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身体检查不得作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在即,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坚决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取消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学习专业限制,加强入学新生乙肝防治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身体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在新生入学期间,各地要对学校的体检工作组织安排专项督察,认真检查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查处违规进行新生入学乙肝项目检测和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投诉,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或侵权行为,并按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两个文件要求的总结,报告专项督察情况。对贯彻落实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立维护入学新生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请于9月15日前将专项督察情况书面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
入学
健康
检查
通知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基础一司、基础二司、职成司、高教司、体卫艺司
教育部办公厅 依申请公开 201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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