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征意见,请各战友继续提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0 23:45     标题: 《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征意见,请各战友继续提意见!!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3-11-1 14:12 编辑

《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消息,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进行修订。《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公布,即日起至11月29日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拟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不得贴牌分装生产奶粉

  货值超万元的,罚款额度提至十五至三十倍

  今年,贴牌奶粉事件被频频曝光。《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以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往往归因于黑心商贩违法成本小。记者发现,此次《送审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如针对非法使用添加剂、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用超保质期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额度由原法中货值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此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送审稿》提出,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今后,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食品广告也得严格把关。《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送审稿》提出,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网购出问题 交易第三方先行赔付

  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送审稿》还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晨报记者 张璐

  三倍赔偿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http://it.gmw.cn/2013-10/30/content_9330183.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0 23:46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0 23:4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可登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131000392889.s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0 23:4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新一届政府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国务院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指导组;梳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30多项;召开相关座谈会、研讨会近30次;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134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


  (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3条)。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一,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19条)。第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有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第25条)。第三,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送审稿》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9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条);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19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0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第121条)。在人身罚方面,《送审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10条)。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第127条)。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1条、第122条)。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点击查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点击查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 ... 0131000392889.s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1 00:01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3-10-31 00:1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

原文(修订前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修订(修订草稿第三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1 00:25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3-10-31 00:28 编辑

从上一楼可看出,对大家影响最大的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修订送审稿改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还是沿用原来的错误用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建议大家写信提意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1 00:51

病毒性肝炎分为五类,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是消化道传染病,但其他如乙型丙型丁型肝炎并非消化道传染病,所以此条用词错误,而且对乙肝携带者造成歧视的严重后果!因此修订稿第三十七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1 01:00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3-10-31 01:02 编辑

当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征求意见时,我们已提意见,但只删除“含病毒携带者”,修改不完全合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征求意见,大家再提意见,实施细则才作了修改。
所以这次新《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大家应提意见,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条文作科学修改,以彻底消除歧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0-31 18:07

本人已经反映了意见,建议大家也抽空去提意见,毕竟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明确,但《食品安全法》无论旧法还是征订意见稿,均阐述不明确与将所有病毒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不科学!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0-31 22:22

已经发hh邮j件提uu了意ll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00:23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0-31 22:22
已经发hh邮j件提uu了意ll见

谢谢了,建议大家都来向齐欢畅学习,写邮件.提意见哦!!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4:13

为了你我他,各位要继续提意见哦!!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11-2 14:43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3-11-2 14:44 编辑

支持日剑版主,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发出邮件:

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中按国际通行做法,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条文作出修改,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律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 15:54

1960215 发表于 2013-11-2 14:43
支持日剑版主,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发出邮件:

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中按国际通行做法,对 ...

谢谢您!写得真好!建议大家以此为模板,修改后再发!!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2 16:23

已发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3 12:33

蓝色忧郁456 发表于 2013-11-2 16:23
已发送~

谢谢您蓝色兄弟!希望大家都共同来努力!!
作者: 614    时间: 2013-11-3 16:48

原《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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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诉求应该是将《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回归科学的论述。
   理由大致在以下几点: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参照国外及港、澳、台有关食品生产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规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人社部和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文,禁止就业体检查乙肝标志物。
实践证明,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后,乙肝并没有扩散,由于近年来中国大陆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及乙肝疫苗的普及,乙肝携带者的人数由原来的10%下降到现在的7.8%,过去人们乙肝的过度担心是多余的,是不科学的。

   修改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并不是我们需要进行食品生产,而是用法律说明乙肝不是由消化道传染的,禁查乙肝通知就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后产生的,希望大家务必认识到这一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在成千上万的乙肝携带者及其家长们的艰苦努力下修改的,希望广大乙肝携带者为自己今后更有话语权努力奋斗!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3 19:37

614 发表于 2013-11-3 16:48
原《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

614老师提得很好,希望大家都来继续努力!!也可以以614老师的意见为参考提意见!!如果连这一点小努力都不想出,就不要怪人家歧视你了!
作者: 金戈铁马    时间: 2013-11-4 09:12

顶!坚决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4 17:07

金戈铁马 发表于 2013-11-4 09:12
顶!坚决支持!

谢谢铁马的大力支持哦!!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4 22:13

铁马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3-11-5 20:21

到底是修改34条还是37条呀,请统一下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5 21:05

第二次发邮件过去,换了一个邮箱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5 21:21

四个邮箱都用上了,总共发了5封邮件内容都不同的,哈哈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5 22:47

hao0123456789 发表于 2013-11-5 20:21
到底是修改34条还是37条呀,请统一下

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修订送审稿《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我们现在是对修订稿提意见,也就是对修订送审稿《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提意见!你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就可以提意见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5 22:50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5 21:21
四个邮箱都用上了,总共发了5封邮件内容都不同的,哈哈

谢谢您!!

