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终审:酒店赔求职者5000元 厦门网 http://www.xmnn.cn 2011-04-19 07:24
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商报持续关注的“福建乙肝歧视第一案”又有新结果。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判令被告酒店方面须向原告何泽(化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2010年5月初,23岁的何泽应聘厦门一家酒店的“中西餐服务员”职位,并接受了面试。随后,何泽被通知到一个指定的门诊部接受入职前体检,体检结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俗称“小三阳”),最后,酒店方面没有录用何泽。不久,何泽到厦门另一家酒店面试,并通过体检拿到健康证,而这家酒店也正式录用了他。
之后,何泽以乙肝歧视为由,将第一家酒店告上法庭,诉请法庭判令酒店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对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酒店方面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但是,一审法院也认为酒店并未侵犯何泽的隐私权,何泽所诉称的“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等”缺乏事实依据,从而没有支持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诉求。(详见2010年9月15日、11月10日商报报道)
何泽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1月中旬提起上诉。他认为被告仅仅是书面道歉不够,他要求对方作出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今年3月1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酒店方面因上诉人体检结果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致使上诉人因本不应成为其就业障碍的原因未能顺利就业,酒店这一行为显然对作为劳动者的一方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及精神痛苦,上诉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明显存在。上诉人关于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成立,但上诉人主张的5万元数额偏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酒店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近日,厦门中级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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