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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防工业系统就业的战友进
楼主: 布衣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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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系统就业的战友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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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6 20:10 |只看该作者
哎——我也是读的国防口的专业,也想进航空航天领域啊!!真是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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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07 |只看该作者
我查到了buaahbv与五院招生人的对话,写得太好了,我想参考那个给总理写信,我不想抄论坛上的模板,我想结合自己的经历来写,大家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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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09 |只看该作者
我把那个对话贴出来大家看看吧,我认为那个代表了我们很多人的心声,希望各位国防工业系统的都去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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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22 |只看该作者
希望buaahbv师兄能够理解,对话如下:
王吉辉:看到你发的空间技术研究院招生体检要求,你知道吗?你这样做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航天的脸都让你们这群无知的人丢光了,广大乙肝携带者必将把你以及空间技术研究院告上法庭,等着收传票吧!
[color=Red]你好:
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政策的制定不是我一个普通的职员能够说了算的,国家也允许各行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招生政策,你说违反了法律,请你指出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我可以向我们的领导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不执行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挑战上级权威的企业和地方劳动局或医院,投诉时可以以其违反了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005 年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发布的《慢性乙肝防治指南》规定: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对慢性HBV 携带者及HBsAg 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的特殊职业 (如服兵役等) 外,可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律的适用对象你没有搞清楚,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等,都是针对单位招聘劳动者,对于招考研究生,应该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王老师:这是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要求,麻烦王老师看一看,谢谢。注意意见第一项第5条。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都是合格的!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这里的飞行技术指的是飞行员招生,如果你不明白的话可以打电话到教育部,这个我们都问清楚了。从事航天研究工作根本就不在限制的专业里。 现在在中国的高等院校里,所有的院校都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了,这点相信您也很清楚,为什么作为中国科学最高领域的航天系统却这么不讲科学,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呢?乙肝携带者不同于乙肝病人。它根本不通过日常生活传染,刘德华都承认了是乙肝携带者,但是有人歧视他吗?
另 外,你们五院招聘的时候也严重存在对乙肝的歧视,这点你敢否认吗?那你告诉我,你们有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你们为什么要歧视1.3亿乙肝携带者,我们同样 是中国人,同样是你们的同胞,同样也需要上学、工作,而且我们和正常人有区别吗?乙肝携带者只要不喝酒,注意生活规律,一辈子都不会转换成乙肝!你身边的 亲人、朋友也有乙肝携带者,你难道也歧视他们吗?
我不期待你一个人能改变航天系统内对乙肝携带者 的歧视,但是,我希望你能真正听听我们的声音,我是北航的博士生,当初想报考五院的研究生就是因为这样被据了,你知道当初的我的感觉吗?真的感觉世界为什 么对我们如此残忍,在国外根本都不能检查两对半,而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却这样对待自己的人民,如今要毕业了,同样想进入航天单位,但是国家出台了政 策,公务员都不用检查两对半了,为什么航天系统还是一如既往的歧视?难道真的要逼我们离开中国,到国外去生活?
我的言语可能比较激动,但是,王老师,您也是搞教育的,您也知道对于一个人来说,能取得很优秀的成绩,进入五院读研究生是多不容易的一件事,他们家里面也曾多为他骄傲,但是,乙肝歧视却能毁了一个人,毁了一个家庭,让他们深深的陷入一种自卑的生活当中去,您能理解吗?
也 许您一个人并改变不了,或者说不能马上改变这种现状,但是您能听我说这么多,我也要真诚的感谢你,如果您有机会,可能和领导说一下情况,多了解一点科学, 就不会对乙肝携带者有那么害怕了,中国有1.3亿携带者,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小时候没有使用一次性针头(包括我)注射,以及母婴传染,生活中是不传染的。
你好:
看完了你的来信,我的心情也很沉重,也能够理解你的心情!
我对肝炎的专业性知识了解不多,身边确实也有很多肝炎病毒携带者,国家也通过立法的途径维护肝炎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但客观事实是,很多用人单位尽管没有在招聘时明确表示不接受肝炎病毒携带者,但在实际操作时,都会刻意避免录用肝炎病毒携带者。
我 们今年之所以在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了肝炎病毒携带者不予录取,也是经过再在斟酌才决定这么做的。因为在去年录取的新生中,入学体检时检查出肝炎病毒携带的 学生,最后被取消录取资格。我们觉得与其这样耽搁学生至少一年的学习或工作时间,且对他的心理打击无法估计,就不如早点明确公示不予录取。
我们并不是歧视肝炎病毒携带者,也许我们的亲戚或朋友就是肝炎病毒携带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他会更多的考虑到录用一个人,他是否会对单位作出更大的贡献,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肯定更愿意录取一个身体、心理各方面都健康,综合素质更高的人,这一点我想你也能够理解。
尽管我们素为谋面,我也可以不回复你的来信,但我不想因为我个人伤害一个人的心灵。
祝愿你学习生活顺利!                                      王吉辉
王老师:
您好!
    很高兴收到您的回信,其实我已经签约了一家世界前10的外企的研发中心,而且他们的人事明确说明不会因为这个拒绝任何一个人,甚至连两对半都不用检查。看来我们中国企事业单位在对于人权方面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在那家外企的经理有一只腿都不灵便,但是同样没有收到任何歧视,相信他这种情况想进航天五院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是他却在一家外企中取得了更大的成功, 所以我建议,贵单位不管招生还是招聘,都要从一个人的能力出发,不要被这些不影响一个人工作,更不影响身边的人的情况而带有有色眼镜来看他。现在国家提倡 的和谐社会不也是这样要求的吗?  
    想想如果大家因为残疾而歧视霍金教授,那可能人类对宇宙的认识哪有现在这样深?如果美国存在歧视,那美国也会少以为历史上最优秀的总统-罗斯福!也许二战的结果也会被改变。这些都是人才呀,如果按照五院的标准,也许一位能改变中国航天命运的人才就这样被拒之门外。  乙肝病毒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歧视,可怕的是对乙肝病毒的缺乏科学的认识,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说明了乙肝病毒只通过血液、母婴、性交传染,大家完全不需要害怕。       我是学航天的,但是很可悲,从小一直梦想成为一名航天科学家,看来在中国现有的情况下除非通过体检作弊,要不然是无法进入航天的,但是作为一名受教育这么 多年的博士来说,作弊是自己无法接受的。现在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航天所有的门已经向我们关闭了,但是,不论身在何处,我都会始终关注航 天的发展,祝中国航天事业越来越好,也希望航天系统消除乙肝歧视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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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23 |只看该作者
因为字数的限制,所有把中间的一些空格空行删掉了,大家看起来有点费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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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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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9:26 |只看该作者
怎么就顶不起来呢!难道没什么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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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20:42 |只看该作者
我帮你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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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22:0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师兄呀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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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22:03 |只看该作者
我来顶一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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