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犯法扼杀我们,我们能用的最直接、最合理、最应该做的办法是上告,这个不用论证。
至于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在复杂的社会中,这是在逻辑之外的,不能推理。
下面简单罗列一些可能用于上告的东西:
参考:“电话,是打给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的,他们的答复是,他们只是执行机构,只是执行上级制定的体检标准,我想下一步去找浙江省卫生厅,因为是他们制定的体检标准,只是我想请哪位战友帮我制作几份必要的文件,一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复印件,二是《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三是浙江省办健康证的体检标准操作细则复印件。还有就是一些权威机构的乙肝传染性的权威解释了。
如果,他们不能采纳我的建议修改这个吃人的标准,我想就可以有理由起诉他们不作为了。而且他们的标准明显是和上位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有冲突的。”
参考贴:“办理健康证的相关法规,大三阳发健康证有法有依”
参考贴:“松月案23号答辩状”
参考贴:“乙肝歧视”消弭于社会的理性
徐友渔(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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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制度化歧视与恐慌性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4:46 法制日报
根据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据此,如果最广义的“身体健康”不外乎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学习而不是必须达到可以乘坐飞船上天遨游的话,没有理由认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是身体不健康的,不符合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由此看来,安徽省的这项规定是有违法嫌疑的,因为它已经跃出了底线。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这类规定有权决定是否参照适用。也许还不需要诉诸于宪法的条文,法官就可以凭着对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的“身体健康”标准作出符合当前医学共识的解释而承认,一定类型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可以被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身体健康”,从而否定安徽省的越权解释。通过这最低限度司法审查权的运用,就足以把安徽省的体检规定中对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相关限制变为虚设。
参考贴:“人大代表黄洁贞:非服务业验乙肝完全没必要”
“目前医学科学证实,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与大部分正常劳动者一样的劳动能力。根据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血液HBsAg(机体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标志)阳性,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
实际上,对携带乙肝病毒者有偏见和歧视,都是因为不了解造成的,这是社会缺乏理性的表现。但是,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能建立在不科学和从众心理之上,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有不合理之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参考贴:“周伟--乙肝歧视案榜样、开明与谨慎”
参考:CCTV-1《实话实说》:一个与十个(2004-3-2)
何家弘:如果分别来看,实际他们两个的权利都是正当的,从他这一角度来讲,他是具有隐私权,有些属于个人一些隐私或者私密的信息,不向社会公众或者不向他人披露这是正当的,因为你的隐私权,别人不能侵犯你的隐私权。但是作为其他的公众,我了解你有没有因为你的某些隐私会影响我的健康,影响我的正当生活,会对我造成侵害,这也是正当的。但是我们在处理许多法律问题的时候,都会遇到这种权利的冲突,那么怎么办呢?就要进行平衡,或者法律上有一句术语叫做两害相权取其轻。就这个群体来讲,他们确实在社会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这种不公正的待遇是很现实的,是你很难避免的,所以比较这两种权利所受到的侵害,我觉得如果披露他们的信息,而且是不限制范围的话,肯定会对他们的这种侵害是更严重的一种权利的侵害。而当然对于其他的公众,当然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知情权,甚至健康权,但是相对来说,我觉得可能更遥远一点,但这里可能还涉及到你这个隐私权,有些情况下是不能绝对保护的。因为隐私权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能涉及到你披露的范围问题。比如他们申请就职,那么你申请的这个职业究竟对其他人、对公众有多大的影响,比如涉及到餐饮人员或者其他的一些,幼儿园的老师啊,我一下想不出究竟有哪些职业,但是肯定有些职业,如果你是有这种病毒携带的情况,可能会对他人有更直接的影响,如果你要求这种职,你就应该把你有关的信息披露出来,可能这个时候知情权就更重要一点。如果你找的工作其实和你病的传播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刚才我在外面也听到咱们医学专家的解释,实际它主要是几种途径,而一般比如说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甚至在一个家庭里生活,都不会传染上这种乙肝的病毒。那么你把此作为一个招收,比如说公务员或者其他一些职业一个基本的条件,我想可能这个就有点不正当。
参考文:“乙肝歧视”有违宪法精神 (新京报) http://news.sohu.com/2003/11/15/56/news215615613.shtml
参考:深圳市劳动局有关人士对此称,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非常大。目前,劳动部门并没有专门针对乙肝患者工作方面的规定,只要不是从事饮食服务等特定的行业,这部分人在工作上不应受到歧视。
参考:
近年来,全国31个省的《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都列入了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浙江部分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之列,但对上述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我们提出强烈质疑。很明显,各省的体检标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基本精神和规定。(引自“乙肝歧视,中国之痛”)
参考:
楼主的情况和我一样,我是学法律的,既然楼主想到了法律,给你提几个建议哈:
一、学校录取研究生除应按照有关录取程序外,关于体检的问题应当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工作。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只规定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这一种情况所有专业学校皆可以不予录取。但对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则只限定了如下专业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按照楼主的情况,只要楼主不属于以上不能录取的专业则应该按照正常录取程序录取。
四、诉讼应该是最后的办法,我认为楼主应该先同研究生处进行协商,告知他们一些关于乙肝的基本知识,关键是是否传染的问题。如果协商未果的话,就只有诉学校侵犯你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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