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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湖北省电视台辩论焦点,请大家集思广益(加急) ...
楼主: tangla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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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视台辩论焦点,请大家集思广益(加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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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50 |只看该作者

携带者

很无知的帖子,本来是好事,搞的.....楼主注意了,我们仅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患者,你的帖子中竟然出现两次乙肝患者?基本的常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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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5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若彪 于 2010-5-5 16:50 发表
很无知的帖子,本来是好事,搞的.....楼主注意了,我们仅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患者,你的帖子中竟然出现两次乙肝患者?基本的常识都不懂?

维权不分携带者、患者;治疗才分携带者、患者
我们谁都知道这两者的传播途径、对周围的影响是一样的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广西战友群:80231690(仅接广西战友)
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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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7:05 |只看该作者
只有在医学上,因为诊疗需要才区分:大三阳、小三阳;肝功能正常携带,肝功能不正常,需要治疗的患者。

社会学意义上,区分没必要,对外,都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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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7:13 |只看该作者
第一: 为什么要取消工作体检中的乙肝检测?
   答:找工作体检只是为了看他的身体是否能胜任其工作,并没有治疗的目的。如果在非招聘条件中增加检查项目,有暗箱操作之嫌:把公开的条件转为非公开的条件,使招聘条件失去透明度。因此,应禁止招聘单位检查乙肝两对半。而个人可以自己去医生开单检测,所以并不影响个人对自身身体的检查。
第二:虽然乙肝携带者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但是由于宣传力度的不够,这一观点还不普遍被人们了解,所以一些人保持距离可以理解,但是不应该因为保持距离而排斥携带者,以至剥夺了他们的就业权和受教育权,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极其错误的。
第三:我们现在对乙肝的恐惧是建立在错误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即认为日常接触或共餐容易传染乙肝,所以肯定是不科学的。因为乙肝的确是传染病,但是乙肝是血源性传染病,根本传播途径是血液,日常工作接触不会传染。
第四:取消就业体检还不能完全取消歧视,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使乙肝的正确的防治知识,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乙肝的正确认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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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8:04 |只看该作者

中国特色的乙肝歧视是怎样形成的?

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中央时,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
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1995年,《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餐饮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中国人民以食为天,食品这一巨大的行业向“携带者”关闭。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健康证。“携带者”又失去了这些工作。

2006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就业,于是象售票员,售货员,保洁员,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都向“携带者”关门了。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担任教师。这条笼统不科学的规定又挡住了讲坛之路。

  歧视从体检开始

  可怕的是强制体检成了风气,众多体检机构上门拉生意,而雇主开始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违反了人权的一个原则:任何组织没有了解别人身体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出台)第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



就业体检删除乙肝项目是根据中国国情所决定的。
<strong>湖南:举手之劳的事情,你做了吗?<strong>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266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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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9:31 |只看该作者

供战友参考

一、外景短片一

每位嘉宾在白板写一个词或一句话,并用30秒加以解释、表明自己的观点。

人类社会不是原始丛林,社会治理需要考虑群体间权利的均衡、利益的均衡。三部委通知和湖北省文件,朝着均衡的方向,走了正确的一步。

洛克有言: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我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三部委通知和湖北省文件,朝着均衡的方向,走了正确的一步:普通岗位的入岗在岗体检中,均应禁查乙肝,极少数特殊岗位(如采供血人员)的入岗在岗体检中,必须查验乙肝。

二、第二环节   保持距离是否就是歧视?

凡事皆应有度。过度的防范,就是歧视。比如,4月28日雷州血案的制造者,陈炳康,在被查出乙肝后,很多同事连说话都不跟他说了。这种几百亿分之一的传染可能性,都如此紧张兮兮,谁能说这不是歧视呢?

三、辩论焦点:我们对乙肝的恐惧合不合理(符不符合科学)?

