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21 编辑
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在安庆开庭 “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开庭 公务员体检标准成庭审焦点,没有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在法庭上唇枪舌战的同时,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还向人保部和卫生部分别致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艾滋病歧视规定,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据了解,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两个焦点展开,一是教师招考是否应用公务员体检的标准?二是,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追加人社局为第二被告
开庭时间定在9点,由于这是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吸引了全国数十家媒体前来。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媒体记者都没能进入法庭进行旁听,而不幸染上艾滋病毒的小吴没有出庭。整个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中间有一次休庭。上午11点50分庭审结束,原告的两位代理律师郑继能和李方平在法庭外接受记者采访。 据了解,在开庭前一个月,原告小吴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安庆市人社局作为第二被告。原告代理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说,之所以追加人社局作为被告,他们认为此次招聘工作是人社局和教育局共同组织的,教育局是用人单位,人社局是进人的审批机关。
3小时激辩两大焦点问题
据了解,在3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教师招考是否适用公务员体检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第一焦点:教师是否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原告小吴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他说,庭审中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教师是否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李律师说,小吴考的是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此外,《就业促进法》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 李律师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和安庆市人社局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采用招录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招录教师,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自我授权,否则的话,它为什么没有适用警察的体检,或者军人的体检,或者说国企职工的,这样的授权行为存在一种任意性。 李律师说,对方答辩时指出,事业单位招录人员体检标准目前还没有出台,他们这样做没有一个禁止性规范,但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有授权性规范,“就是授了权我才能做”。 第二焦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 该案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合法? 对此问题被告表示,他们执行的是安庆市政府下发的文件,招录教师时也向社会公告了实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原告代理律师郑继能说: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本身就违背了上位法,如果红头文件和法律相抵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执行法律,另外行政公告内容违法,就没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该案中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一个是要求确认被告不录用他,是违法的,第二个是要求被告作出录用他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人保部和卫生部寄建议信 就在庭审期间,一直对小吴提供帮助的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还向人保部和卫生部分别致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艾滋病歧视规定,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 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认为,这个诉讼对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的权威性是一个莫大的挑战,因为这个法规通过的重要的一条,就是用人单位不得歧视病菌携带者,只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卫生部专门的规定,认为它会导致传染病扩散的除外,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卫生部或者行政法规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个案件具有非常高的标杆性意义。 知名艾滋病防治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相关负责人江天勇表示,公务员招聘如果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有可能使得公众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产生更多的歧视和恐惧,同时也非常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加隐蔽化,增加整个社会的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江天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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