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看我们邮件,信件的效果!感谢战友!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2-13 09:46     标题: 看我们邮件,信件的效果!感谢战友!

付出终有收获!
新年快乐!

1.邮件总数统计:
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0-02/11/content_4396118.htm

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社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BV-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社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2.总理多次批示: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2968566.htm
    问: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一方面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问:相比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新规新意何在?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2-13 09:49

DDDDDDDDD要鼓励,不要指则
作者: 乙人忧天    时间: 2010-2-13 09:58

说实在,刚开始我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寄信的,因为除了寄信,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想不到还真有效果。谢谢614,风雨不动。。。
作者: hajime    时间: 2010-2-13 09:59

论坛里有太多的指责帖子了,战斗前还可以理解为催促,战斗之后的指责帖子影响安定团结的环境,毕竟人都是自由的个体,没必要把自己的思想意识行为强加于人,可以引导,不要强迫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2-13 10:09

群众永远是跟着领袖走的,现实在督促我们要做的更好。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2-13 10:18

曾经有许多战友表示悲观,认为信件无用,邮件更无用。草案出台前就认为文件已定稿,草案出台后认为HBV-DNA禁查不可能,认为明确罚则也不可能。

但最终《通知》多处体现战友建议,战友们见证了集体的力量!
再接再厉,《通知》出台的历程更坚定了我们维权的信心与决心!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2-13 10:26

2.总理多次批示: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0-2-13 10:27

借用邓的一句话:跟着走......................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2-13 11:18

感谢614、风雨不动、人权至上。。。是你们给战友们指明了维权的方向。
作者: HBV-1978    时间: 2010-2-13 11:24

楼主   你是什么 专业的研究生?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2-13 19:31

原帖由 HBV-1978 于 2010-2-13 11:24 发表
楼主   你是什么 专业的研究生?

物理
作者: eyoue    时间: 2010-2-13 19:53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
作者: 心肝@宝贝    时间: 2010-2-13 20:28

我真的来这个论坛太晚了,还没来得寄,通知就出来了,愧对版主,愧对努力的战友们,

[ 本帖最后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2-15 15:05 编辑 ]
作者: nc35    时间: 2010-2-13 23:02

向各位坚持抗争的斗士致敬!!
作者: 天堂路上    时间: 2010-2-14 09:15

说实在,刚开始我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寄信的,因为除了寄信,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想不到还真有效果。谢谢614,风雨不动。。。
我也有这样的心理,我只道我做了我就不会后悔,不管结果如何
如果我没做我怕我会后悔
所以我一有时间我就发动群里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今天我真的好高兴
因为我曾经努力过
谢谢,谢谢所的为维权会出过的人们
作者: 二力    时间: 2010-2-15 14:23

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
作者: 锄草    时间: 2010-2-15 15:01

感谢所有行动的朋友。
作者: 20100210jf    时间: 2010-2-15 15:58

看了统计贴,深有感触,楼主在通知征求意见前至少上100封EMS,计算起来,至少花去2000元以上,没有楼主等战友的行动,哪有今天的结果?
我们不能否认社会各界的支持,政府的重视,但更要感谢这些战斗在第一线的寄信人!寄信的策划者更值得我们尊重和学习!
我们应该为没有加入到寄信的队伍感到遗憾,而不是因为自己没有寄信而否定寄信的价值!
仔细研究《通知》的内容,正是人权至上和614老师提供的两个版本的再现,不论是前面的乙肝检测项目,还是后面的处罚办法。难道我们不能向他们学习,争取更大规模的维权运动吗?把乙肝歧视彻底消灭!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2-15 16:01 编辑 ]
作者: 20100210jf    时间: 2010-2-15 16:28     标题: 否定寄信的价值,将大大降低论坛的战斗力!

如果您是乙肝携带者,打击寄信的作用对您能带来什么好处?
特别是那些暂不受歧视的人看到某些妄恩负义之言论,还会象过去那样积极?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1-22 11:08 发表
关于《通知》的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一、禁止就业及受教育领域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禁止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标志物,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和HBV-DNA)。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标志物”检查项目列就业及受教育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原帖由 614 于 2010-1-21 17:47 发表
更详细的修改意见见下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630-1-1.html
应该改为: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禁止乙肝标志物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cccDNA及能识别乙肝的其它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体检中,不得将“乙肝标志物”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应该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苹苹苹    时间: 2010-2-15 17:03

所以写信,发传真是很有用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2-15 20:16

看到了!!呵呵
作者: arsenal1986    时间: 2010-2-20 18:36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5 10:18

UP!
鼓励下战友!
作者: qf2147    时间: 2010-4-5 10:47

很好
作者: arsenal1986    时间: 2010-4-5 17:03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浙之乙    时间: 2010-4-6 12:58

感谢各位战友为我们付出的努力!如果有一个正式维权协会我们或许力量会变得更强一些!
作者: 614    时间: 2010-4-7 13:36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12 21:06

UP!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0-7-23 20:47


作者: jineng    时间: 2010-7-23 22:10

大家要团结一致,要知道这是我们共同的权益,强烈鄙视某些人就知道等着别人在前面吆喝,自己躲在后面坐享其成,没有维护权利的艰苦斗争怎么会有权益自己送上门来,那些悲观论者,无用论者在享受别人帮你争取过来的权利时,你还知道羞愧吗,最起码大家要是能够团结一致一起上,那么实现权利的速度不是可以加快了吗,即使难以实现,反正是一死,何不背水一战!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0-7-24 12:30

我顶贴可是高手,只是没有发挥我的特长。
看看,我一口气顶上N贴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8-18 14:04

UP!

人社部提建议只剩最后两天了,战友应重视!
作者: 歧视可恶    时间: 2010-8-18 15:42

人社部提建议只剩最后两天了,您发邮件了吗?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06:45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0-8-19 10:49

8封邮件刚发完,是用不同的邮箱发送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0-8-19 10:53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8-19 19:54

`发邮件的最后一天,维权举手之劳!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8-21 12:21


作者: liusha23    时间: 2010-10-24 11:03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嘉油漫游吧    时间: 2010-11-7 18:48

感谢614、风雨不动、人权至上,做我们能做的让歧视从根上消除。。。
作者: areuok    时间: 2010-11-7 19:47

本帖最后由 areuok 于 2010-11-7 19:48 编辑

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时候,他们就会想到我们了。一些莫明其妙的部门也跑来趁火打劫,抓着鸡毛当令箭。
作者: blesswhole    时间: 2010-12-1 20:37

回复 风雨不动 的帖子

应该继续寄信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0-12-21 17:53


作者: xiexieni    时间: 2010-12-21 19:14

希望在福利体检中也要求不检乙肝
作者: nihaonihao123    时间: 2011-2-19 10:15

真感谢为乙肝奋斗的人。
我是新人,
为这些奋斗的人感动,
爸爸说现在比以前好多啦,
我们都有乐观面对,
不过真心希望福利体检中也不要查乙肝啦!
很多企业还在查乙肝两对半,
而且是要个人去医院查的,
其他的都不查,就查两对半,
我无业啦!
现在才加入这个团体,
真心能为这个社区多做些事情!
心理太苦啦,
太多担心受怕啦!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2-19 15:08

感动! 谢谢反歧视的先行者! 付出总会有回报。坚信;只有我们团结一致,共同战斗,一定会看到光明。。。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1-6-8 10:59

多鼓励,少谴责呀!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