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进入合法查乙肝时代,向卫生局投诉医院无任何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2:46     标题: 进入合法查乙肝时代,向卫生局投诉医院无任何意义!

本帖最后由 公正强音 于 2010-9-8 18:18 编辑

看深圳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转发通知的规定-----被自愿规定合法;
看卫生部38号文件---交体检人本人或指定人员;
对比各地卫生局转发38号文件及转发三部门通知的积极性;
看全国是否有被处罚的违规医院;

我们看到,向卫生局投诉医疗机构几乎没有任何价值,因为查乙肝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合规!
特别提醒:卫生部是医院违规查乙肝的最大保护伞!漏洞就是卫生部故意留下的查乙肝空间!!!!!
通知不改,通知就是一纸废文!
只有让法律管理医疗机构才有消除乙肝歧视的可能;
请人人参与,加大诉求力度,恳请总理高度关注吧!

短期————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
长期————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请您从梦中醒来吧,朋友!由卫生局管理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就象让父亲惩罚自己儿子贩卖毒品!

对通知的漏洞成为合法查乙肝的依据更有权威的论述见下贴:
最可怕的不是违规查乙肝,而是合规查乙肝!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35131-1-1.html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2:54

也许我的理解较片面,也许我的智商指数不如你高
如果你仍然躺在《通知》上睡大觉,请你再等十年,甚至二十年吧!

由行政管理医疗机构是绝对制止不了医疗机构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只会给某些贪官制造一个敲诈医疗机构的平台。
别做梦了,眼睛擦亮一点,看问题看透一点!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9-8 12:59

说得对。我觉得反歧视必须走法律道路,必须逼迫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视人的隐私权至高无上。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3:02

我们要的是大大方方、体面就业,而不是今天投诉、明天告诉,后天打官司。
只有当处罚大于违法收入,才可能收起他们那套装模做样的把戏!

十月修改通知的机会就要来临,你能安心工作吗?卫生部会放手他们“被自愿”的规定吗?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9-8 13:03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0-9-8 13:04 编辑

现在还必须寻求国际社会舆论的支援,因为专制制度真是拿人权太不当回事了,百姓在高层的眼里简直猪狗不如!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3:07

推土机 发表于 2010-9-8 12:59
说得对。我觉得反歧视必须走法律道路,必须逼迫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视人的隐私权至高无上。 ...

是该向总理提出我们的建议了,我本周末再寄挂号信,一定要争取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一定要让总理知道罚款1000元的处罚还不如“吃狗肉”带来的后果。
一起来吧,先生!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3:10

推土机 发表于 2010-9-8 13:03
现在还必须寻求国际社会舆论的支援,因为专制制度真是拿人权太不当回事了,百姓在高层的眼里简直猪狗不如! ...

对政府,我比你更了解。
我从不评价政府,但我们只能依靠政府。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3:13

向卫生局投诉医院,永远没有结果。
只有向法院投诉才有胜诉机会,但必须有法律为依据!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7:53

认清形势,既然需要活下去,就要有活下去勇气。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03

安徽的被福利一切照旧!据我观察,一再查乙肝,一再投诉无效,现在安徽几乎等于无通知,一旦被福利,老鼠化难以避免!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05

现在只有抓住机会,按614和人权至上观点把我们的诉求EMS送交总理,力争法律保护!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09

看看政策投诉效果: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45112-1-1.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45085-1-1.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44794-1-1.html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7730674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14

卫生局带头用老体检标准查乙肝:http://www.bbswsj.gov.cn/Item/8157.aspx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17

从市里到省里投诉了整个一圈,结果是:无效!老子就是这样干,你能匝地!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23

论坛上的真正维权人不到200人,分开到全国,每个城市不到一个人,局部地区我们势单力薄,唯一能显示力量的寄信无人,发邮件无人,都在空话,都在为了一封信的小钱斤斤计较,错过十月,再无机会!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24

我早就说过写信不要写错对象,卫生部本来就在犯罪,你还要向罪犯投诉,岂不可笑?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帮了别的利益群体做事了,因为我们遭遇的是“侵犯隐私”而不是“就业歧视”,把我们的遇到的问题归咎于“就业歧视”,是一种歪曲事实的做法,同时也承认了体检的合法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29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请你看看人权至上核14的帖子再讲话!你能向总理寄出一封信吗?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32

