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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保部职能? [打印本页]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8 15:20     标题: 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保部职能?

文章来源:http://61.49.18.90/moh/main?fid=open&fun=show_mail&from=view&nid=98996
战友去信:
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的就业非常难,困境很大,希望政府加大宣传或者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上贯彻下去,请消除乙肝歧视。

部长回信:
来信收悉。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一同用餐和共用卫生间等一般接触是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染。日常生活中,做到不共用牙刷、刮胡刀、不吸毒、使用安全套等就可避免传播。
在做好乙肝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近年来,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 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关心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您来信中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入职体检所含项目的确定,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请向其反映相关意见。感谢你对卫生事业的大力支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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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出卖了乙肝患者或携带者的隐私权?
1、用人单位有条件提供乙肝标志物的体检吗?乙肝隐私权是谁泄露出去的?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卫生部门有权拒绝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卫生部门为“保护隐私权”做了些什么呢?

     让我们来看看深圳市,广州市卫生局出台的配套文件吧!
深圳市: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广州市: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将以上两个文件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比不难看出,在谈“乙”色变的年代,除精神有问题的人之外,有谁愿意签署所谓的“知情同意书”?这样的文件难道不是“局部利益保护主义”的产物吗?这难道不是把乙肝歧视所带来的后果全盘推向对乙肝知识处于“误解”状态的用人单位吗?这样的配套文件使得医疗机构在出卖乙肝携带者隐私权时“赚”得更轻松。

   更可笑的是“体检单位授权”一说,把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权力”更是“大大方方”地让给“用人单位”。而把获取经济利益的乙肝体检收入“名正言顺”地收入蘘中.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所强调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的“加强协调配合”也成了“你办事,我放心”。

这样的配套文件到处可以查到,他们的主管部门到底认真审核过吗?
乙肝携带者也是人,是有情感,懂得喜怒哀东的人,是谁在伤害他们,不是你说了就算的!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18 16:30 编辑 ]
作者: 创造晴天    时间: 2009-9-18 15:39

我们的领导最喜欢T皮球~~~~世界杯肯定拿第一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8 15:57

  扯皮天下第一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8 16:03

把这个转给人保部,看他们怎么说!
作者: 沐浴阳光下    时间: 2009-9-18 16:06

我能做些什么事情帮忙!我是小三携!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18 18:46

相互推诿扯皮,是ZF部门的绝活!
作者: yun19831213    时间: 2009-9-18 19:19

中国政府要是在剥夺乙人的权利,将失民心。GCD下台,下台下台
作者: annny    时间: 2009-9-18 20:59

这个我觉得也应该是人保部负责,我们以后可以向人保部反映看看
作者: 阳关Boy    时间: 2009-9-18 22:10

应该把这些人请去国家足球队。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8 22:23

原帖由 annny 于 2009-9-18 20:59 发表
这个我觉得也应该是人保部负责,我们以后可以向人保部反映看看

怎么又没懂我的意思呀,我真怀疑我的写作水平了.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09-9-18 22:29

体检项目不可能只是人保部一方管,卫生部也负责管。但是卫生部总是喜欢踢皮球!
作者: 幸福悄悄来    时间: 2009-9-18 22:34

这个<就业意见>的“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代表可以“自愿”,明着查就变暗查了,这个意见应该改,而且处罚一千太少
作者: catjake    时间: 2009-9-19 01:55

瞎放屁,卫生部推卸责任,什么人保部职能,人保部还能管到单位体检?其实管住医院就可以了!
作者: 寻找活路    时间: 2009-9-20 12:02

其实不是那个部门负责问题,关键是现在上面国务院也没个明确态度,看看哪些保护病原携带的相关法规就知道。如果你去求诉政府,政府说我们有很多法律啊,于是你心里有些希望,但最后跑来跑去,找相关部门,到死也不知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9-20 14:29

卫生部帮医院卖了B,还要让被体检者表扬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22 11:37

WSB真他妈的操蛋!
作者: chinawx    时间: 2009-9-22 11:59

WSB在乙肝问题面前好象是个"哑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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