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任务是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市、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把清理规章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和查找问题,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各市、各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市、各部门负责对各自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查找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各市、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要求
2010年8月中旬以前,各部门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报告、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清理后拟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政府法制办。2010年10月中旬以前,各市将现行有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报告、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市、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3.清理后拟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4.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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