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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歧视,女生考第一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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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女生考第一仍被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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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0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35808890 于 2010-9-26 09:42 编辑

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日照籍女研究生刘荣(化名)虽然在招录考试中考了第一名,但仍被拒绝录取。刘荣将用人单位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然而,法院判决生效已经半年,满怀希望的刘荣仍然在苦苦等待。

  为何这一“民告官”案件胜诉了却无法执行?7月22日,记者对这一案件的相关各方进行了采访,发现案件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考了第一却被拒录

  2009年7月31日,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对未来充满憧憬的刘荣感到十分欣喜,她似乎看见神圣的讲台正向她招手。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刘荣再三申诉,仍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刘荣决定和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打一场“民告官”官司。经日照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东港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2010年1月22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拒录行为合法,因此,被告的拒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故而判决撤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拒绝录用刘荣的决定,责令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刘荣的官司打赢了。此案判决生效后,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业内普遍认为,这一案件是标志性案件,标志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得到了保障。刘荣也满心欢喜地认为,自己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了。

  赢了官司难执行

  法院责令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让刘荣没有想到的是,半年过去了,案件仍无法执行。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7月22日,记者以刘荣朋友的身份,和刘荣一起找到了相关各方的负责人。在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我们见到了刚上任不久的局长张希来。张希来介绍说,上任后不久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如何执行,教育局感到十分无奈。他诚恳地说,我们是用人单位不假,但根据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我们并没有人事权,最多只有建议权。因此,我们只能积极和其他部门协调,也向开发区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目前,此事如何处理还在研究中。

  随后,我们在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找到了行政庭庭长王伟良。王伟良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很无奈。”他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因此,在“民告官”案件中,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这也就是说,在这一案件中,法院只能责令教育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而不能判决教育部门录取刘荣。

  法院不能判决教育部门录取刘荣,可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生效判决,也应该得到执行。那么为什么难以执行呢?王伟良介绍说,由于法律缺乏详细的规定,对于“民告官”案件中被告的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只能通过司法建议、罚款等措施进行督促。可是,司法建议有关部门不采纳,罚款后行政机关还是不作为,法院就缺乏更有效的执行措施了。

   一个普通的“民告官”案件,结果十分明确,却换来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两个“无奈”。这两个无奈最终成了刘荣的无奈:她承受着精神和经济的压力,在无奈中苦苦等待。

  “民告官”执行难待解

  刘荣的律师刘书庆介绍说,我国有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社会对乙肝的普遍误解和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社会生活中遭遇诸多困难,最为严重的是在就业中遭遇的不公平待遇。随着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和其他一系列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政策的出台,他们的就业环境大有改观,越来越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胜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权在司法救助中得到实现。

  官司是好打了,执行却仍然是一个难题。刘荣说,官司打赢了,执行却几乎成了不可能的事。打赢了官司无法执行,法律还如何让人信服?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司法界人士表示,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行政诉讼法有很多不足。比如这部法律更多考虑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作为的惩戒力度不足。特别是目前“民告官”案件多数是老百姓胜诉,法律的缺陷使一部分案件不能案结事了,相反还会增加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在这一案件中,刘荣胜诉后,就视为已经被录取,区财政就要给她发工资,那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了。

  刘书庆律师则表示,除了我们目前社会管理体制不顺外,“民告官”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也不够。虽然法律规定了很多执行措施,但很多措施对行政机关无法应用。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对老百姓拘留罚款甚至判刑。而行政机关违法的,对其罚款都很难,更很难对其负责人拘留。因此,在“民告官”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缺失,导致了此类案件可能会加剧矛盾冲突。(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report/302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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