你怎么知道我有没有寄?寄了还要向全世界宣布?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32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的看法论坛上人人皆知。在这里讨论这些无用,关键是把声音送上去,在这里讲无用!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34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寄信以后贴出来互相鼓励!因为空话者太多,别无他意!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3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我的看法人人皆知,为什么?我是明星吗?如果真是人人皆知,那就太好了,这正是我想要的,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这就是我要做的。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42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我喜欢“对话”,不大喜欢“寄信”这种古老的方式。“寄信”容易让他们“有备而来”,我就是要问到他们哑口无言。那么多人受苦受难都换不来和温管家的一次“对话”的话,我们真的是玩完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43

你的关于隐私观点已经讨论很久,关键是都停留在口头上,都不愿意花钱寄信,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8:45

areuok 发表于 2010-9-8 18:42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我喜欢“对话”,不大喜欢“寄信”这种古老的方式。“寄信”容易让他们“有备而来” ...

幸好很多人都知道这只是一个梦想。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4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请不要打击我的积极性,能耗时耗力地来这里默默耕耘,也算是为这个群体出一分力了,没我之前,这里不也照样运作?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8:51

areuok 发表于 2010-9-8 18:47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请不要打击我的积极性,能耗时耗力地来这里默默耕耘,也算是为这个群体出一分力了, ...

说得很好,不要打击战友的积极性,我们现在做我们能做的,放下一切幻想,空想。
寄信之后将相关信息告诉战友也是给战友动力,我下次寄出一定贴出照片。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8:54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决没有打击的意思,请不要误会。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8:59

回复 公正强音 的帖子

以前那个年代为什么人人都有一本《毛泽东语录》,它是幻想、空想吗?你说你寄出什么照片?我能否委托你帮我寄出一封信?这封信我还没有写好,对这封信的作用我不看好,因为这会让他们有所准备,想好怎么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哪天有个什么记者招待会、见面会之类,还请你通知一下我,我想参与进来。口语比阅读更生动更有趣。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9:05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9-8 19:22 编辑

我们需要共同探讨问题,商量对策,现在这样势单力薄,无法达成共识。我都已经说腻了,真的很想见见大家,说话难道不比文字更有趣吗?街头科普的人必须向大家交代“反歧”的合理性,否则不予支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9:08

维权可以用各种方式,不过信件数量代表民意,你看来属于英雄行列的,佩服。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19:24

知道为什么我那么久才回复你吗,因为我刚才刚刚发完29楼那个帖子后,网页突然打不开了,好奇怪啊。我并不是什么英雄,我只想当面质问那个姓温的以及和大家交流思想。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19:29

areuok 发表于 2010-9-8 18:59
回复 公正强音 的帖子

以前那个年代为什么人人都有一本《毛泽东语录》,它是幻想、空想吗?你说你寄出什么 ...

朋友,去年在推出通知时,也有人提出要直接与温对话,如果都认为这种方式可行,到今天为止,也不可能有通知出现。

回顾:
2009年8月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记者招待会上辟谣——删除乙肝五项体检不是官方观点;
受到来自媒体的广泛质疑,从此,论坛的战友开始了寄信的活动。

2009年10月10日:卫生部再次召开记者招待会,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得到了媒体的再次关注,同时,继续战友的寄信活动,同时,也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发去大量邮件。

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通气会,确立了出台规范入学、就业体检乙肝五项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http://www.gov.cn/gzdt/2010-01/21/content_1516112.htm

经历长达半年的书信及战友对媒体的大量宣传,征求意见稿才变成了现在仍有漏洞的正式《通知》。
在这一阶段,人权至上、614的文章被媒体大量刊登。
新京报网:
让反乙肝歧视更有操作性
光明观察:关于两个领域取消乙肝检测的疑虑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1/content_1025283.htm
国务院参事室:解铃还须系铃人:遏止乙肝歧视还须保护“乙人”隐私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9/04/content_6546.htm
太多太多了,空喊改变不了命运,论坛中多少战友牺牲个人利益,而扎实维权。今天,又到通知修改时,难道我们不能向前辈们那样,联系媒体、反映民情,向总理诉求吗?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8 19:36

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为了避免被福利之后的老鼠化下场,寄出一封信是自己应该做的。机不可失,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9-8 19:46

《通知》还没有出台之前的征求意见时我就一针见血指出————

就业体检无法界定!《通知》思路要全盘否决
质问:就业体检如何界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质问卫生部:
    公民去医院体检,医院会不会认真核查公民去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有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医院一定要设置《就业体检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通知》规定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该条款就是废话!因为“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后者的“就业体检”就无法认定。

