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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工作组成立了!
楼主: lyjlyi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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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乙肝广告工作组成立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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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1:35 |只看该作者
高速路牌 发表于 2011-7-25 10:49
回复 lyjlyilove 的帖子

太好了,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经过我的投诉也关闭整顿中 ...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如有问题可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打击虚假广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24060115    1309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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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2:1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严打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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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23:22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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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0:55 |只看该作者
希望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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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1:26 |只看该作者
罪恶之首就是无德医院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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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09:21 |只看该作者
http://yg.donglink.cn/index.html?ccid=29056

这个也是假药吧,

广告词:

实现自愈转阴
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贵州黔南州医院,对5700多名患者进行效果跟踪,各项指标转阴率达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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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2: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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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0:39 |只看该作者
扶正灸也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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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00:09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学生战友加Q174-8622-963注明乙肝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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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170
发表于 2011-9-26 21: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峄山镇教办、教育工会涉嫌违法开展乙肝体检

的举报信

邹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近日,贵局下辖的峄山镇教办、教育工会联合为全镇263名教职工进行健康查体。要求263名教职工到镇卫生院进行统一体检。体检项目中明确包括“量血压、量血糖、肝功、乙肝五项指标、心电图、B超、胸透以及内科、外科等各项常规内容”。我们作为一所长期在国内从事反乙肝歧视和就业歧视的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认为该镇教办、教育工会此举违反了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三部委)于2010年2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涉嫌行政违法。

    我们明白,该镇教办、教育工会是基于对在岗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出的福利性体检,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同时,根据三部委的通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然而,峄山镇教育工会与镇卫生院却要联合为每位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的做法,不仅构成了违法要求教职工提供乙肝检测项目,还构成了对受检者隐私权的严重侵害(见三部委通知第二点中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规定)。

    目前,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2亿,由于社会的偏见,针对这一庞大群体的歧视现象非常严重,而我国东部地区乙肝歧视最为严重的地区。今年2月“山东省首例健康证诉讼案”、“青岛市首例健康行政诉讼案”均引起了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等相关上级机构的高度重视,同时引发了多家媒体的关注。

     当前,国务院及三部委的大力倡导,注重保护受检者的隐私,禁止各级卫生机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已成为必行之令。国家更明文规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三部委通知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现根据三部委关于举报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我机构特向贵局举报峄山镇教办、教育工会违法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违法行为,并请贵局根据三部委通知中关于处罚违法实施乙肝项目检测、侵犯用人单位隐私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及时落实国家国务院三部委的法律规定,保障受检者的合法权益。


本举报信同时抄送山东省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邹城市卫生局。



郑州亿人平

2010年10月21日


地址:郑州市西大街166号华庭公寓1单元8楼18号
电话:0371-67956079

附件:

1、邹城市峄山镇组织教职工健康查体

网上济宁 来源:山东新闻网 2010-10-10

http://jining.sdnews.com.cn/News/358/211743.html

    网上济宁讯(通讯员 张德贻 靳庆东 王元红)为促进全镇广大教师的身心健康,更好地投身于教育事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近日,峄山镇教办、教育工会为全镇263名教职工进行健康查体。

     本次体检在镇卫生院进行,查体项目包括:量血压、量血糖、肝功、乙肝五项指标、心电图、B超、胸透以及内科、外科等各项常规内容,同时还组织该院医护人员开展了健康咨询及保健知识讲解等活动。镇教育工会与镇卫生院联合为每位受检者建立了健康档案,为制订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对策及为受检者进行复诊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今后更好的进行教育教学打好了身体基础,也为学校统筹安排工作提供了依据。

     目前,全镇教职工健康查体及建档工作已全部结束。此项活动激发了他们的满腔热情和干劲,他们纷纷表示,在学校这个充满温馨的大家庭中,将进一步爱岗敬业,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全镇教育教学工作再创辉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 ○ 一○年二月十日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1030通过 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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