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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章程!!请自愿者进来参加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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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1:11

成立----乙肝维权协会

有个这个协会,团体,我们可以以协会的名义对虚假广告提起诉讼!对歧视我们的企业提起诉讼!而且不怕某一个战友暴光。

谁知道怎么成立----乙肝维权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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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 木乃伊BB 为协会做的章程,请战友发表讨论的珍贵建议。

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英文名称为:“”。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徽背景为“”的图案,,会徽

象征着一个强大的服务于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机构合作网络。

第二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自愿结成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是通过反歧视,科普宣传,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活动,以维护乙肝携带者的

合法权益,保证乙肝携带者的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

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乙

肝平等权益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进行广泛的科普宣传活动,在社会上普及乙肝知识,使得广大民众能够科学地对待乙肝携带

者。

(二) 组织打击治疗乙肝的虚假广告。治疗乙肝的虚假广告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对民众和乙肝携带者

进行了误导,加重了民众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

(三)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乙肝携带者在社会上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提供法律援助与咨询,

为乙肝携带者争取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乙肝携带者成员之间的互助。包括经济上的互相帮助。

(五) 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各大医疗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例如工会等)的交流活动。

(六) 参加由各医疗组织组织的与乙肝相关的会议

(七) 编制杂志报刊,在乙肝携带者和社会民众中宣传我们的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规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接受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六)在变动一个月内,向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理事,以及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海外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由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八) 领导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业务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国内

、国际高级顾问。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单位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理事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中国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中国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秘书长为专

职。

第三十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由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考虑到国际惯例,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将设一名司库,负责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乙肝平等权益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感谢木乃伊BB为协会做出的努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3 16:29: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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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1:17
请大家发表意见,建议,砖头也可以,只要是为维权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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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32
好象是到民政局申请的,但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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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7:44

这是一个社会团体,需要向民政局申请.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示意图 http://www.chinaca-web.com/mjzz/web/yw03.htm

一、社团登记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均由民政部门负责注销登记。但下列几种情况例外:

(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政府部门以法令形式发布的各种法规等,但不含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目前只有工会、工商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自行办理,不用到民政部门登记 。

(二) 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按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也不在登记之列。

(三)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的团体,如果其人员组成和活动范围只限于本单位内部,可不视为社会团体,也无须到民政部门登记。

(四) 共青团、妇联、侨联、台联、青联、科协等参加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在登记之列。

(五) 涉外和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问题,国家将作专门规定,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社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登记。但社科联、文联、作协等社团可简化登记手续,即不必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社团的分级登记

为建立对社团有效的调控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社团实行分级登记的原则,即全国性社团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社团由民政部登记;全省性和跨市、地社团由省(自治区)民政厅(局)登记;全市(地)性和跨县(市、区)社团由市(地)民政局登记;县(市、区)以下社团由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社团的分级登记是以现行行政区划为依据划分的。应注意:第一,本行政区域的社团,其人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不能超出该行政区域。第二,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团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需要成立这类社团,其所跨行政区域也必须是地理环境相邻或相近。

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之规定,成立全国性基金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报民政部登记;成立省以下的基金会,由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报省民政厅登记。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商会的成立,按照《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报民政部登记。

三、社团的成立登记

所谓社团的成立登记,是指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获得批准并办妥一切登记手续的全过程。

(一) 成立登记的条件

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五条:一是有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 规定及反映成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是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三是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是有合法的经费来源;五是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具备了这些条件,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 成立登记的审批程序

1. 申请。要求成立社团,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社团发起人或负责人亲自到民政部门报告社团的筹备过程、目的、任务、组织机构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登记申请书。说明社团组建的必要性;目前已筹备或发展到什么程度;已经那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请民政部门予以核准登记等内容。该申请书有社团主要负责人或筹备组织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二是资格审查文件。该文件系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社团的正式文件,要有文件编号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内部职能部门的印章。这里所指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有些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有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担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 ,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三是社团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章程的订立和修改程序、社团的终止程序等。四是办事机构地址。注明所在地点、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租赁办公用房的还要提交产权单位(或个人)出据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如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地址,要提供联络地址。五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在社团中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职务、职称及简历。六是成员数额。编制好的申请加入社团的团体或个人的名册。另外,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民政部门可有针对性地要求社团提供其他材料,以有助于对社团的审批。以上材料通常要一式三份,一份由社团留存,一份交业务主管部门,一份报民政部门。

