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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建议制定强制检测乙肝处罚条例,国家卫生部的回复 ...
楼主: szcp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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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强制检测乙肝处罚条例,国家卫生部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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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8:35 |只看该作者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检测
头像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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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0: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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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20:44 |只看该作者
被福利了,医院利益代表强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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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大牛 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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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9:24 |只看该作者
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79548848325880

这个视频里面的小肝炎——小松,是母婴传来的,医生在他一次转安酶比正常值高出六倍的时机里,帮他用了核甘酸和干扰素联合用药一年,才把他的病给临床治愈了。临床治愈就是出现了第二项保护性抗体,而其他的全部是阴的。随访三年,无异样。证明他病好了。
并且他的母亲家人全部是健康人,说明他妈妈是小时候通过医源性传染来的。这个视频里有过去非一次性针筒和针尖的画面。呵,连国家都承认非母婴传染的现在成年人的乙肝是从非一次性针筒和针尖传染来的了。所以,国家应当补偿我们的损失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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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20:18 |只看该作者
法~哈哈。。。。。好法~~~~~~~~~~~~~~~~


我的卫生纸哪里去了,内急,下次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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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1: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的帖子

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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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3:12 |只看该作者
首先,《通知》的漏洞不补,乙肝歧视难除。
  就业体检、健康体检、个人体检、后来在卫生部办公室公布的38号文件中出现的新名词“职工健康体检”,中国文化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文化生活外,也给卫生部门一个无限的利用空间。在无法界定体检性质的情况下,仅规定“入学、入职取消乙肝项目”显然苍白无力。值得欣慰的是,《通知》出台后不久,得到了浙江、河南、江西等少数省份高度重视,在转发三部委《通知》时特别规定“个人要求乙肝检测项目的由医生单独开具检验申请单”,较好地弥补了12号文件存在的漏洞。

  其次,执行《通知》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大众网记者赵新婷在采访中,(山东省)卫生厅体检办辛强告诉记者:“对医院来说,这里面也牵涉到一个利益问题。”为了盈利,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对员工检测乙肝五项,医院很难做到把上门的“客户”往外推,“这个医院如果不提供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去另一家医院检查,除非所有医院都不查,都不挣这个钱,才有可能杜绝这种恶性竞争。”难道仅仅是利益之争吗?人们不禁要问,卫生行政部门对待违规医院是否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对《通知》规定故意打开一个缺口呢?
  某市在转发三部委《通知》时,特别补充“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进行体检的,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这不正是要10%的乙肝携带者在90%的非乙肝携带者自愿查乙肝而不得不自愿的签名吗?在根本无法界定体检性质的前提下,《通知》不正成了一纸空文?

  《通知》规定:“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通知》执行至今,违规体检并不少见,却从不见在媒体有关对违规查乙肝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罚报道。现暂不对所谓的“福利体检”说事,近日在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中海油”拒录乙肝携带者事件中,卷入此事件的海洋石油总医院为何不见暂停执业活动或对该医院负责人什么处罚?这恐怕是乙肝检测屡禁不止的更大的奥秘所在。

  第三、乙肝公益宣传敌不过医疗机构的错误广告。
  就在7月9日,在某网站刊登某医疗机构以题为《防止乙肝传播要注意手的卫生》的文章,文章中称:当人们去旅店会客,手推玻璃门、按门铃、按电梯开关,与别人握手,细看对方递来的名片时,都可能把病毒沾到手上。特别是上厕所开、关水龙头,更可能染上很多的传染病病毒。这样的恐慌宣传并非个例,部分医务工作者仍将乙肝大三阳传染强的错误观点挂在口上。
  当看到中央电视台滚动播放的姚明为艾滋病的公益广告时,既让中国80万艾滋病感染者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更让人们了解艾滋病,消除对人们的歧视心理。特别令人感动的一幕是2008年艾滋病日,敬爱的温家宝总理看望阜阳艾滋病孤儿时,边拉着孩子的手,边询问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
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权利保障,解禁长达十多年中国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权威媒体也以乙肝携带者领取健康证为契机,宣传乙肝的传播途径,无疑为消除乙肝歧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然而,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深入人心时,却有88%以上的人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依然不是很了解。数据表明,乙肝科普宣传远不到位。当留日女大学生“锄草”自费走南闯北“请你吃饭,我请客”的乙肝科普活动时,人们多么希望在中央电视台看到滚动的乙肝科普宣传---“乙肝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和极有限的性传播,注射乙肝疫苗使你万事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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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9:02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都是只有上文没有下文的。对于国家规定那就更是如此了。百姓利益永远都不会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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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1: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国外,更有好的民主体制,如此空文如何面对1,2亿乙肝携带者选民的拥戴;如何去空说所谓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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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01:45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回复我都懒的看
历史选择了我们,是让我们像个男人一样战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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