做得真好!!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6 00:29

食品卫生法修改,大家抓紧机会啊,可能大家不知道食品卫生法的用处,其实法与法之间是相通的。以法律表述的形式确定了乙肝非消化道传染性疾病,那么反就业歧视等法律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大家不要忽视了。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6 22:33

难道就这么几个人发了邮件?? 当年的 实施条例的修改可是至少上千个战友一起努力的结果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6 22:36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6 00:29
食品卫生法修改,大家抓紧机会啊,可能大家不知道食品卫生法的用处,其实法与法之间是相通的。以法律表述的 ...

说得有理有据哦!!
国务院原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只是行政规定,并非法律,现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是最关键的了!所以如果大家要一劳永逸不受歧途,就要法律正式修改!就等你的意见了,如果自己不曾努力,到时万一真的受到歧视,就不要怪别人了,因为你都不曾为自己努力!!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6 22:43

欢畅做个大胆的预测:消除乙肝歧视之时,也是乙肝被治愈之时。-----两者内部其实是有联系的。
战友们共同努力啊。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6 22:43

食品卫生法修改,大家抓紧机会啊,可能大家不知道食品卫生法的用处,其实法与法之间是相通的。以法律表述的形式确定了乙肝非消化道传染性疾病,那么反就业歧视等法律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大家不要忽视了。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6 22:47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6 22:43
欢畅做个大胆的预测:消除乙肝歧视之时,也是乙肝被治愈之时。-----两者内部其实是有联系的。
战友们共同努 ...

从目前形势来看,乙肝被治愈的指望目前还遥不可及。。。欢畅的意思难道是对社会早日消除乙肝歧视已失去了信心和希望??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7 00:30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快了。哈哈。相信我。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3-11-7 08:09

举手之劳  必须支持!
作者: walm    时间: 2013-11-7 15:54

强烈以实际行动支持!支持!
已经发出邮件!

鉴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十七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病毒性肝炎”一词表述不明确,容易导致社会误会、曲解,认为所有类型的病毒肝炎都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并由此引发就业歧视。建议对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使国家法律文件与现代科学相一致。
作者: walm    时间: 2013-11-7 15:55

日剑版主辛苦了!强烈慰问!!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3-11-7 16:09

支持日剑大哥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7 16:34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7 00:30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快了。哈哈。相信我。

为何这么说呢?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7 16:35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7 00:30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快了。哈哈。相信我。

我和闯兄联系过了,他会过来支持的 呵呵~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7 18:25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1、第一代抗病毒药物专利就快到期了,药物开发商在向下一代药物进发,并且已经研制出一些成果。2、八大门派围攻光明顶,总能找到密道的。
3、部分药物虽然还在研究之中,但已经初现端倪。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8 13:44

狗蛋 发表于 2013-11-7 16:09
支持日剑大哥

很久没见雷闯大英雄了,谢谢!!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9 00:35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3-11-9 19:55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7 18:25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1、第一代抗病毒药物专利就快到期了,药物开发商在向下一代药物进发,并且已经研 ...

希望能托你吉言哦。 如果成功,岂不是9千万人群都彻底解脱了,世界从此无乙肝这个病了?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9 21:06

彻底解脱,也不是这么简单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药物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一夜脱贫,再说即使药物上市,还是会有很多人用不上新药,即使一夜脱贫,很多人也承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到时就是另一种问题了。
药物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乐观其成吧。但还有大量工作要靠大家去做.........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3-11-10 15:58

强烈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1 14:45

推土机 发表于 2013-11-10 15:58
强烈支持。

谢谢支持哦!!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12:13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9 21:06
彻底解脱,也不是这么简单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药物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一夜脱贫,再说即使药 ...

有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12:14

walm 发表于 2013-11-7 15:55
日剑版主辛苦了!强烈慰问!!

谢谢您!!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12:15

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13-11-7 08:09
举手之劳  必须支持!

说得很好!!大家来共同努力!!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12:16

walm 发表于 2013-11-7 15:54
强烈以实际行动支持!支持!
已经发出邮件!

该建议很好,大家可作参考!!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12:19

蓝色忧郁456 发表于 2013-11-6 22:33
难道就这么几个人发了邮件?? 当年的 实施条例的修改可是至少上千个战友一起努力的结果啊。。。 ...

是哦,只有大家都共同努力,才有效果,才可能胜利哦!.
作者: 狗蛋    时间: 2013-11-12 15:33

支持
作者: 0910.9中年    时间: 2013-11-12 18:34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20:05

狗蛋 发表于 2013-11-12 15:33
支持

谢谢雷闯的大力支持哦!!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2 20:06

0910.9中年 发表于 2013-11-12 18:34

谢谢中年兄哦!!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3 16:18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6 22:43
食品卫生法修改,大家抓紧机会啊,可能大家不知道食品卫生法的用处,其实法与法之间是相通的。以法律表述的 ...