质问人保部:
    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普通行业时必须要进行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有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表》?有没有法规约束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向劳动者索取个人健康报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就是一个无形的概念,根本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更是废话。

最后,留给卫生部、人保部思考一个关键问题:
用人单位不要医院统一的《入职体检报告》(何况没有法律规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报告》),而是明确或暗示要求应聘者持《个人健康报告》办理入职手续,就算是国家明令禁止了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不得乙肝检查,但前提是“就业体检”都无法界定,《个人健康报告》又不属于“就业体检”范畴。这样,92%的非乙肝应聘者都会惯例地提供含有乙肝项目的《个人健康报告》,剩下8%的乙肝应聘者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在当前国情及隐私、反歧视法律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
只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即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9-8 19:56

“短期————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
长期————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
楼主这种思路也不能彻底解决乙肝问题,
因为劳动者个人拿乙肝检测乖乖主动地提交给用人单位,这种情况医院就不存在侵权了,《侵权责任法》也没有用武之地,
同时,我不反对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但要出台这个法律太漫长了,是不是法律不是关键,处罚金额也不是关键,
关键是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法规,哪怕是上升到刑法、处罚100万都没有用,因此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没有违法。
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的《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也明确禁止了歧视乙肝携带者、也明确了禁止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这些法规有用吗?!乙肝歧视清除了吗?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9-8 19:58

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法学专家蔡定剑指出: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目前,就业领域中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国家紧锣密鼔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也陆续建立,
再者,国家禁止乙肝检测屡禁不止,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用就业体检市场化的机制肆意以非就业体检名义乙肝检测,致使任何保障乙肝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于一纸空文!因此,要彻底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必须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

萌发这一思路的理据及相关说明:
1、北大法学专家蔡定剑就业体检有违人权论点及广东政协委员吴明每关于禁止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抽血的提案;
2、社会医疗保险基本普及,即使员工在职期间生病也不用企业负担,即使生病按劳动法规定也不能轻易辞退,因此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就业体检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3、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非特殊行业制定体检标准,就业体检及是否合格属于市场的自主行为,再者即使是病人也有就业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来说非特殊行业的就业体检没有任何意义;
4、与工作不相关的身体检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知晓,这是国际通则;
5、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6、国家最新推行的居民健康档案陆续开展建立,医疗保险年度免费体检在一些城市试点展开,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不会影响疾病的防控;
7、在没有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就算是国家从严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不得含有乙肝项目也无法彻底解决乙肝问题,因为用人单位要求提交体检报告,90%的非乙肝求职者都会很主动很乐意以个人的名义提交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剩下10%则是此地无银的乙肝求职者,这样致使任何保障乙肝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成一纸空文,而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不违法违规。
8、继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外,地贫基因检测等就业歧视事件开始出现,禁止就业体检避免就业歧视迫在眉睫;
9、这一思路相比我之前的“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的观点好处是:对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不会设置任何门槛,不会影响乙肝携带者或非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和对疾病的防控,而我最新思路只是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其职能权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知晓员工非与工作相关身体健康状况的权利)。
10、.....
另外,香港的情况我大概了解是这样的:《雇佣条例》虽然没有规定禁止就业体检,但香港有《残疾歧视条例》和《个人隐私条例》及“平等机构委员会”做保障,大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交与自身工作不相关的医疗信息资料。例如如果要求艾滋病检测就违反了《残疾歧视条例》;如果要求怀孕女性进行X光检查则违反了《性别歧视条例》。用人单位一旦违法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招聘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提交体检报告,站在非乙肝人的角度,以个人名义交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轻而易举,体检报告没有乙肝项目的话就此地无银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没有违法违规,任何法规都成空文!
只有解决这个问题,乙肝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效仿胎儿性别鉴定,把一切乙肝检测都设置门槛,也就是说乙肝检测比较麻烦,要有合理的理由且主任医生开单。
2、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也就是说体检不能作为入职程序


作者: 公正强音    时间: 2010-9-8 20:13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0-9-8 19:58
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法学专家蔡定剑指出: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 ...

