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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建议: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发信敦促其作为 ...
楼主: 推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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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发信敦促其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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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00: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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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8:48 |只看该作者
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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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3 22:50 |只看该作者
1-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804/33177.htm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3-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4-温家宝总理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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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3: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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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5:09 |只看该作者
给人保的怎么发不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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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5: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xigou 的帖子

你把带红星号的格都填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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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5: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xigou 于 2011-2-19 15:24 编辑

都填了  给卫生部的   法制的  都发出去了   人保就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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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5:2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xigou 的帖子

给人社部的内容是有字数限制的,不要超过。

感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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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6:53 |只看该作者
又发一遍,人多就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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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2:37 |只看该作者
建议人社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真正使该规定起到违者必罚作用,并使其具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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