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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医药行业的战友团结起来,共同攻克此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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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医药行业的战友团结起来,共同攻克此难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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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大家好,这是我维权的经历,请问如何处理,请帮帮忙
(大家好,这是我维权的经历,请问如何处理,请帮帮忙
关于职工反映“苏州西山药物安全评价中心”在招用录用职工强制员工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违反相关国家规定的情况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即前往该单位进行检查。据了解,该单位全称为苏州西山中科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评价药物进入临床使用前用于病人的安全性,有从业人员26人,其中9人属外单位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在招用职工时确实要检测乙肝两对半,原因为该单位属于生物医药的一个研发环节,不允许有影响实验结果的因素存在,但对指标为阳性的职工不存在工作安排的歧视和偏见。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猕猴属实验动物人工饲养繁育技术及管理标准》(LY/T178-2008)6.5.2条款载明“饲养人员应进行岗前和定期检查。对动物有过敏史及患传染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饲养、繁育工作”,该行业标准是属于行政法规。乙型肝炎(二对半检查是乙型肝炎的实验室诊断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中的一型。
苏州西山中科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和接触并且饲养非人灵长类动物,如猴和犬。饲养和管理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猕猴属实验动物人工饲养繁育技术及管理标准》进行执行,其招录职工时也应按该规定执行。

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吴中区区长信箱
    http://www.szwz.gov.cn/quzhang/


据我了解,乙肝并非人畜共患病,不存在影响实验的问题,却美国、日本的GLP法规也未明确限制携带者,我国GLP法规为03年的,只是说不得有影响实验的疾病,也未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只是这些法规不但过时,而且含糊不清,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法规还在实行,请问该如何办啊?请大家,尤其是懂医药的多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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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03:52 |只看该作者
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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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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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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