好,就按这思路寄上一封信。
再请你再谈谈,用侵权责任法限制医院,要求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限制用人单位,看这样是否能行。

我担心的是,另提方案是否跨度太大,正是修改通知时,是否能被接受?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9-8 21:27

可以要求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含有乙肝项目;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交乙肝检测报告。但这种办法只能缓解乙肝歧视,也不能根治乙肝歧视,要彻底根治乙肝歧视,就必须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并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交体检报告。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21:51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9-8 21:53 编辑

回复 公正强音 的帖子

我快气疯了,卫生部算老几啊,这里有它说话的余地吗?它凭什么在这指手划脚、说三道四的?它是怎么混进会场的,它是怎么拿到入场券的?真是气死人了!可笑之极!可笑之极啊!体检本来就不对了,还要故意突出HBV,居心不良!如果外国有像这样的部门,老外早给它送棺材了。这事已经造成间接杀人了,应该以刑法论处,卫生部来凑什么热闹?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21:54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要不大家统一先寄给你,由你进行筛选,把合规格的寄上去。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22:15

回复 人权至上 的帖子

我们应该先试一下他们有没有诚意帮我们,看看是不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再给他们提议,否则白说,再好的意见也白费功夫,方法就是:“以身作则”,让公务员和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的体检通通取消,做一个榜样,能做到这一点,私企外企通通没话说,我们也可以放心地相信上面确有诚意处理侵犯隐私的问题,届时再来出谋献策也未迟。
作者: gzweiquan    时间: 2010-9-8 22:17

是的,为生部是执行部门,要想争取权利还得从人大代表里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标准。所以歧视不歧视乙肝就看我们人大有没有人替我们说话了。
作者: gzweiquan    时间: 2010-9-8 22:17

是的,为生部是执行部门,要想争取权利还得从人大代表里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标准。所以歧视不歧视乙肝就看我们人大有没有人替我们说话了。
作者: stlx    时间: 2010-9-8 22:23

卫生部是利益集团的大客户,也是他们的后台和保护伞,而我们乙人只是他们的盘中肉。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8 22:27

所以要不要体检的决定权不能掌握在它手里。应该在法律中设立“体检白名单”(你只能查名单中有的,别的一律不准查。)。卫生部只能做个旁听,不能参与关于体检的讨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9 07:37

回复 gzweiquan 的帖子

关键是那些人大代表知道你的想法吗?如何使人大代表知道你的想法?他们会到论坛上来主动征求我们的意见吗?我们该如何把我们的声音送上去?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9 07:38

回复 areuok 的帖子

关键是那些人大代表知道你的想法吗?如何使人大代表知道你的想法?他们会到论坛上来主动征求我们的意见吗?我们该如何把我们的声音送上去?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9-9 07:41

我们就会在这里日复一日的建议该这样、该那样的,岂不是浪费时间?为什么不把意见送上去?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9 10:25

如果没有罚则,所有的政策、法律法规都会遇到一个下场:老子就是要查乙肝,你能怎么样?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9 10:27

湖北不是有文件了吗?不是要求个人作主吗?医院就是不执行,你去投诉呀,老子不在乎,你能怎么样?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9 10:28

离开罚则,一切为空!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9 10:35

湖北继续查乙肝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37785-1-2.html
作者: 肝为职狂    时间: 2010-9-9 11:52

三部委共同下发的通知,连具体负责人都没有,只能来回推皮球。政府领导都习惯于安排工作,而没有说“我能做什么”的习惯。所以,也别寄托太多的希望于此。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9-9 16:40

只有让法律管理医疗机构才有消除乙肝歧视的可能;
请人人参与,加大诉求力度,恳请总理高度关注吧!
短期————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
长期————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9 18:18

"? 发表于 2010-9-8 22:27 |只看该作者 "
问号处是一个半身头像,我的无法显示,而别人却可以,这是为什么?有谁可以告诉我?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9-9 18:56     标题: 严打侵犯隐私,抓捕间接杀人犯!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9-9 18:58 编辑

严打“入职体检、福利体检”和“向雇员索要健康隐私资料”,安排医院工作者亲自到单位对雇员体检或向雇员索要健康隐私的立即予以抓捕不再警告,教育期已过,不能让罪犯太过嚣张。
作者: D0CH    时间: 2010-9-10 11:36


作者: 123@123    时间: 2010-9-10 19:49

回复 公正强音 的帖子

你这样悲观,又能怎样?

态度决定一切!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9-10 19:52

回复 123@123 的帖子

你错了,你没看过楼主正在向总理写信吗?
对通知不能乐观,但对政府不能悲观。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9-12 07:22

安徽体检机构的摄像头正在作为先进经验推广!后果日益复杂!
作者: walm    时间: 2010-9-12 15:16

没有法律,一切都有可能!别高兴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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