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山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山东省不再测乙肝 ...
楼主: 生存权利
go

山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山东省不再测乙肝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834 元 
精华
帖子
317 
注册时间
2006-5-1 
最后登录
2014-10-2 
11
发表于 2011-1-22 10:15 |只看该作者
慢慢来,至少是看到了希望,不要奢望一觉醒来歧视就彻底离我们而去,反歧视的是漫长、艰难的,不能把所有的工作都交给狗蛋、锄草等少数人,需要广大战友的共同参与!

Rank: 6Rank: 6

现金
2568 元 
精华
帖子
2011 
注册时间
2009-10-18 
最后登录
2012-5-11 
12
发表于 2011-1-22 15:04 |只看该作者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现金
1430 元 
精华
帖子
595 
注册时间
2007-6-23 
最后登录
2012-3-30 
13
发表于 2011-1-22 21:2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签名被屏蔽

Rank: 1

现金
20 元 
精华
帖子
4 
注册时间
2011-1-22 
最后登录
2011-2-13 
14
发表于 2011-1-23 20:28 |只看该作者
安徽的教师资格认定还在查呢,安徽省何时取消呢?

Rank: 4

现金
170 元 
精华
帖子
88 
注册时间
2009-6-25 
最后登录
2011-5-8 
15
发表于 2011-1-26 11:27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雷闯们辛苦了

Rank: 4

现金
484 元 
精华
帖子
25 
注册时间
2005-4-12 
最后登录
2011-2-18 
16
发表于 2011-1-27 11:43 |只看该作者
感谢啊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960 元 
精华
15 
帖子
537 
注册时间
2010-12-3 
最后登录
2012-8-24 

风雨同舟

17
发表于 2011-1-28 12:0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1〕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要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测)。

2. 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合格的。

(四)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2010]12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使用今年新印制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资格认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进行认定报名。根据教育部部署,自2011年起在全国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并需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的时间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时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系统上进行认定数据确认。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可免测以上(一)、(二)项测试程序。但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两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仍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高校负责统一组织参加驻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向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两课”考试

2011年“两课”考试由我厅统一组织,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中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小学层次考试;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幼儿园层次考试。

“两课”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jszg.com)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交费、采集照片。“两课”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于考试前15日内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此证作为考试入场的必要证件之一。考试成绩可在5月25日至6月15日登陆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两课”考试合格证由我厅统一制发。“两课”合格证有效期5年,只限用于申请一种种类的教师资格。

五、时间安排

1月20日,各市开始进行宣传发动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详细日程安排。

1月25日前,各市将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安排、“两课”考试现场报名点信息(含时间、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权限等)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月18日至3月1日,进行“两课”考试的网上报名。

3月8日至3月15日,进行“两课”考试的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人员照片采集、信息确认。

3月30日前,各市将“两课”考试报名信息数据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月2日前,各市上报“两课”考试试卷预订单。

5月8日,组织进行全省“两课”考试。

5月25日,公布“两课”考试成绩。

6月,各市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月5日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8月底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和文字材料归档等工作,报送认定工作总结。

六、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9〕28号文件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1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7月5日。因此,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这个时间之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含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认定)信息的录入、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工作,不得延误。

(二)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28号)文件要求,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市、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6-17 06:42 , Processed in 0.013966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