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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乙肝歧视屡禁不绝现象及维权方向看法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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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肝歧视屡禁不绝现象及维权方向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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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6:1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医院在体检流程上引导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假如健康体检中心不设置入职体检套餐,利用菜单式的体检项目任你选择,这样体检中心的乙肝检测并不违规,而绝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一般都会选择乙肝项目,你不选择的话就此地无银了!这样才是最阴险的!
大家探讨下,这种现象怎么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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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32
发表于 2010-7-24 16:2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7-24 16:12 发表
其实医院在体检流程上引导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假如健康体检中心不设置入职体检套餐,利用菜单式的体检项目任你选择,这样体检中心的乙肝检测并不违规,而绝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一般都会选择乙肝项目,你不选择的话就此地无银了! ...

这种不是最阴险的。我记得我当时08年初,进单位的时候,入职体检,还没签就业协议,体检是突击型的,提前一天通知,到了医院,直接去门诊开了单子,没统一的体检表格,体检在各科室检查的。其实就是查乙肝,手上没什么证据,人资在后面跟着。检完回家。手空空的回家,也没体检的回执,没啥法律责任。
你告他,没证据,人家抵赖就行了~~多无耻啊~~~
这种现行才叫阴~~
至于你说的现象,也是一种摆脱责任的方法~~
其实都是隐私不保护的结果~~,如果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制约,将乙肝这类敏感信息严格保护,谁还敢动你的主意,都唯恐避之不及了,大家都怕担责任啊,
还有如果在单位的引导下查了乙肝,你必需保护隐私,否则处以重罚,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比如跟在后面的hr、泄露你隐私的hr)那样谁都不敢乱来了~~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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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33
发表于 2010-7-24 16:3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现在隐私保护这块已经有法律保护了,差的就是反就业歧视法和就业平等委员会这样的机构。
没这些,歧视还是会层出不穷~~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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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34
发表于 2010-7-24 16:36 |只看该作者

而且反就业歧视法

而且反就业歧视法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任然无法解决问题。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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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35
发表于 2010-7-24 16:4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 的帖子

除了匿名检测,别无他法破解被自愿!其他任何一个门槛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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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36
发表于 2010-7-24 16: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的帖子

湖北,浙江有文件,但医生开单没人执行!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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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37
发表于 2010-7-24 16:45 |只看该作者
求职应聘:反就业歧视 2010-07-15 10:15 求职应聘:反就业歧视:

解读《就业促进法》:从招聘优先左撇子到反就业歧视

  据媒体报道,某公司招人时优先考虑左撇子,此举被指涉嫌“就业歧视”。笔者在接受媒体采访中,亦明确表明应属涉嫌构成就业歧视;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优先左撇子,并不构成就业歧视,因为并未有法律规定“左撇子优先”属于就业歧视。但不管怎么说,关于“优先左撇子”的话题仍然引起了我们对就业歧视的关注。关注之中,我们不妨来看看在《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

  而实际上关于劳动者就业平等的权利,在我国《宪法》、《劳动法》中也早有涉及,但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就这次《就业促进法》而言,在各界期待已久的《反就业歧视法》出台之前(或者说还不知道能不能够有这部法律),人们更关心在《就业促进法》中有没有更“实惠”的规定:法律是否尽可能、最广泛意义上列举出了更多的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当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在法律上有何救济措施?回答是:当然有,当然也是并非尽善尽美的有。

  首先,关于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

  《就业促进法》中,列举了以下5种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从现实案例来总量看,由于历史、国情等方面原因,这方面的歧视并不多见。但《就业促进法》还是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中的特别保护,即不仅不能歧视,而且还要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说到性别歧视,更多是对女性就业中的歧视。《就业促进法》对保障女性公平就业作出了两项特别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因此,因招用中歧视残疾者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

  4、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

  如果说,对前文所列举的三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延展了《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对于因患传染性疾病而遭受就业歧视,则是此部法律崭新的规定。根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在因健康方面受到歧视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在历史上迈出了一大步。

  5、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

  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而言,这也是第一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对因户籍原因出身不同受到的歧视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做出了规定,的确是正视到了当下广大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在就业中频频遭受歧视的窘境。不过稍感遗憾的是,其实法律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对地域歧视做出规定,因为地域的原因,如河南人、东北人等在就业中屡屡遭受歧视,也是目前不争的事实。

  其次,关于劳动者面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

  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业促进法》最大的突破意义就在于,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根据法律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公平就业的权利。在《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前,即使存在就业歧视,甚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就业歧视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权。对广大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就业促进法》明确赋予了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诉讼的权利,实在是可喜可贺!

  但是,《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或许遗憾的消除可以留给将来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就业促进法》自身的修订完善中。看看以下的调查,就可以知道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努力: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关于《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而且是赤裸裸的;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地域、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在某些情况下也构成歧视。

  •最严重的歧视观念是健康歧视;

  •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典型如地域、户籍)歧视;

  •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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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9:2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像我所在的现金流不强的国营企业巴不得减少乙 肝 检测以便省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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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4: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的帖子

请你不要再提“就业歧视”这个词了,好吗?它与我们何干? 经历了那么多的事,你还没有醒悟吗?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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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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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7:24 |只看该作者
为了保护隐私,在政策领域,我们必须把医院,卫生局 ,人保局,都紧紧拉住!依靠1000元来规范用人单位无疑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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