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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具体规定(试行)歧视乙肝携 ...
楼主: 家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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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具体规定(试行)歧视乙肝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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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4: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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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22: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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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58 |只看该作者
不要骂了,这个没用,电话是多少,地址是多少,大家打电话写信投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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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59 |只看该作者
举报电话多少,公布一下,我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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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2:37 |只看该作者
从此再也不会相信中共政府的半句屁话和政策了... 这个国家真的呆不下去了 想去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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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4:30 |只看该作者
在上海要混的 赶紧举报打电话吧 别在这里泄愤了
伤心一次就够了,没必要一直伤心,保持好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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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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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3:41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给上海市教委写信投诉了,静静等待结果!!!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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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38
发表于 2011-2-12 10: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部分规定应予删除”的建议信
尊敬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今天特写信向贵委员会反映《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望你们认真审查,删除违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我们认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呈阳性者只要通过相关考试、胜任幼儿园教师岗位就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两者互不排斥。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第七条分别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播。日常生活或工作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我们认为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方面理应对他们一视同仁。
而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去年2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显然与此相悖。
幼儿园教师并非国家核准的不许乙肝携带者就业遭遇歧视而起诉从事的特殊岗位。《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恳请你们认真审核,将此带有歧视色彩的条款予以删除,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
另外,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具体规定(试行)》第二条“体检项目”中有缩略词为“HAA”的项目。据查证,“HAA”指乙肝表面抗原。因此该试行规定“体检项目”中的“HAA”项目违法,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应予删除。
以上建议,请贵部门采纳,并请及时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010—51917981
2011年1月27日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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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8:12 |只看该作者
有点修改,不过还是让人不够放心啊: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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