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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投诉单位医院成功,收集证据请大家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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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医院成功,收集证据请大家指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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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0: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先叙述下经历:
本人在国企工作2年,2010年单位医院福利体检,单位将两对半体检单直接交给部门办事员下发,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但并未对我造成任何影响(单位职工了,不会歧视,也不会透漏给人力资源处,更不会开除我,医生也都还可以,嘱咐我平常注意点,不是什么问题。以前体检出化验单时都给个健康袋装着,我去说明情况,他们还给我改成阴性的单子)。我将此投诉至区卫生监督部门,经他们调查属实,但仅仅对单位医院给予了警告处分。
我现在的目的是希望有规定,对单位医院进行罚款。卫生监督部门说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不给罚款,说只要我能找到这方面的处罚条例就可以处罚。请教各位战友,是否有类似进行罚款的规定,麻烦告知我。非把单位医院给告了不可,看他以后体检时还会不会随意把化验单给普通办事员!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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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0: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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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在征求意见,何不反映上去?在这里讲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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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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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46 |只看该作者
国家的规定可不仅仅是罚款,国家规定可以暂停其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http://www.sdws.gov.cn/Dynamic/N ... 6-a825-007c525e41a9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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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5:57 |只看该作者
各位战友,迅速行动起来,既然温总理非常关心我们,我们就要把真实情况反映上去。自己的权益需要自己争取,那些还在当看客,和只知道发牢骚的战友们觉醒吧!有行动才会有成果,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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