1、如果您是一个普通的民众:为了您的健康,也为了减轻上亿乙肝人同胞的生存压力,请您及时接种乙肝疫苗。谢谢。

3、“传染性”和“传染”不是一码事。医贩子习惯于对乙肝疫苗的作用避而不谈,对成年人自身免疫系统的抵抗能力避而不谈(成年人即使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了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仍小于5%),对概率的乘法原理避而不谈(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资料:儿童满8周岁,免疫系统渐趋成熟,此时感染乙肝病毒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可能性只有5%,如果他们在新生儿期免疫,感染后5%成为携带者的可能性都没有,也很可能更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洛克有言:谁企图将另一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我认为: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我相信:人性有善的一面,利益冲突的和平消解才有了可能;人性有恶的一面,基本人权的保障才成为必须。我建议:普通岗位的入岗在岗体检中,均应禁查乙肝,极少数特殊岗位(如采供血人员)的入岗在岗体检中,必须查验乙肝。

6、“在饥民看来,寥寥衣食意味着性命本身,绝非身外之物。跨越这条内外分界之后,博命换钱就可以视为等价交换,甚至是有利可图的交换。”——请您回想一下,您可曾在QQ里收到过艾滋人上街扎zhen头的消息?您对艾滋人态度的转变,是不是也跟这种消息的出现有着某种微妙的联系?如果确是如此,请您不用有什么不安,这,就是人性。我想说的是:这个社会是不是非要把乙肝人也逼到那份上,才愿意开始真正地考虑——修正一下那种对乙肝人要求100%的态度呢?

——摘自拙作《传染性≠传染;谁要求100%,谁就是敌人!》

四、 辩论焦点:取消体检就等于取消歧视吗?

“思”应该无涯,“行”必须有制。

歧视,分为观念上的歧视和行为上的歧视;观念上的歧视,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是最紧迫的;最重要、最紧迫的,是消除行为上的歧视——尤其是消除读书、就业这两个领域上的行为歧视。举例,1957年的美国小石城,黑人孩子不能就近上学,就是行为上的歧视;艾森豪威尔总统出动美国大兵护送黑人孩子入学,使得“隔离非歧视”的邪恶原则终于被埋葬。举例,时至今日,仍有不少美国白人骨子里存在着对于黑人的不屑和鄙夷,但是,既然黑人奥巴马都能当上总统了,这些白人内心深处的歧视观念,就不妨随他去吧。

一般岗位上禁止查乙肝、特殊岗位上必须查乙肝,既能保障公共控制的需要,也能保障乙肝民众的基本人权。一般岗位上禁查乙肝,固然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观念上的乙肝歧视,但却是消除行为上的乙肝歧视的关键。

[ 本帖最后由 生存权利 于 2010-5-5 20:29 编辑 ]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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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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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9:32 |只看该作者
对第二个环节:乙肝携带属于个人隐私,外人根本就没有知道的必要!把个人的隐私公诸于众,然后再让保持距离,无非就是弄巧成拙,多此一举!必须在源头上把个人隐私保护好。

对第三个环节:最好不要把乙肝和爱滋放在一起比较,这样给人的影响不好。如果实在要拿来比较的话,请一定要说明乙肝携带者仅是携带一种病菌,绝大多数人终生不会发病,跟正常人一样,可平安健康生活一生。

对第四个环节:取消乙肝检测并不能彻底一次性地消除乙肝歧视,但确是消除乙肝歧视最有效的技术手段!相反,如果不取消乙肝检测,乙肝歧视万万肯定不会消除。消除乙肝歧视除了严格执法,严处那些违规的用人单位和医院外,需要大规模地科普,让人们正确地认识乙肝,消除人们的误解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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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9:37 |只看该作者
这份调查详尽可靠,那么因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原因导致大量无辜的人民感染上这根本治不好的病毒,我们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呢?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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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2:06 |只看该作者
ding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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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35 |只看该作者
记住,人们总是反复提乙肝传染,加深人们的恐惧!对乙肝疫苗只字不提!
我看无论在什么场合,不管是电视报纸,广告,论坛。。。人们都很少提乙肝疫苗
请楼主参加节目时一定要反复告诉人们乙肝疫苗早就研制出来,要不断提醒人们注射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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