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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说个好消息吧
楼主: sunshine_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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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个好消息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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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09: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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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14:53 |只看该作者
大家还是要积极利用法律、政策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相信,乙肝歧视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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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20:51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至少可以振奋一下,鼓足勇气,不战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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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21: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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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4 22:15 |只看该作者
你算是幸运的······我们这还是每年都有一次的煎熬·········
天空还是那么黑暗···哎···心一次又一次滴血······

————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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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6:46 |只看该作者
福州市关于抓紧清理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91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9日              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点击数: 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贸发局、市国资委: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今年2月,国家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近期,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我市及时完成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的有关事项,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经贸、国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区别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一)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人社部发〔2010〕12号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各部门应及时发布停止执行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文件(含政府规章),由实施部门依据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二、请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所发布相关文件(含政府规章)的清理建议及本部门所发布相关文件的清理情况一并于6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清理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陈 龙
  联系电话:0591-83352576
  传真:0591-8330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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