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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考的战友请举手之劳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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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的战友请举手之劳来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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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09 编辑

当你参加考试,并进入面试时,如果被要求:出示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视为弃权!你如何应对?答案:进退维谷!
用人单位无权剥夺我们的择业自主权,依照宪法,请人社部取消用人单位对考生的“一票否决权”!
也许你今天用不着做这件事,可明天呢?
一封邮件,举手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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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29 |只看该作者
可直接粘贴、可另外单独写出,只要表达“请人社部取消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对考生的“一票否决权”!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 ... d/jlhdbzxx/bzxxtj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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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6:3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尹部长:您好。
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又开始了,下面,我就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中的规定向您提出一些建议,请您予以关注。
依照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要求在职考生如果参加面试就一定要出具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即失去录取资格。对于这个问题,我有如下看法:
一,该规定侵害了广大在职考生的合法权益
1、在职考生的利益无法保护。用人单位一旦不同意出具证明,则考生没有救济的途径,只能放弃考试资格。
2,单位从控制人才流失和自身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相当部分单位是不愿意出具这种证明的,即使不情愿的出具了,如果最终没有被录用,也会给单位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不利于考生日后的工作。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多考虑一下某些规定的合理性,使其更加人性化。
3、单位出具证明的规定损害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计划经济下的做法诸如:考研要单位同意、结婚要单位出具证明的规定早已经废除,在严肃的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把一票否决权授予用人单位实在不妥。http://www.stats.gov.cn/gwyzl/zlgg/t20100205_402640520.htm
二,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1、《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并没有相关规定。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并不能基于此产生审查同意其职工参加考试的权利。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宪法精神,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的劳动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自主择业权是一种自由权,即劳动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志愿、才能、教育程度,并在考虑社会需求的情况下自主选择职业,国家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实现,对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强制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使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得以真正实现。
中国今天的社会稳定除了政治上的有效治理外,经济因素发挥着更基本的作用,尤其是公民的自由择业权所彰显的稳定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說,正是中国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公民获得的自由择业权,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因素之一,也是总体上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基本根据之一。
自由择业极大地释放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他們通过自主劳动发挥着支撑社会人才资源配置的基本作用;自由择业也使中国广大弱势群体获得了自主改变命运的权利。
三,我的一点建议。
参照各省市公务员考试做法,取消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的要求,使在职考生的自由择业权得到保护。
尊敬的部长,一纸“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可能剥夺多少人的自由择业权;也可能扼杀多少人自主改变命运的梦想。请您百忙中予以关注。以上建议如蒙采纳,相信广大在职考生必定会感激万分!
谢谢!
                                                ++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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