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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咨询 大三阳肝功正常,DNA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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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咨询] 大三阳肝功正常,DNA极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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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hanying11 于 2015-3-13 16:39 编辑

24男,大三阳,可能是垂直传染的,09年高考发现,一直肝功正常,DNA保持在7次方左右。始终没有进行抗病毒治疗

近期情况:
1.乏力劳累恢复困难,晚饭前后易困,大便不成形。
2.检查肝功正常,大三阳,彩超正常,DNA>8次方,超过上限。
3.一直以来不喝酒,但是熬夜较多,近期好好休息,各个情况有多好转。
有以下疑问
1.长期大三阳,DNA极高是否有危害?
2.目前肝是否已经存在了受损。
3.今后自愈和药物干预的可能性各多少?
4.目前是否适合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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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38 |只看该作者
1.长期大三阳,DNA极高是否有危害?
无关的
2.目前肝是否已经存在了受损。
没有证据
3.今后自愈和药物干预的可能性各多少?
最大的可能性是你和病毒和平相处、长命百岁
4.目前是否适合读博士?
当然适合,这个论坛里面博士多了去了,版主中博士就有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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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39 |只看该作者
三部门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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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40 |只看该作者
乙肝病毒越多,肝损害越重,对吗?
解放军302医院医学博士  刘士敬(100039)
刘士敬博客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entry/4048856/#entry

   很多人直观地认为,体内的乙肝病毒越多,肝损就越重,就像虫子吃白菜一样,虫子越多,被虫子吃掉的白菜就越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感染乙肝病毒后的肝细胞可以不断产生病毒,绝大多数的肝细胞都会被感染,血液中的乙肝病毒处于高负荷状态,乙肝病毒本身不会导致肝细胞病变,感染的肝细胞仍然可以是长寿命的,半衰期6~12个月或更长。我国大多数乙肝患者自幼感染病毒至青壮年期,甚至于老年期一直处于免疫耐受的病毒高复制期,乙肝病毒呈“大三阳”或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始终为阳性,但是肝组织活检发现肝脏内部的病变可以是轻微的。乙肝病毒对肝细胞的破坏程度,并非与病毒数量的多少呈正比。其主要原因就是乙肝病毒并不直接造成肝细胞的破坏,免疫系统对受感染肝细胞的攻击才是造成肝细胞损伤的主要原因。乙肝病毒的入侵,可以使肝细胞膜的某些成分发生变化,从而激发机体对自身的肝细胞产生免疫反应,引起肝细胞损害。多数婴幼儿和免疫应答低下者,感染乙肝病毒后,由于机体免疫系统不能识别病毒,对病毒抗原不发生反应,乙肝病毒和免疫细胞处于和平共处状态,此时病毒虽多,肝细胞病变不严重。许多实验资料表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的数量(反映血清中的病毒颗粒数量)与反映肝损害严重程度的转氨酶(ALT、AST)无平行关系,二者无统计学上的相关性。肝活检的组织学检查也表明,肝细胞的坏死程度,肝纤维化的程度与血清中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水平也没有相关性。在临床上,我们也观察到很多患者体内携带有大量的乙肝病毒,乙肝病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查在108拷贝/升以上,乙肝病毒e抗原和表面抗原滴度也很高,但肝功能却长期正常,肝组织学也没有明显纤维化的迹象。而很多肝硬化患者常常表现为乙肝病毒e抗原阴性,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也为阴性,病毒数量很少,但肝脏病变却已达晚期。这些不争的事实也说明了病毒数量的多少与肝损害的程度并无相关关系,并非病毒多了,肝损害就一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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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40 |只看该作者
一句话乙肝知识:
ALT(谷丙转氨酶)轻微超标(不超过两倍参考值上限),不属于“肝功异常”。
ALT偶尔明显升高(严重超标除外),不必急于抗病毒,观察3-6个月可能自然转阴。
定期体检3-6个月就行,只做肝功、B超足够,DNA和两对半偶尔做一次,特殊情况听医生的。
定量指标的变化,需要连续定期检查几次,前后对比才有意义,偶尔一次的变化无法说明问题。
“大三阳”肝功能正常,无需治疗。
“小三阳”肝功正常,如DNA阳性,需要考虑治疗。
“小三阳”DNA在10的3次方上下波动100倍都是正常的误差,没有实际意义。
B超报告上写“弥漫性肝炎/弥漫性改变”实际上是正常的意思。
B超不能确诊“早期肝硬化”、“肝纤维化”。
“肝穿”不可怕,它是确诊“早期肝硬化”、“肝纤维化”的金标准,但如非治疗需要没必要做。
“保肝药”是针对肝功明显异常的病人配合抗病毒治疗使用,只保肝不抗病毒是错误的,肝功正常无须保肝。
乙肝携带者发现肝功异常暂不治疗并不会迅速“恶化”,但长期肝功异常会增加未来发生肝硬化肝癌的风险。
乙肝没有特效药,表面抗原转阴很难,想通过药物拿“金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大部分人终身携带乙肝病毒安然无恙,所谓“乙肝-肝癌-肝硬化”是药商故意夸大其词,吓唬你吃药的!
携带乙肝病毒不影响生育,乙肝不遗传。
乙肝母婴阻断技术可以成功阻断90%以上的母婴感染。
乙肝母婴阻断是针对乙肝妈妈而言,父亲是乙肝,母亲不是小孩不需要阻断。
乙肝母婴阻断技术是指小孩初生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且按照016方案打三针乙肝疫苗即可。
016方案是指初生、第一个月、第六个月分别打三针疫苗,这是国家计划免疫全部免费。
2009年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取消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乙肝感染者可以办“健康证”。
2004年周一超事件之后,公务员体检标准取消了乙肝标志物检测。
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接触传播,日常接触不传染乙肝,要想家人绝对安全,注射疫苗是上策。
乙肝的“性传播”其实是在性乱和吸毒人群中多,正常夫妻之间感染乙肝的很少。
和乙肝有关的广告都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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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6: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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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强,要努力  发表于 2015-3-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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