社团按要求提供齐备申请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表》等表格。从社团填表后交会登记管理机关并被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民政部门正式受理该社团申请登记的时间,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在三十日内作出准否登记的书面答复。为缩短审批时间,民政部门在发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之前《应收齐社团申报的材料并且要事先加以审核,以免给审批工作造成困难。如果因社团方面的原因需提供其他材料时,应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2. 审查。审查是整个登记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必须严肃认真。审查过程中,一般要与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负责同志面谈,详细了解该社团的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实地考察其有无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联络地址,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该社团有无成立之必要及其成立后对事业发展有何作用等等。具体应掌握四条标准:一是政治标准。看社团章程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二是业务标准。看社团成立是否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是否具备了必要条件;章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社团名称是否规范;是否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同一行政区域内有无相同或相似的社团等。三是经济标准。看社团是否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是否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四是设立标准。看社团的设立是否科学合理。行业性社团的成立,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确需按大类或小类设立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学术性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专业性和联合性社团的设立则要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上,从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考虑。

对政治性强、松散不便管理的联谊会、校友会、同乡会等要从严审查,除因统战等特殊需要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以外,原则上不予批准。

关于现役军人的结社问题,民政部于1988年征求了总政的意见,作了以下规定:第一,为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维护部队的正常秩序,军队建制单位、现役军人、文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军队内部成立任何社团组织。第二,地方成立的社团组织,可以吸收军队的有关人员参加,但需经军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意。第三,各单位自发成立的老干部文体活动组织,不应视为结社,但不得成立全军性的老干部活动和文体交流组织。对要求成立此类组织的,必须有有关部门承办并报总政审批。需要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得,还要报民政部审批。

关于复员、退伍、专业军人的结社问题,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早有规定,不准成立此类组织,已经出现的应明令禁止。对其中确有学术专长的同志,可请他们参加地方的学术性组织。

3. 审批。经过综合性的审查之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具体承办人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的意见及依据,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成立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社团负责人,并发给社团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至此,社团宣告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不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也要书面通知其筹备负责人,讲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明告其不能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社团的变更登记

已经核准登记的社团因改变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需经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在改变上述事项的十日内办理。

五、社团的注销登记

社团因改变宗旨、任务或者由于其它变更造成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以及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无论何种原因,办理注销登记都要提交社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社团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印章。社团法人在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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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批准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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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PMJN/2003122285837.htm

民政部相关文件http://www.mca.gov.cn/policy/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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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8:44
像消费者协会一样,我们的维权协会可不可以依附某一单位,如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之类,这样会不会容易一些,有这些部门联系方法的战友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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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10:34
以下是引用whljwh在2004-12-13 18:43:43的发言: 像消费者协会一样,我们的维权协会可不可以依附某一单位,如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之类,这样会不会容易一些,有这些部门联系方法的战友请考虑

你的想法太好了, 依附于肝炎防治基金会 ,就是不知道肝炎防治基金会愿意吗?

和他们联系。好主意!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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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成立协会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具体操作的程序可能比较麻烦,我想只要我们大家的努力,一定可以办到的!!!我同意成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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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平面广告,感触颇深。在家看电视,几乎每个台都有肝病广告,看德我这个来气,他们有多少是真的医者父母心?都在觊觎我们荷包里的银子。……

我在想如果我的就业问题解决了或是哪天突然转阴了,是不是旧不会来论坛了?人是很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的。要不是面对就业压力,我还没有意识到我真正的处境,一直以来,我都被父母保护的很好,我们家是个小地方,中考、高考我都没有去体检,大学体检一顿饭加500元就搞定了。现在我的同学四分之三还没有找到工作,而我却在为如何面对体检苦恼。不是HBVER的话,真的很难感同身受。这种时候,就能暴露人性的脆弱,我们只有自救……

将维权进行到底!愿意和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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