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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电力一局暗中检查乙肝两对半!(公布医生及地址) [打印本页]

作者: 电力一局    时间: 2010-12-12 03:39     标题: 广东省电力一局暗中检查乙肝两对半!(公布医生及地址)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34 编辑

这贴是补充俺之前所发的,俺实在是看不过眼,虽然俺用他的邮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但是比起他们那些狗日的医生继续暗中检查乙肝,俺这能算什么!俺是侠盗!俺要揭发他们这些人渣的丑行![attach]189723[/attach][attach]189724[/attach]他的全名及医院地址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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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电力一局    时间: 2010-12-12 03:54

本帖最后由 电力一局 于 2010-12-12 03:59 编辑

[attach]189726[/attach]留意后面的对话!真的觉得他们很无耻!真是体检完后都不知道检查了两对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作者: 李坏    时间: 2010-12-12 09:24

替天行道,人人有责。
作者: 好人and好报    时间: 2010-12-12 10:11

李坏 发表于 2010-12-12 09:24
替天行道,人人有责。

哈哈,支持地下判官!
作者: 小百货001    时间: 2010-12-12 10:45

体检中携带就认定为不合格了吗?没看懂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12-12 11:14

人肉她!!!!!!!!!!!!!!!!!!!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12-12 11:15

非常得力的证据!!!!!!!!!
作者: zzhhcchhh    时间: 2010-12-12 11:27

这种情况可以举报吗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12-12 14:01

这件事情我觉得应该直接向中央反映,向法制办反映,刚刚结束的法制人物大会的袁主任话音未落!!!!!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0-12-12 14:03

寄信部门与地址,寄信地址按照以下重要性排名: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副主任袁曙宏、郜风涛
         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编:100017

(2)国务院办公厅温家宝总理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尹蔚民部长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013

(4)吴邦国委员长
        地址: 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陈竺部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0-12-12 19:34

DDDDDDDDDDD
作者: z0h0k    时间: 2010-12-12 20:05

本帖最后由 z0h0k 于 2010-12-12 20:09 编辑

什么暗查,抽了血就是明目张胆地查
能奈何吗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0-12-12 20:25

一刀宰了她,都不解恨!
作者: 绝望便无畏    时间: 2010-12-12 23:09

本帖最后由 绝望便无畏 于 2010-12-12 23:10 编辑

       如此确凿的证据,我们就不能好好利用来治一治违反《通知》的医院与医生?!!!杀鸡儆猴,不搞掉几个违反《通知》的医院与医生,能形成阻吓作用吗???!,不能形成阻吓作用,《通知》有什么用,有什么意义?!!!!!


      附:《通知》中部分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作者: stephen1001    时间: 2010-12-13 00:53

呵呵,有人行动了吗?估计都是喊口号的吧。。。
作者: 电力一局    时间: 2010-12-13 01:33

回复 stephen1001 的帖子

俺有同感、、估计没什么人会行动、、、
作者: 绝望便无畏    时间: 2010-12-13 14:1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邮编:510030 电话020_86012333
网上投诉地址:http://www.gzlss.gov.cn/gzlss_portal/loadWebComplaintPage.do
局长邮箱:http://www.gzlss.gov.cn/gzlss_portal/loadDGMailboxPage.do


广州市卫生局  投诉电话:020-81085324
网上投诉地址:http://www.gzmed.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zmed/index_zwhd_sec.jsp?categoryId=3275&siteName=gzmed&categoryCode=001003008004


是的,大家懂的。
作者: 绝望便无畏    时间: 2010-12-13 14:12

本帖最后由 绝望便无畏 于 2010-12-13 14:14 编辑

还有省级的,国家级的,大家找找,发爆他邮箱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3 18:05

只要跟着用人单位走进医院,结果难料哦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0-12-13 18:07

我想想办法,看明天能否打电话去投诉,这个逆贼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3 18:45

回复 hhszhbv 的帖子

人肉有用吗?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4 08:51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0-12-14 14:59

忘记她邮箱密码了,想看看她今天有没有继续害人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4 17:34


作者: 飞过海那边    时间: 2010-12-15 09:57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民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0-12-15 11:55

回复 stephen1001 的帖子

这话过于绝对,相信有一部人已将证据发给媒体。
但更希望楼主能唤醒你的朋友起来投诉(前面我说了:举报≠打官司,不会因此对自己带来不利因素),也希望广东工作组的成员能协助投诉。
如果还没有向总理寄信的,这就是很好例证。四月份有人向广州卫生局投诉,为什么广东省电力一局从七月份到十二份仍然疯狂地查乙肝?这是因为广东电力局不属于广州市卫生局管辖范围还是卫生局根本不作为?
这也充分证明,只有用法律才能解决乙肝歧视问题,目前较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写入《通知》内。从长远着想,就是要立法。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0-12-15 14:51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广东工作组正在努力,搜集证据中,已经备份大部分邮件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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