病毒治疗.
2004年10月11日巿第二人民医院体检报告肝功能四项检验结果:
项目名称 检查结果 单位 参考范围
总胆红素(TBIL) 11.8 umol/L 5.1~18.8
结合胆红素(DBIL) 9.7 umol/L 1.7~17
直接胆红素(IBIL) 2.1 umol/L 0~6.8
谷丙转氨酶(ALT) 27 U/L 0~40
小结: 正常
乙肝两对半的结果同10月26日报告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