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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推荐一内容,你去发发牢骚:就业促进法形同虚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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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8:57 编辑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bbs/30057-1.htm

《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已实施三年,用人单位为什么视而不见,公然违法?这样的法律不是一种摆设,还有什么价值?
   对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虽然全国各地有些省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因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就业歧视频繁发生。特别是乙肝歧视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伤害了中国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在内至少五亿人的尊严。
   在所有法律法规中,只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有“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从该《规定》实施至今,我国首个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就业歧视采取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来自: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0-09/17/content_3826707.htm
   这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进步,“”字终于变成了现实,然而,“对一家房地产企来说,700元的行政罚款简直就是九牛一毛”,部分用人单位根本不拿乙肝携带者当人看待也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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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带头发文件公然挑衅人公民权利,国家法律,这样的官员合格吗?该受到什么制裁?
     这是一个来自官方的规定:除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 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测 (常州市人民政府
(来自:http://www.changzhou.gov.cn/CZPo ... 3d-917dd26df65f&;InfoGuid=298b5529-c1a6-47a5-8bea-394bbafdc657)
     文件中说: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除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部分行业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乙肝检测
在卫生部发布的《乙肝及相关政策咨询指南  》中明确表示除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能作为献血员外,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没有制定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所以说常州政府的规定是与三部委《通知》相悖的。
人们不禁要问,各种违规处罚到处可见,哪有比制造乙肝歧视的违规处罚更低?
对宠物的的保护可罚款五万元,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就连台湾的宠物也不如吗?
比如:台湾的《台湾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约人民币五万多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
不论国家出台什么政策,乙肝歧视就是无法根治,其根本原因是不是因为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中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
是不是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成了一种摆设?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也参与了乙肝歧视?
是不是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有着不可靠人的利益关系?
乙肝歧视不能再继续下去了,现在毕业的大学生多数是父母的独生子女,乙肝歧视在给乙肝携带者严重的伤害的同时,也可能激怒他们的父母。将成为社会稳定的一颗定时油油油炸弹。
因此,敬请政府高度重视,统一制定《就业促进法》条例,禁止用人单位的体检行为,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力保人力资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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