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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考大家的意见提的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你们好! 为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贵办组织了这次对《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广大市民表示强烈的支持!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
最近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是党和政府对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存在生存和就业严重问题的重视和关怀,也是尊重科学的具体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的日子里,我们特对《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原条款: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参加体检的人员,是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制作工作的人员,从事非直接接触入口保健食品工作的人员如工程师、技工、服务员、经理、保安员等不需要参加体检。
修改原因及相关理据:
1.第十一条未明确提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在已知病毒性肝炎中只有甲型和戊型两种病毒性肝炎是经消化道传染;而乙肝丙肝是经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染。世界卫生组织更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WTO官方网站)。因而如果不明确指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很容易产生误解,并造成新的歧视。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8.对未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贵办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并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谢谢!
祝法制办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一群 市民
2009年5月28日
附件》》》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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