说得好极了!
作者: walm    时间: 2013-11-14 11:05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3-11-14 11:06 编辑

每天两个邮件,举手之劳的维权靠大家!
今天的邮件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中,应该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条文修改,把表诉不清的“病毒性肝炎”完整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样才能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使《食品安全法》能够明确的,表述,不至于误导社会。毕竟乙肝并非肠道传染病。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4 19:08

walm 发表于 2013-11-14 11:05
每天两个邮件,举手之劳的维权靠大家!
今天的邮件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中,应该对《食品安全法.第 ...

辛苦了!谢谢您!!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14 21:27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6 15:14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14 21:27

谢谢欢畅的大力支持哦!!
作者: walm    时间: 2013-11-18 15:18

今天又发出两个邮件!坚持维权,举手之劳,持之不懈,必定成功!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2 02:25

walm 发表于 2013-11-18 15:18
今天又发出两个邮件!坚持维权,举手之劳,持之不懈,必定成功!

辛苦了,兄弟!!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3 10:25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9 00:35

真开心!!胜利在望!!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23 20:49

本帖最后由 齐欢畅2 于 2013-11-23 20:49 编辑

提意见截止于11月29日,时间不多了,今天23日了。有志于维权的战友抓紧时间啊。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5 01:10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3-11-23 20:49
提意见截止于11月29日,时间不多了,今天23日了。有志于维权的战友抓紧时间啊。 ...

真的时日无多了,大家要继续努力争取最后胜利哦!!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29 01:02

已发邮件。法制办回复:
        Re: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spaq" <[email protected]>发送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下午23:54查看0个附件|详细信息
发件人:"spaq" <[email protected]>加入通讯录查看拒收时 间: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下午23:54

您好。您的意见已收到,我们将认真研究。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作者: 《飘》    时间: 2014-3-1 10:13

希望不会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样,草案的好消息变成了后来的原封不动,真有喜感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4-8-21 03:15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4-10-24 14:56

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4-10-24 08:49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 (朱宁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精神。为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获得通过以来,不断细化深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行政处罚额度过轻,未能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等问题。

  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6月23日迎来首次大修。草案主要重点在加大问责机制、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方面。

  加大问责机制

  众所周知,刑罚可以成为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重大责任事故就应该与重典相匹配。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治乱用重典,这部经审议通过后成为目前“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在处罚方面,也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公务人员可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配以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样体现了目前最严格、最丰富的追责形式。”

  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发生严重问题,直接吊销许可证,有些甚至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对此,高秦伟评价,“西方国家规定‘禁止’时限一般是5-10年,我国拟规定‘终身禁止’,这一标准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规定还列出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病死的畜禽肉生产食品等十三种违法情况,可以处货值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告别“九龙治水”

  对于监管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具体说来,食品链上中下游有多个环节,食品最初的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管,到了加工环节是工业部门管,流通的时候,又变成流通部门管,中间又夹杂着质监、食监、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等,这样就形成“九龙治水”的格局。这就形成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将“九龙治水”变成“一龙治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曾表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很难做到无缝对接,经常出现各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责任与权力,从制度上对此进行完善。”

  草案规定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地方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刘俊海亦认为:“修订草案在确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体地位的同时,意在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无缝衔接。”他还表示,“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空隙较大。这些问题在修订草案中均有所改观。”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从最终目的上看是必须要做的,势在必行。这次修法过程中把这样一个观点清晰地传递给全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民众对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诉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他还说:“这样一个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再到社会第三方、消费者个人形成的一整套联动监管体系,就是我们在修法当中应当力图建立的社会共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http://politics.gmw.cn/2014-10/24/content_13634469.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5-4-22 03:34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保健食品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法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2015-04-21 09:38来源: 南方日报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对保健食品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草案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该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

    在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注册管理的同时,草案还规定,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http://life.dayoo.com/health/201504/21/139982_40965793.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5-4-24 03:20

食品安全法前世今生

1952年

出版《食物成分表》,提出膳食营养素需要量推荐标准

1953年

《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955年

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59年

《关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把肉品检验

纳入统一规程

1960年

国务院批转《食用染料管理办法》,规定只允许使用5种(苋菜

红、胭脂红、柠檬黄、苏丹黄、靛)合成色素

1965年

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

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

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13年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

6月,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5年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
http://aq.ycwb.com/2015-04/21/content_20118692_2.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5-4-24 17:02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通过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
2015-04-24 16:55 央视网 字号:
星岛环球网消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天(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央视网报道,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法律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如今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保健食品约40亿元。但网购回来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同样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http://news.stnn.cc/china/2015/0424/201432.shtml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5-4-25 18:29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5-4-25 22:25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5-6-13 14:34

齐欢畅2 发表于 2015-4-2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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