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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韩国、澳大利亚的乙肝感染者权益保护状况[转帖] ...
楼主: 张律师

韩国、澳大利亚的乙肝感染者权益保护状况[转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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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1 06:43
我们有什么错?行动起来,维护我们工作得合法权利,就象马丁.路德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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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2 11:41
我国是什么政策保障乙肝人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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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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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3:37
中国人也要一样,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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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3:51
大家团结起来,我相信,前途是光明的。我相信!但是,大家团结起来!发挥我们每个人的作用,光在此说还不行,有谁知道国务院的联系方式!大家共同来说!!!不要失去信心!只要我们去做,没有理由不成功!!!!真的!!!关键大家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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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6:34
福建战友要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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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er.com  2004年3月14日21:33  来源:HBVHBV   作者:liuyuan1016  阅读110次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28627

我要求行政复议!!!在2月14号当我知道我因为1,5阳被福建国税刷的时候我茫然了!!!因为在这之前我去医院查过,医生说我是健康的没关系的!!!可福建人事局没天理啊!!把我给刷了!!我要求行政复议!可我是外地不在福建,我不能天天待在福建去跑部门。所以我在这发帖字,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如果可以帮忙的请和我联系!也希望各位帮忙顶一顶!!!我的联系方法:[email protected] 057188811630(晚上10点可以打)
三.理由
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二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的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乙肝病毒不通过普通接触,不在工作中传播。乙肝病毒和甲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完全不同,主要通过母婴、血液以及通过亲密接触传播,而不通过消化道、呼吸道传播。普通工作中的接触不会传播乙肝。

3、小三阳乙肝携带者没有传染性。小三阳主要反应体内病毒活性低,传染性较弱。普通工作中的接触更加不会传染。我是小二阳!!吗的的!!!

4、因小二阳不录用我违反了卫生部的规定。卫生部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工作。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5、因小二阳不录用我,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恩格斯说,正是是劳动使人直立行走,劳动权是天赋的人权,人不劳动就会饿死,只能由政府去保障,而不是去剥夺。

6、在招聘录用中检查乙肝两对半严重侵犯的了我的隐私和我做人的尊严。世界各国均将乙肝携带者情况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如韩国前几年也有的录用政府雇员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韩国人权委员会明确判定这严重侵犯的公民的人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立法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所有有关雇员的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情况属于保密。

7、人类的敌人是病毒,而不是作为病毒携带载体和权利主体的人。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不让工作,这是不人道的。
相关证据

1、《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xy-jt.com/gbfz/g3.htm
2、肝炎防治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3&ID=314391
3、韩国、澳大利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1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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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7:52
真是没道理
我们也是健康人(我2002年在防疫站体检时还能拿健康证的, 我也是小二阳,DNA阴性)

我们的未来在哪里?  我们遭受的不平等对待, 歧视是不公平的。

剥夺我们的就业权就是侵犯人权。

我不禁要问, 这个国家怎么啦? 这个社会怎么啦?还有没有人权? [e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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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02:58
顶!!
如果真的注定我要痛苦一辈子,那就让我比别人痛苦一百倍一千倍来的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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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7 03:01
如果1.3亿人的求学生存权利都被剥夺,我只有极不情愿地承认“我们没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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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0 02:55
体验就检查肝功多好,我们也有人权,也有隐私权,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请尊重我们,社会包括我们自己对乙肝的了解太少,我要不是知道了这个网站,我自己对乙肝都害怕!更何况其他人,我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才关注的,否则哪会知道这么多知识!要想消除对乙肝的恐惧就得加大对乙肝知识的普及,非典就是很好的例子,只有了解了,才能够更好的防与治,此乃真正的利国和利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其实从社会层面上来说,目前乙肝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一点也不比非典差!请正视乙肝!尊重人的生存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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