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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6岁艾滋女童被拒入学的投诉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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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6岁艾滋女童被拒入学的投诉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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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3: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6岁艾滋女童被拒入学的

投    诉    信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教育局:

我是长期关注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入学的公益人士陆军。2012年3月2日,我在腾讯教育网站上发现《艾滋女渴望入学遭拒 家长告诫孩子禁与其玩耍》(http://edu.qq.com/a/20120301/000082.htm)特此向你们反映,并希望贵部门予以重视,保障艾滋病童合法受教育权。

据文中报道,潍坊临朐一对夫妇患艾滋病相继去世,只留下同样患病的女儿璐璐(化名),与爷爷奶奶相伴。现在,6岁的璐璐到了上学的年龄,渴望进入校园,却因病受到阻碍。报道中柳山镇第二小学校长称:如果孩子能够提供健康证明,那么她可以直接就读一年级,但如果没有证明,学校只能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再决定璐璐能否入学。

众所周知,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柳山镇第二小学校长的说法增加了艾滋病病患遗孤璐璐上学的艰辛,更与国家关爱艾滋病人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由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2006年潍坊市政府下发了《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其中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章节第三条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潍坊市艾滋病防治考核方案》考核内容第七项指出: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关怀救助情况。要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及时了解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生活状况,对困难者及时予以救助。教育部门对艾滋病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落实免费就学相关政策。

综上,潍坊市临朐县6岁艾滋女童璐璐被病魔夺去了双亲,她幼小的生命不应再因身患艾滋而遭到社会的抛弃,学校的冷拒。柳山镇第二小学校长为拒收艾滋病童上学的说辞和借口是不能成立的。特向潍坊市临朐县教育局进行反映,希望贵部门能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保障艾滋病童合法受教育权。

此致


敬礼



投诉人:陆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15801431641

2012年3月5日

附1:《艾滋病防治条例》部分

附2:《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部分

附3:《潍坊市艾滋病防治考核方案》部分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二:

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部分)


  为切实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救治和管理,提高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质量,减少艾滋病疫情的传播,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关怀救治对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二、关怀救治形式



(四)免费接受教育。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五)给予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并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费用减免政策。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入学。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列入救助对象,落实救助措施,为其生活提供保障。

  (五)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不断改善其生活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关怀救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上述关怀救治措施顺利实施。

  (二)相互配合。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全面落实关怀救治措施,保守病人秘密和隐私,努力减少艾滋病社会歧视,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温暖和谐的生存环境,防止艾滋病疫情的传播。

  (三)加强督查。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潍坊市艾滋病防治考核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部门的考核内容,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关怀救治措施的落实。

附三:

潍坊市艾滋病防治考核方案(部分)


  为切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七)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关怀救助情况。要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及时了解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生活状况,对困难者及时予以救助。教育部门对艾滋病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落实免费就学相关政策。

  四、奖惩措施

  在每次考核或督查结束后,由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通报。阶段性考核通报由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下发;年终考核通报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每次考核或督查结果抄送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同志。

  (一)奖励措施。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授予“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二)责任追究。在考核或督查中,发现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被动应付、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疫情扩散蔓延或带来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咨询热线010-51917982,0371-67956079或0755-86097450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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