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大别山林注意:
1、我写给卫生部的信(原贴)的意思和目的与广大肝胆相照的网友的目前是一样的:就是希望、建议、督促国家卫生部能够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言出法随,对违规查乙肝的各级医疗体检机构给予应有的处罚,确保把国家“禁查乙肝”的政策落到实处。望您对我所发贴子不要有什么误解!由于本人水平低,实在看不懂你所回贴的意思是什么,亦弄不清楚你所回的贴子究竟有何意义。
2、“通知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无强制力”
您所说不差,但“通知”是话语,是用文字表达的话语,是卫生部代表国家下发的红头文件,因此卫生部必须无条件的做到言出法随,切实执行。否则发通知就没有任何意义。试问:如果卫生部以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执行了卫生部的文件,依照《职业医师法》37条、《护士条例》31条对相关违规查乙肝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的话,那些违规查乙肝的机构敢如此嚣张、肆无忌惮吗?想必那时全国“禁查乙肝”的形势又是另外一番景象吧。再则,即便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要政府部门、政府、法院等等相关机构言出法随,切实执行,否则同样是一纸空文。
3、“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监督和业务指导的关系,并非领导关系,不具备人事任免权、处分权和财政权”
所说也不差,但是国家卫生部对不执行卫生部文件的省(市)卫生厅(局)有批评权,有问责权,有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对其进行行政组织处分的权力。如果卫生部不履行上述自己的职责就是失职,就是行政不作为。任何人想以卫生部对省(市)卫生厅(局)没有任免权为由替卫生部推卸责任都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